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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角度:失业是指既具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不能就业的状况。1、失业的概念失业: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分离2、构成失业的条件1、在劳动年龄内2、具有劳动能力3、有就业渴望4、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任何职业失业收入下降消费支出下降需求不足企业生产与投资不足企业减产停产1、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金支付,以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2、失业保险制度的分类失业保险制度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失业补助制度复合式失业保险制度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失业者自愿参加的由公共团体对失业人员支付一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制度。例如:比利时、法国、挪威、丹麦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多种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次数,非自愿失业等,雇主和雇员都必须参加,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制度。如: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失业救济制度的产生相关政府机构对无资格享受失业保险或者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期限已满的人员,以及符合经济收入固定的雇员给于物质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3、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4、失业保险的特点1、针对的社会经济风险不同2、间接目的不同3、享受条件不同4、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项目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预防性、福利性、社会性。5、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关法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范围)2、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失业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数额或水平)3、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根据法规所制定的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最长期限)4、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来源: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补贴)5、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对失业保险事务的管理)保险项目主要内容覆盖范围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从业人员范围、部分雇员资格条件符合劳动年龄条件、非自愿失业、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筹集原则收支平衡、现收现付筹资渠道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企业和被保险人、政府和企业、企业负担全部、政府负担全部、被保险人负担全部给付原则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不高于原有的工资水平、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给付期限给付等待期、给付期限给付标准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均一制给付、混合制给付6、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在失业保险范围内的人员有哪些1、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者2、因过失而被革职者3、直接参与劳资纠纷而罢工者4、拒绝接受为其提供适当工作者5、故意失掉就业机会者6、拒绝接受职业训练者7、不在职业介绍所等有关机构登记寻找职业者和拒绝职业介绍所的安排者5.失业保险基金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7、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1、有利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2、有利于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3、有利于企业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4、有利于建立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5、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6、有利于实现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的目标而实际上,登记失业率远低于实际失业率。根据国内有关机构和世界银行专家估计,我国城市实际失业率大约在8%-10%之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自20世纪初形成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改革也从最初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到促进就业等方面。改革所奉行的基本理念是,摆脱以往那种不断提高保护水平为基本目标的传统做法,消除实施过度保护和过高福利政策所导致的负面影响,以便降低失业保护整体水平、实施积极的失业保护政策和最终建立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促进再就业功能的新制度。国外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和改革制度的设计,二是调整和改革基金使用的方向和方法。三国外失业保险的改革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1、失业保险逐步向多重保障发展,建立了复式保障模式2、普遍强调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3、给付标准方面4、把促进就业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在建国初期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保障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但是1956年底三大改造完成,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步取消。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随后在1993年5月颁布《国有企业待业保险规定》,则扩大了口径,并将原有法律中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制度化建设。直至了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首次将普及面扩大到非公有经济,把私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纳入其中。四中国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自愿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一)目前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狭窄;2.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渠道短期单一、金额偏少、保障水平低。3.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4.失业保险对于保障和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发挥不明显。(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对策1.树立全民的失业保险意识,提高全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失业保险的普遍性和覆盖面;2.失业保险基金要多渠道筹集,加强监管,合理有效使用;3.要坚持就业优先和就业保障的取向;4.要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主要可以通过突出基业导向、完善培训体系、建设就业信息网、合理扩大使用范围等措施,使就业者获得政府支持下的就业保障。谢谢谢谢!
本文标题:失业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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