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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行政法主体3.1行政法主体概述3.2行政主体3.3公务员制度3.4行政相对人3.1行政法主体概述含义: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范围(1)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授权的组织。(2)行政相对人(直接、间接)。(3)权力监督主体:立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权主体权力监督主体相对方行政法主体社会公权力主体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授权组织公共组织直接间接行政立法司法3.2行政主体3.2.1概述含义: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1)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范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3.2.2行政机关含义:依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履行国家各项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分类-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2.3授权的组织授权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将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授权的范围:-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群众性组织(村委会),行业协会(消协)。-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交警队),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所)。注:关于规章授权。案例讨论《体育法》规定,体育运动成立各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我管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足协对违反体育活动纪律和行业章程的俱乐部和球员可以实施相应的处罚。设:足协对某个俱乐部依照章程进行了处罚,该俱乐部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足协处罚权的来源及性质?法律授权还是契约性权利?3.2.4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含义:法律、法规未授权,也行使公权力的组织。权力行使方式:通过章程,影响相对人权益。例:足协、律协、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思考:刘燕文诉北大案之后,学生诉高等学校此起彼伏。这对于高校的民主化而言是一个巨大推动,但同时也可能造成对高校自治和管理的挑战。高校的招生、学籍、学位、学术、处分等管理权,一部分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一部分来自学校的内部规定。问题:A.假如学校在招生中存在性别歧视,是否可诉?B.假如学校依据自治性质的规定对学生(或教师)进行处分,是否可诉?C.“依法办学”与“大学自治”的紧张如何协调?3.2.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含义: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特征:-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只能委托部分行政职权。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1)性质不同;(2)产生的依据不同;(3)行为的后果不同。案例:群众性执法据报载:某市交通管理部门鼓励私人拍摄司机的交通违章行为,并对拍摄违章行为的“群众监督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1)如何看交管部门采取这种执法手段的理据?2)如何看待这种手段的合法性?3.3公务员制度3.3.1概述公务员的含义: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共产党中央及地方机关中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中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中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政协、民主党派中行政编制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将工作职位按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人员的任职条件而进行的职位类别的划分。(横向职位分类)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14条)职务分类:领导类,非领导类。(16条,17条,纵向层级分类)3.3.2国家公职关系含义: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产生:-选任、委任、调任、聘任、考任。主任科员以下考试录用;专业性强聘任,签聘任合同。(95-100条)-内容:惩戒(55-56条)申诉(90-93条)回避(68-72条)-消灭:罢免、撤职(56条)、辞职(80-82条)、辞退(83条)、退休(87-88条)。3.3.3问题探讨公务员的录用:平等权与歧视问题(平等权案件)公务员管理:权力行使的制约与激励---执法责任制;绩效评价;国家追偿制度;对上级命令的抵抗权;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公职人员;公民个人-标准如何界定?时间标准;公务标识;公务标准。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刊登招录行员启示,第一条规定了招录对象要求“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蒋韬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应届毕业生,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他认为银行侵犯了其享有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宪法平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以银行行为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思考:与职位相关的合理条件---性别、身高、乙肝…蒋韬诉中行成都分行案3.4行政相对人含义:行政主体的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特征:处于行政管理关系中;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或第三人。相对人权利与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合意、作为合作者的当事人。传统行政法:事后救济—被动的权利保障。现代行政法:程序保障—主动的自我保护。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救济权抵抗权相对人的义务服从管理协助公务维护公益接受检查、监督提供真实信息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安徽省潜山县青年徐英东28岁,到北京推销项目成果。1999年9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遣送站收容,后下落不明。其母冯彩云2001年9月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公安部要求北京市公安局继续寻找徐的下落,但未规定查找时限。冯于2002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徐英东死亡或已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对该局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为徐英东本人”为由,裁定“冯彩云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续)2002年11月,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问题:儿子失踪,母亲是否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判断标准?
本文标题:第3章 行政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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