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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一、继承制度概述二、法定继承三、遗嘱继承四、遗产的处理一、继承制度概述(一)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三)遗产的范围(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人。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三)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司法实践中,对遗产的范围应注意的方面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不能作为遗产有关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不是遗产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人死亡,其保险合同中注明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人身权不能继承(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G:\今日说法-兄弟姐妹间的遗产大战.wmv二、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的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之所以被称为“无遗嘱继承”是因为继承开始后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适用的继承方式。从效力上讲,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优先于第二顺序,同一顺序有同等继承权案例案情:李明达为某机关退休干部,父母及妻子均已世,独生子李立军于1990年结婚,与父亲同住。1992年1月,李明达经人介绍,与丧偶女工刘丽英登记结婚,婚后即搬去与刘丽英处共同生活。刘丽英无父母及子女,只有一妹妹刘丽娜与其二人共住。2005年1月2日,刘丽娜回家时发现李明达夫妇煤气中毒,送往医院途中,李明达死亡,刘丽英也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凌晨死亡。整理遗物时发现李明达夫妇留有存款30万元。夫妻二人均未立遗嘱。对于这部分遗产,李立军与刘丽娜发生争执,协商未果,诉讼到法院。问题:1、本案遗产应如何分配?2、如果是刘丽英先死,遗产又应如何分配?3、如果刘丽娜回家时发现李明达夫妇均已死亡,且无法确知二人的死亡时间,遗产应如何分配。(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案例案情:某甲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育A、B,乙妻与甲住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因车祸,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3小时,丙死亡,遗下配偶和儿子C。甲、丙均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的财产)。甲、丙二人均未立遗嘱。问题: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案例案情: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与女青年钱某相识产生感情,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随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问题:本案遗产应如何分配?三、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二)遗嘱的有效条件(三)遗嘱的形式(四)遗赠和遗嘱抚养协议(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二)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三)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案例案情:刘子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子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2001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玉,周进于2003年因病去世,王月未再婚,一直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患有精神病,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一直在美国留学。2008年2月刘子英突发心脏病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在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子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问题:1、刘子英所立遗嘱是否有效?2、王月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刘子英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理?3、本案中周玉是否有继承权?(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的财产的以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嘱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案例案情:叶某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在外工作并结婚。小儿子在家务农。1995年叶某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千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其小儿子叶伟继承。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打工并暂定居省城。叶某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就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某的生养死葬,叶某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到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的过程中发现叶某的1万元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某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了异议。问题:1、叶某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2、叶某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四、遗产的处理(一)遗产分割原则(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遗产的分割原则1、先析产后继承原则2、均分原则3、协商原则4、保留胎儿应继份额原则5、维护遗产效用原则(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意味着继承人全面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视频兄弟姐妹遗产大战
本文标题:61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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