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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与演变唐宋时期的婚姻礼俗“《易》曰:‘天地氤氲,万物化淳。男女称精,万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阴阳,故设嫁娶之礼者,重人伦、广继嗣也。”——《白虎通义》卷九《嫁娶》婚姻是男女缔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展示了民族群体的社会生活面貌,人生观、伦理观、价值观、宗教观、性意识和民族心理的发展态势,是人类创造的文化积累和精神财富。婚姻文化反映并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各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发展,尤其是处在魏晋南北朝各民族分布格局发生大动荡之后的唐宋两朝代,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呈现转型、变异的特点,并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陶希圣《婚姻与家族》刘发岑《婚姻通史》陈鹏《中国婚姻史稿》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一、唐宋婚姻变化的时代背景(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富观念的强化(二)门阀士族的衰落,良贱体系的松弛(三)唐朝的怀柔开放,宋代的民族偏见(四)科举制度的发展,价值观念的转变社会背景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婚姻变迁的物质基础,因而唐宋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当时经济结构方面的变革有着必然的联系从社会结构角度而言,门阀氏族的衰落和良贱体制的瓦解,使得唐宋婚姻呈现出“婚姻不问阀阅”等新特点,良贱不婚也出现松弛政治外交方面,唐宋两代在婚姻政策上对于民族关系的处理有着很大的不同:唐代推行和亲,宋代拒绝和亲宋代重科官位,科举制度的地位在变,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转变影响婚姻制度的发展因素二、唐至宋婚姻新特点一、婚姻由“士庶不婚”到“不问阀阅”二、财婚风尚盛行三、良贱不婚松弛四、婚姻制度趋向保守五、婚礼仪式的简化以及贞洁观念的由弱到强唐代社会是我国古代的开放时期,初唐统治者自高祖李渊开始,就对门阀旧族进行打击,强力推行科举制度,使得庶姓寒人在武则天时期真正登上了政治舞台。新兴士人的迅速崛起,为唐代政治、社会生活增添了新的活力,也使得“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有所改观。宋代社会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人们原有的价值取向,婚姻观也随之发生新的变化。(一)婚姻由“士庶不婚”到“不问阀阅”1.从“尚姓”到“尚官”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是极其讲究“士庶不婚”和“门当户对”的,“婚姻必由于谱系”的现象显示出了门阀制度对婚姻的深刻影响,在唐朝统一之初,这种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大抵士庶不得通婚,其不幸而与庶族通婚者,则为士族之玷”。世人以能与士族大姓通婚为荣。“氏族之盛,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族,或乖德义之风。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自号膏粱之胄,不敦匹敌之仪,问名惟在于窃赀,结褵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宦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乎婚媾,多纳财货,有如贩鬻。或自贬家门,受屈辱于姻娅;或矜夸旧望,行无礼于舅姑。积习成俗,迄今未已。即紊人伦,实亏名教……”——《全唐文》卷六载刊正氏族诏》士族地位的降低使得婚姻中“尚姓”观念产生动摇。随着科举制的发展,科场夺冠者除了可以位极人臣、高居庙堂之外,还在民间享有盛誉。与之相比,仅靠血统和门第来维持昔日辉煌的士族集团则显得黯然失色唐人的择婚标准中,逐渐看重才学,门第观念渐淡。在婚姻选择中人们由崇尚门第向崇尚官爵转变,到了宋代,才学观念成了当时择婚的重要因素之一。科举制的改革基本上改变了士家大族把持朝政的现象,不论出身贫贱高低,均有可能在科举考试中脱颖而出,成为官僚阶层中的一员。因此,金榜题名的新科进士,因其才学、品质以及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而成为士大夫们择婿的最佳人选。“女必得佳士而归之”,夫贵妻荣,因此出现了“榜下择婿”的现象。榜下择婿李清臣十四岁时参加乡试和省试,名列高等,“韩琦闻其名,以兄之子妻之”。——《宋史》卷三百二十八《李清臣传》“晏元献(殊)判西京,范希文(仲淹)以大理寺丞丁忧,权掌西监。一日,晏谓范曰:‘吾有一女及笄,仗君为我择婿’。范曰:‘监中有二举子,富皋、张为善,皆有文行,它日皆至卿辅,并可婿也’。晏曰:‘然而孰优?’范曰:‘富修谨,张疏俊’。晏曰:‘唯’。即取富皋为婿,皋后改名,即丞相郑国富公弼也。”——[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四十九2.财婚风尚的盛行唐代前期门第婚姻依然兴盛,中晚唐时财富婚则有大兴之势。历史发展至宋代,财富婚世风日行,成为宋代婚姻一大突出特点。到中唐晚唐以后,随着士族实力的衰弱,先前盛行的门第婚姻已不再时尚,婚嫁论财的风尚日益严重。陪门财嫁女重财在整个社会成为风尚,这种婚姻重财的风气还导致了“陪门财”的出现,也就是说如果结婚的双方的门第不相称,那么门第低的一方除了要给正常的聘财之外,还要另外补纳相应的钱财来抵消门第之间的差距。“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毋得受陪门之财”,但是“族望为时所尚,终不能禁,而婚嫁益增厚价,即更厚取陪门之财也。——《资治通鉴·唐纪十六》宋代士庶不婚的陈规大体被打破,娶妻不顾门户,不慕名门望族,而重钱财的社会风气与唐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的社会风气已渗透到宋代社会各个阶层,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之多;开门授徒必引富室子弟以其束修之厚。”——[宋]叶绍翁《四朝闻见录》卷四《庆元党》婚姻论财之风日益兴盛,宋朝士大夫与富商联姻在当时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有些士大夫抛开自己的身份、地位,也不管封建的礼仪道德,而与富商联姻。“娶富人妻以规有其财”表现宋代婚姻轻门第、重资财特点的出现,可以说与宋代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有着密切联系首先宋代门阀制度彻底瓦解,门阀等级观念逐渐消亡。其次,宋代商品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经济地位成为人们选择配偶时考虑的重要因素。3.良贱不婚的松弛唐代承袭前代良贱不婚政策,鲜有良人与贱民阶层通婚之事。首先,唐律有禁止良人与奴婢通婚的规定。除私奴婢不得与良人通婚外,唐律尚明定杂户、官户、客女等,不得与良人为婚。“奴娶良人为妻”条曰:“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疏议曰:“……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谓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户婚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良贱体系趋于松弛,良贱不婚的观念被打破。在宋朝的历史上,良人与奴婢、娼妓等通婚者比比皆是。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婚姻观念的一个新突破。北宋时期仍存在奴婢的良贱身份制度。良人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转为私人奴婢。实际上到了南宋,良人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的做法已经停止,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已经不再存在了。迫于生计的良人自卖或被雇佣为奴婢,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无子,闻王氏(即王宣子)有孕婢在外,遂明告而纳之”。——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韩平原姓王》南宋孝宗淳熙六年,池州娼女李妙,“郡为落籍,许自便,后鬻于染肆为妾”——洪迈《夷坚志》支戊卷三(二)婚姻制度由开放到保守1.族际婚——从唐的推行到宋的禁止族际婚也就是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隋唐两世皆不反对族际婚,唐朝族际婚最明显的表现是在和亲政策的推行上。在政治领域的和亲政策更加促进了异族通婚的频繁发生,吐蕃、回纥、突厥等少数民族与唐中央政府保持着长期的政治婚姻,其和亲之频繁是以前各代少见的宋朝政府对待和亲的态度,却与唐朝相反。“而宋朝则一概拒绝,“虽有和亲之议,绝无和亲之举。”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八月的诏令曰:“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宋史·太宗本记》在宋朝,因为自开国以来,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胁,与其并立的政权就有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这样的社会背景反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这也是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现。宋代明文规定禁族际通婚,与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禁止族际通婚是宋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2.收继婚——从唐的宽容到宋的杜绝到了唐代,禁止收继婚的法令已经相当严密。但是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差很远,最高统治者实行收继婚的事例就不少“高宗则天顺圣皇后武氏,并州文水人,父士彟。文德皇后崩,久之,太宗闻士彟女美,召为才人。”——《新唐书》卷七十六宋代禁止收继婚的法律规定与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谴责收继婚的社会舆论非常强烈,对于收继婚是绝对的禁止北宋时,程颐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其妻则娶不正”。抨击唐太宗“其恶大”,而“娶元吉之妻”朱熹也谴责唐朝统治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并进而贬斥道“唐源流出于夷狄”社会舆论与政府法令相结合,在社会上形成一股禁止收继婚的强大约束力量“事继母孝”,“事寡嫂谨”3.异辈婚——从唐的“浸以成俗”到宋的“严惩不贷”唐律中也有禁止异辈婚的条文,而且比前代严密得多,但是,唐代异辈婚的现象并不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少。这与唐朝的血缘背景和社会环境有必然的联系。宋代十分注重辈分严禁婚姻乱伦,反对异辈婚。辈分不可混淆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北宋初年的《宋刑统》就严厉禁止异辈为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中反复申明此禁。治平四年(1067)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欧阳修的政敌又诽谤他与其大儿媳妇吴氏有苟且行为,建议朝廷将他“贬窜”。大臣吴充“上章乞朝廷力与辨证虚实,明示天下,使门户不致枉受污辱。”结果很快查明,此事纯属捏造,欧阳修的政敌因此被贬官。(三)离婚与改嫁政策的因袭变革1.法律对于离婚与改嫁权力更加宽泛传统离婚方式——“七出”,即丈夫在七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休掉妻子,这是古代最常见的弃妻方式。至迟在唐代,“七出”这一礼制规范被纳入法律之中,“七出”便成为封建社会法定的离婚原因。就唐宋两代具体情况而言又有新的变化。“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唐律疏议·户婚》《唐律》所载的法定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义绝”而强制离婚,夫妻双方有恩断义绝的行为,二是符合“七出”之法即可由丈夫提出离婚第二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而提出的离婚,称为“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唐律》关于离婚的规定可以体现出唐代的法律相对宽松,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宽容女性和较少的干预女性,为女性婚姻自主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宋代的婚律基本沿用《唐律》所规定的离婚形式,但在南宋婚律中可见到几点新加的条规。在南宋婚律有了这样的规定:“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南宋婚律允许妻子在丈夫因犯罪而被“移乡”或“编管”时,有提出离婚的权力。妻子与夫家恩义已绝,有权提出离婚。南宋婚律并未强制夫妻离异,而是把离婚请求权赋予妻子,由妻子来决断离异与否,官府不予干涉。宋代女子相对于唐代的离婚自主权有了进一步扩大。“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唐律·户婚》《宋刑统》沿用唐律,但女子再嫁已转为由夫家做主。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哲宗元祐五年(1090)条贯:“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者,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从“夫亡六年改嫁”的旧规定到夫亡不能自己生存者就可改嫁,进一步放宽了对妇女再嫁的限制。2.社会阶层对于离婚与改嫁的相对宽容由唐到宋,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变革,从最高统治者到平民百姓对于离婚与改嫁的态度虽有变化,但却是相对宽容的,这与以后的明清社会形成一种鲜明的对比。唐王朝的建立者是由关陇贵族军事集团转化而来,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尚浅,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经过几百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留。所以,从王室成员到下层社会,离婚改嫁并不少见。在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问题显得非常宽容。(从法律条文来讲)“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贫寠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
本文标题:唐宋变革之婚姻礼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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