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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公司法律制度(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l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词源“公司”最早出自孔子的《大同》《列词传》:“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庄子说:“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其含义与现代公司大致相同,即公司是聚多人之财、共同运作之意。公司的市场优势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且,由于公司自身的优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而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公司的市场优势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表现在: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的概念一、公司法概述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的特征2、公司的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现在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入民法通则划分的四类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公司的特征(3)依法定程序设立。(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可以用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金钱等进行投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与合伙企业有别。(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3、公司的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又可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50人以下)。(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3)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证明投资的只是股权证明书(股单)或是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票,所以不能当做证券流通。(4)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5)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有的国家和地区无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如美、英、香港;有的国家和地区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但采取允许分期缴付(我国)或不允许分期缴付(台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为10万元,并且应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份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2)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3)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4)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划分等额的股份的形式,便于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同时有利于确定和计算股东的权利,实现一股一权、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此外,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在证券市场的流动也便于股东权利转让。(5)股份公司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募股集资。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成立的公司。(6)股份公司股东权益转让灵活。公司法定代表人4、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分公司和子公司5、分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6、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劳动保护与工会组织7、劳动保护与工会组织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8、公司决议的无效或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e.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2、设立程序(1)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出资应办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2)办理审批手续。(3)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与股东权(二)股东与股东权1、股东(1)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出资人。自然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公示效力(2)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公示效力法律规定确认股东地位的有效凭证除了出资证明书之外,还有另外2种形式的文件,即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股东名册(Stocktransfer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a、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b、公司登记正常情况下,登记公示可以产生宣告的合法性,表征国家对公司的产生和进入运营状态的承认和保护。2、股东权(1)出席股东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策权。公司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对相关的决议有权请求法院撤销。(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红利分配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福特公司是一家封闭持股公司。亨利·福特拥有58·5%的股票,是支配人物,道奇兄弟拥有10%的股票。公司运营极为成功,它每年的利润大约有6000万美元,去掉负债后的盈余为112000万美元以及仅2000万美元的声明资本。它每年一直支付固定股息120万美元和大约1000万美元的特别股息(红利)。但是福特让公司停止支付特别股息,道奇兄弟感到不满,遂提起诉讼。福特对停止股息的解释是:公司需要资金扩展业务建造一家工厂,而福特不想公司从将来的销售收入(虽然很容易办到)中获得扩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因为他想降低汽车的价格而服务于社会和有利于他人。但福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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