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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讲座目录一、环境保护法解读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四、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一、环境保护法解读(2015.0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一)立法宗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立法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第一章总则(二)环保责任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第二章监督管理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可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政府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鼓励和引导再生资源利用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三同时制度:设计、施工、投产排污企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排污企业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审议环保税法)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民、法人、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提供便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公民有权举报破坏环境行为环保组织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最高院司法解释和通知,筹措组建团体)第六章法律责任(一)(59条-69条)行政责任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结合兵希一企业案例讲解)昆山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期间:2016年1月—3月数量:81起处罚金额:483.19万元其中违反环评、“三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占全部处罚的90%。第六章法律责任(二)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进行损害赔偿。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污染者就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下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第六章法律责任(三)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及司法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刑法》第346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第六章法律责任(四)按日连续处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案例一: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情况:2015年11月19日,昆山环保局依法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设施排水样一只。经检测分析,设施排水样中总磷浓度为1.32mg/L,针对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2015年11月25日环保局下达了《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5年12月3日,环保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设施排水样一只,经检测分析,设施排水样中总磷浓度0.70mg/L,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罚结果:2016年1月13日,环保局就该公司2015年11月9日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8777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从2015年11月26日到2015年12月3日按日连续计罚,处罚款人民币8777元/天*8天=70216元。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提醒超标排放是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增加了超标排放企业违法成本。另外对于连续超标排放的企业,环保部门还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制裁措施。排污企业应当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做到达标排放。案例二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点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2015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华龙公司外派废气依旧超标。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公司依《环境保护法》第59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期间为2015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案例三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局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自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5日期间共计11日,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第六章法律责任(五)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案例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被责令停产并处罚款。违法情况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昆山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CNC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生产车间共有CNC加工中心17台,生产产生的的废铝屑堆放与车间外西侧,铝屑堆场有切削液流入雨水管道内,现场取生产车间西侧雨水排、车间东北角雨水排、雨水总排口等水样,经检测分析:生产车间西侧雨水排水样的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3.84*10³mg/L、石油类浓度为11.4mg/L,车间东北角雨水排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02*10³mg/L、石油类浓度为13.7mg/L,雨水总排口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72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处罚结果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该公司停止未经环保审批项目的生产,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总计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处罚理由并罚理由: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建设项目未落实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是两个违法行为,需要分别作出处理。根据本案的违法程度,故对该公司实施并罚。提醒:“先照后证”之后,环保局查处了不少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就擅自建设投入生产,同时也未落实污染防治“三同时”要求。企业在陈述申辩中提及: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不再需要提供环评文件,因此以为不需要做环评。在此特别提醒,“先照后证”并不免除污染项目的环评责任和企业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责任,企业获得营业执照之后因及时办理环评手续,获得批准之后方可投产。第六章法律责任(六)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案例五:非法设置暗管排污被罚款,责任人员被移送行政拘留违法情况2015年11月25日,昆山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原水池管道处有一个三通管、使用阀门控制,可连接软管,现场有软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从排放口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同时还发现,该公司有向废水处理设施--沉池加注自来水的现象。现场采集设施排处软管排放水、三通管出水水样,经监测,以上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36*10³mg/L和1.30*10³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处罚结果: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管道,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实施暗管排放的污水操作工郝某做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提醒:暗管排放是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查实的暗管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将进行严厉处罚。将未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管道外排的,除了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移送
本文标题:环保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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