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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下)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下)四、灰色收入及其来源1.巨额隐性收入说明什么?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出现如此巨额的隐性收入,而且分布高度集中,显然是不能简单地用统计遗漏来解释的。根据本报告前一部分表7的推算,中、低收入居民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低报收入的倾向,幅度大致在0%到30%的范围内。这些仍然可以看做正常收入的统计遗漏,可能主要与调查对象的某些心理状态或社会环境有关。但中高收入阶层以上居民的隐性收入大幅度增加,特别是最高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高达统计收入的几倍,说明存在深刻的制度性原因。这些隐性收入中的主要部分,也不再是正常收入的统计遗漏,而只能用灰色收入来解释。关于灰色收入的概念,近来引起了不少争议。有一种说法是:灰色收入就是非法收入,只能取缔,不能规范;所谓规范,有将非法收入合法化之嫌。另一种说法则强调这一概念本身不科学、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反对使用这个概念。但是,之所以产生灰色收入这个概念,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即使取缔了灰色收入的概念,也决不等于取缔了灰色收入,实际上等于对如此重大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这可能也说明,解决灰色收入问题会深深触及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我们使用灰色收入这个概念,通常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民间举行婚礼,收受亲朋好友的礼物礼金,既是民风民俗,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即便发生在党政官员的亲属、子女身上,如果在合理限度内,也未必能够简单禁止。但有些官员借子女、亲属婚礼的名义收受重金,聚敛财富,甚至以数十万、数百万计,实质上是索贿受贿。这就需要法律法规对官员亲属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况,在情节和金额上划定一个合法的界限,并建立可行的监督办法。越过这个界限,必须严格禁止,以非法收入论处。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类收入也只能算做灰色收入。又如,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在工资之外,给雇员提供某些奖励和福利待遇,一般而言是正常、合法的行为。但有些政府机关或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慷公共资金之慨,以种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可能还逃避了纳税,这实际上侵害了公众利益。这其中常常出现的一类情况,是违规违纪,但并不违法。在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这类收入也只有以灰色收入来形容。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正当收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因而变成了灰色收入。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等。但如果仅仅是公众或有关人士怀疑存在上述情节,而拿不到确凿证据,也无法作为非法收入来对待。由于已经曝光的非法收入毕竟是少数情况,因此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灰色收入,除了包括对其合法性没有明确界定的收入外,也涵盖了大部分事实上的非法收入。前一种情况,说明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使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后一种情况说明在立法和执法、监督之间存在脱节,对一些经济活动的重要领域、对公务人员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两者都导致国民收入分配发生扭曲。当一个社会出现大量灰色收入的时候,自然说明存在严重的制度不健全或漏洞。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说明国民收入分配脱离了常轨。因此,要解决灰色收入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关键不在于如何给灰色收入下定义;缺乏针对性地空谈取缔也不解决实质性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推进制度改革,理顺国民收入分配体制,建立和健全对收入分配、特别是涉及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及其收益的立法与监督机制,使国民收入分配得到有效的规范。2.灰色收入的来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分配主要依据生产要素的报酬进行,即区分为劳动、人力资本、资本、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回报。市场经济体制并不能自发保证收入分配公平合理,但一般而言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发挥;因为在竞争条件下,回报率高的生产要素,自然得到较高的报酬,因而通过收入分配的激励促进了效率提高;而且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也保证了资源配置的优化。但任何社会也都需要政府参与收入分配。因为社会必须以一部分资源或产出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维护、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科技开发、保证国防和社会安全等。由于市场经济不能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也需要通过政府来建立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转移支付体系,以改善收入分配。这些都不是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完成的。发达国家在整个20世纪,经历了这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变革,减少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也减少了社会冲突,从过去弱肉强食的传统资本主义演进到比较人性化的资本主义。这些改变增进了社会和谐与安定,并间接地保障了经济的持续发展。这些情况,比经济学理论所描述的抽象的收入分配更复杂。二十世纪经济学的发展,尽管出现了有关经济外部性的公共经济学、有关宏观平衡和宏观管理的凯恩斯和后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以及有关选举、公共政策与公众利益的公共选择理论等,各自涉及了收入分配问题的某些方面,但总体而言这些理论进展仍然落后于社会实践,能够提供的指导是相对有限的。其中一个重要领域,是如何保证公共资源及其收益的合理使用和分配。掌握这些资源的权力机构或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容易染指其使用或分配过程,侵占这些资源,或利用这些公共资源获取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本来用于保障社会公平的公共资源,可能成为少数特权阶层的猎物,反而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广义而言,行政权力本身也是一种公共资源。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员可以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通过滥用权力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所谓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这就不仅需要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权力的行使做出严格的法律界定,并建立一系列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需要对公共资源的整个使用和分配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靠政府进行自我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关键的一点是使政府管理透明化,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政府实行监督。在当前的情况下,灰色收入往往与下列现象密切相关:(1)钱权交易,以权谋私根据2006年一项涵盖全国四千家的调查,对于贵企业去年用于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的非正式支付有多少?这一问题,只有19.8%的企业负责人回答没有;回答有一点、比较多、和非常多的,总共占到了80.2%,其中回答比较多和非常多的占了18.1%。这一情况说明了权力机构的腐败问题已经严重到了何种程度。按行业分布来看,凡涉及资源、具有垄断性、和由于行业特点而涉及较多行政监管的行业,情况都更严重。其中回答非正式支付比较多和非常多的比例,采掘业占到了35.2%,电力和煤气生产供应业占24.3%,房地产业23%,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24.2%,都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直接侵占公共资源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抽查了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发现虚假发票5170张,列支资金1.42亿元。有一个情况可以为此做出注解,那就是卖假发票已经成了一个颇具规模的行业,公然兜售假发票的人员和广告不仅在城市街头随处可见,此类广告也充斥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从这些情况看,审计署已经查出的1.42亿元,不过是冰山的小小一角。公共资金正在以可观的规模,无声无息地流向与权力有关的人群。另一个反映灰色收入膨胀趋势的新兴产业,是礼品收购业。城市街头正在越来越多地出现折价收购高档烟酒、贵重药材、金银饰品、以及礼券和购物卡的生意人。消费者大量地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奢侈品或购物卡,当然是非理性行为。这种怪现象只有一个解释,即有很多人接受了大量不需要消费的贵重礼品,希望把它们转换成现金。而之所以有人要赠送如此多的贵重礼品,只是因为直接送钱不够方便或风险较大。送礼已经从一种维系友谊和社会交往的行为变成了钱权交易的商业行为。还有一种特殊商品正在出现,就是政府官员的职位。这在有些地方,几乎到了明码标价的程度,卖官鬻爵成风,腐败的速度令人震惊。2)公共投资与腐败公共投资领域是导致收入分配扭曲的一个重点领域。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京沪高速铁路和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在审计中发现超进度计价和多计工程款8.15亿元,建设成本中列支其他费用和用虚假发票报销等问题17.94亿元。借公共投资贪污公款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央投资项目,在地方项目中更是频繁发生。作者在某地调查中采访的一位当地居民,对当地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说法非常形象:上届政府刚建完,这届政府就翻修,要不然就重建。建了拆,拆了建;不拆不建从哪弄钱呢?投资1000万,他就敢把500万揣起来。一个时期以来,各地耗资巨大、大而无当、大而无用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层出不穷。深究起来,有些地方官员有如此强烈的投资冲动,恐怕不单纯是用追求形象和政绩能够解释的,而是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驱动。在投资中直接把钱揣起来和用假发票报销毕竟是有风险的。更常见的做法,是将工程发包给自己人,再从承包方得到回报。据国家审计署发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在截至2009年5月签订的36亿元施工合同中,有近80%未按规定招标,27亿元的合同招标中存在人为拆分标段、违规确定中标人等问题。其实,更为隐蔽的做法也已经屡见不鲜;即工程招标过程照章进行,但通过招标条件设定和投标者资质删选等过程中的窍门,保证事先安排好的理想投标人中标。(3)土地收益的分配长期以来,土地转让产生的巨大收益已经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主要目标。这方面的制度不健全为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由于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常规财源不足,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需要,土地出让金的支配权被交给了地方政府,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不可缺少的主要财源。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实际上预支了未来70年的土地价值,造成了短期的过度繁荣。更严重的问题,是管理这笔巨大收益的制度漏洞。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推算,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已达到1.5万亿元(新华网)。这相当于全国6.8万亿元财政预算的20%以上(但未包括在预算内)。在一些地方,这部分收益管理混乱,成了当地官员任意开支的钱口袋。而地方官员对土地出让金的豁免权,还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据审计署披露,2009年11个省区有684亿元土地专项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还有381亿元土地出让金应征未征。不难想象,数百亿元应征未征的出让金,会给有关官员带来多大的回报。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不仅限于土地出让金。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政府掌握了批地、征地、卖地的权力,使得土地供应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都具有某种垄断性,从而围绕着与土地相关的权力,产生了一系列寻租行为。根据一项估算,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各项成本、税费合计为每平米2500元,按销售面积和销售额计算的平均销售价格约4500元,房地产业出售商品住宅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更新的2009年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数据,按同样方法计算,实际上应为1.7万亿元。这相当于2008年全国工业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而按就业人数计,房地产业只相当于工业就业人数的1.3%;按资产总计算,也不过相当于工业的6%(均为2008年数据)。因此如果上述估算基本准确,房地产业可以说是不折不扣的暴利行业。可以作为佐证的是,在2010年福布斯世界富豪榜的中国前20名和胡润富豪榜的前10名中,房地产商都占了6名,是所有产业中富豪最集中的产业。不过,1.7万亿元可以说是房地产业的利润空间,却不会是房地产商实际得到的利润。因为房地产商要拿地,往往需要给握有批地或其他相关权力的人大量进贡。这可能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打入了房地产成本,而账面利润自然会低得多。因此,1.7万亿元巨额利润,实际上是在资本和权力之间进行分配的。这些利润最终是由千千万万购买商品房用于自己居住的普通中产阶级支付的。因此在实际上,通过土地资源的垄断性和缺乏透明度的分配,实现
本文标题: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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