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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偷税问题98年度,我们抽调部分人员对医药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医药行业税负偏低且有明显的偷税行为,现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商榷。一、纳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超前抵扣税款。医药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购进货物在全部或部分货款未付的情况下,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如对某医药公司药品药材供应站检查时,检查人员将其“应付帐款”明细帐的贷方发生额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额进行核对,将“应付帐款”明细帐借方发生额与“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该企业1998年1——6月,购进货物217万元,在全部未付款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36万元。(二)返利部分未按规定冲减进项税。目前,“返利销售”成为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方式,医药行业靠“返利销售”转移增值税应税收入,偷、避国家税款行为大量存在。检查人员对某县医药公司抽查时,通过逐笔核对“营业外收入”明细帐的贷方发生额,及企业对外签定的购销合同,发现其1997年从某制药厂收取“现金返利”33万元,未按规定冲减收回当期的进项税额近6万元。(三)厂家租赁柜台,直接销售药品药材,取得的收入未申报交纳增值税。这种问题虽然不多,但比较典型。如在对某医药公司下属的新特药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四个柜台系某制药厂租赁的直销柜台,门市部负责人称租赁柜台由门市部统一核算、统一纳税。但是,经过对门市部销售小票逐张、逐品种的核对,并非如此,租赁柜台销售收入由柜台单独核算,给门市部上缴的只是租金或管理费,税款从未与公司收入合并申报纳税。经过对租赁柜台日销售流水帐的汇总计算,1997年全年销售金额为22万元,少申报交纳增值税近2万元。(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形成帐外经营,偷、避国家税款。对某医药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1997年9月——1998年11月销售收入帐记载的销售收入每月平均1000元左右,有记录不实的嫌疑,经过到门市部实地检查,发现外单位欠条85张,共计金额16万元,欠条时间均为97年9月至98年11月,财务人员声称“没有收到现款,无法记帐”,因而形成“帐外经营”,偷、避国家税款税近万元。(五)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销售额包括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但是,有部分企业在申报交税时往往不申报“价外费用”应交的增值税。如检查某医药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帐时,发现其1997年上半年收取的包装费为18万元,经询问有关人员发现是批发给外地某医药公司药品时收取的费用,显然是“价外费用”,少申报交纳增值税2.5万元。二、原因分析一是汇总纳税、使税务机关征收、稽查不便,管理、监督失控。医药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品种繁多、经营地点分散、会计核算复杂,且大部分医药公司下设很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虽独立核算,但税款由公司统一交纳。如某县医药公司下辖中西药公司、商贸公司、器化玻公司等3个公司,13个城市零售店,10个乡镇批发网点,8个村镇零售店,计34个分支机构,均为报帐制独立核算单位,一切涉税事宜由公司统一办理,这给税务机关征收、稽查带来诸多不便,大部分分支机构处于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之外,这就难以避免偷税、避税现象的发生。二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近年来,税法宣传力度虽然已经加大,但是由于宣传形式单一,没有取得很大的收效。部分纳税人没有真正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纳税意识没有真正得以提高。对某医药公司“帐外经营”行为进行处罚时,公司一负责人说:“企业是国家的,税款也是国家的,偷税再多,也装不进我个人的腰包。”一句话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个别纳税人缺乏税收知识,对税法认识模糊,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纳税意识淡薄也是企业偷税、避税的一个主要因素。三是税务稽查处罚力度不够,助长了纳税人思想偷税意识。税务稽查是打击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得不到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力度尤其是处罚力度不大,必然使纳税人产生思想偷税意识。检查某医药公司时,发现税务机关在检查其96年度纳税事宜时,对查处的偷税行为只作补交税款处理,没有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罚,这给纳税人造成一种错觉,并产生一种“查出来补缴,查不出来不缴”的侥幸心理,这种心理促使纳税人想尽千方百计,偷、避国家税款。在检查97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重蹈覆辙,仍然利用96年度的偷税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15万元。三、几点建议——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真正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开展税法宣传活动是一项长期而由艰巨的工作,搞好税法宣传,塑造依法纳税环境,维护税法尊严,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是税务部门的应尽的义务。因此税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不仅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煤体来宣传税法,而且还要通过办培训班、设宣传栏、印宣传品等方式来宣传税法,要真正搞好一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活动”。要使税法宣传突破“重形式、轻实效”的现状,要发动全社会、发动所有纳税人来宣传税法,彻底改变税法宣传中税务部门孤军奋战的状况,切实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继续加大税务稽查处罚力度,真正发挥税务稽查“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作用。税务稽查是以检查促税进收收入的增加,以检查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以检查震慑违法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要按照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理欠税、惩治腐败”的十六字方针来开展税务稽查工作,要加大税务稽查处罚力度,要发扬“铁石心肠、铁面无私、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的四铁精神,顶住各种压力,排除各种干扰,严厉打击各种税务违法行为。对稽查中查处的问题,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查出的偷、抗税行为既要加收滞纳金,又要处以一倍以上罚款,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断完善各种税收政策,及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税收政策颁布实施后,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修改和完善。结合目前医药行业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一是要完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纳税人虽然不按“偷税”处理,但要严格按规定对超前抵扣的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要加强对商业企业“平销行为”的管理。对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建立支付返利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向接受返利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定期传递返利信息制度,支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将企业支付的返利进行登记,并定期向接受返利方税务机关传递信息,同时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利用返利偷税行为。
本文标题:医药行业偷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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