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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2010〕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加强辽河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正厅级建制,是主要承担辽河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职责调整(一)将省水利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水质和水量监管、水政执法、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和河道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二)将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三)将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和河道采砂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四)将省交通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和渡口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五)将省农委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农药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六)将省林业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七)将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渔业捕捞管理、滩涂使用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政监察、污染控制等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协调处理保护区内跨地区水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三)负责保护区内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四)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五)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非法采砂和用地、违法使用滩涂、影响河道和堤坝安全、违规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和处理。(六)负责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生态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七)编制保护区内采砂规划,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工作。(八)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九)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林木砍伐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退耕绿化、湿地保护、生态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农药和渔业捕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二)法制与宣传处(宣传教育中心)。起草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负责信访工作。(三)规划财务处。拟订保护区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及河道治理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拟订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规划,负责相关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保护区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四)建设管理处。拟订保护区内水利、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保护区内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和维护,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工作。(五)水政监察处。负责保护区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大、跨地区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保护区内地区间的水事纠纷;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和清淤;监督管理保护区河道安全,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乱采乱挖和影响河道、堤坝安全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六)环境监察处。组织开展保护区水质、水量和环境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发布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环境信息;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违法排污、水质和水量、环境的经常性巡查;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大、跨地区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七)污染防治处。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协调治理跨地区辽河支流入口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八)生态治理处。拟订保护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负责保护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权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林木砍伐管理、退耕绿化、湿地保护、滩涂治理改造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农药管理、渔业捕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违法使用滩涂、捕捞和破坏湿地、林地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事业编制55名,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补助,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其中1名由省公安厅辽河保护区公安局局长兼任);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8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1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五、其他事项(一)省公安厅辽河保护区公安局为省公安厅直属机构,实行省公安厅和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双重领导、以省公安厅领导为主的体制,行使市级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各市保护区公安分局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涉及危害保护区治理和保护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二)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与省水利厅的职责分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的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保护区内水文监测的技术性工作,并向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相关监测数据。(三)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与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分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测的技术性工作,并向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相关数据。
本文标题:51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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