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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汇报姓名:邱君丽学号:080907125日期:2010-05-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4号)《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经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目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地位与作用•总则部分•规划管理部分•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部分•附则部分•结语思考一、《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地位及其作用(1)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系统宪法—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城乡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国务院制定城市的人民政府《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技术立法范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义《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于1995-06-29日颁布,并于1995-07-01日施行。我国的城乡规划法规可分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五大类,《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属于城乡规划管理范畴。二、总则部分(1)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的范围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2)相关概念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县城)。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3)建制镇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4)建制镇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主体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5)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2)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3)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4)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5)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6)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7)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8)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规划管理部分(1)建制镇的规划编制、审批、调整以及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审批: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调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实施: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2)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3)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4)建制镇规划区的临时建、构筑物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5)监督检查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四、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部分(1)设计管理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设计原则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制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五、房地产管理(1)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产管理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2)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核实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3)房屋产权证申请条件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下列证件: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3)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4)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交换协议书和契证;5)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6)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和契证。(4)房产转让与租赁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5)拆迁补偿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六、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1)公用设施维护资金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六、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3)环境与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建制镇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七、罚则部分(1)取得文件无效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2)无证或违规建设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3)责令停工或吊销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1)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2)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4)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5)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4)私自建设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5)占用或者损坏绿地环境、文物占用、损坏建制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损坏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6)相关处罚和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城建监察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八、附则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2)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3)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九、结语思考(1)虽然一部分镇编制了城镇总体规划,但很多没有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许多建设项目在总规宏观指导下进行,
本文标题:建制镇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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