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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安监管一〔2006〕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严把安全准入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实际,特制定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希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办法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3月23日印发2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国家局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国家局令第1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外,本省境内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不包括生产矿井按批准设计进行的开拓延深或采区(区段、中段)的正常接替项目。第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的原则。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一)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二)由省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设计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单一尾矿库项目或含有四级及以上尾矿库的矿山建设项目。各市州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分级负责辖区内中央和省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含有四级以下(不包括四级)尾矿库的项目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第六条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关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意见。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4第九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以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一)地下开采的矿山;(二)年采剥总量≥50万吨或设计最大开采高度超过50米的露天开采矿山;(三)四级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凡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未经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组织验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5(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章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备案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评价工作完成后的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第十四条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申请材料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专家评审意见。第十五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完毕后,评价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整改和完善。第十六条新建项目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可视同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四章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八条地下开采矿山、年采剥总量≥50万吨或最大开采高度超过50米的露天开采矿山以及各类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建设行政主6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初步设计还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4)编制安全专篇。第十九条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应由具有国家局令第19号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设计单位或者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二)有关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四)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及专家评审意见;(五)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安全专篇;(六)主要附图;(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一)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二)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三)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四)选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7(五)对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六)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七)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是否在内容和深度上达到要求;(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一)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二)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五)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本办法规定不需提供预评价报告的除外);(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的。第二十四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及主要附图等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五章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8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如需对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后1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不需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本办法规定不需提供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除外);(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三十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三)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四)安全标志及设置;9(五)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七)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八)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九)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十)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的。第三十二条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改、扩建项目,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此发放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章现场竣工验收程序第三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危险程度及工艺,现场竣工验收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适用于一般程序;不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建设规模较小、工艺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适用于简易程序。10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成立验收组,确定专家组成员;(二)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交验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情况的介绍或说明;(三)根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建设单位介绍或说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整改和完善情况;(四)现场检查验收;(五)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
本文标题: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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