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一、概述•〈一〉国际红十字运动•1、起源于19世纪中叶,1863.2“五人委员会”成立,1863.10欧洲16国代表日内瓦会议通过〈红十字决议〉,标志为白底红十字,1864.8签订〈红十字公约〉,1986日内瓦25届国际会议改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通过〈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2.组织结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人道性•成立红十字会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在各种情况下产生的痛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在什么地方。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对人的尊重,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公正性•红十字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政治见解的不同而有所歧视,只是努力救济受难者,并优先救济受难最深而急需救济的人。•中立性•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红十字会在冲突的双方之间不偏袒任何一方,任何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色彩的争论。•独立性•红十字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的人道工作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尽可能保持独立性,以便任何时候都能按红十字会原则行事。•志愿服务•红十字运动是个志愿救济团体,建立红十字会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从中谋求什么好处,而是志愿奉献。•统一性•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总会)。它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普遍性•红十字会是世界性的机构,所有红十字会在这个机构享有同等地位,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二〉中国红十字事业•1.产生发展•诞生于1904“上海万国红十字会”•1907“大清红十字会”•1912“中国红十字会”被国际委员会承认•1919加入红十字会国际协会•1933“中华民国红十字会”•1950“中国红十字会”•2.立法•1993〈红十字会法〉•199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96〈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二、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机构和职责•〈一〉性质•“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1994改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宗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工作方针:“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助人为乐”•原则:入会自愿,独立自主,政府支持、资助、监督,国际友好合作•〈二〉机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县级以上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名誉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会长•〈三〉职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团体;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四〉权利•1物质处分权•2优先通行权•3法律保障权三、经费来源和使用监督•〈一〉经费来源•会员会费、捐赠款物、动产和不动产收入、政府拨款•〈二〉使用监督•符合宗旨、捐赠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理事会审查、政府监督检查四、红十字标志使用•〈一〉分类•1、保护性标志:表明受到人道主义法规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2、标明性标志:表明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二〉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用在旗帜上的,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臂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应当在尽可能远的地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认;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1.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2.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3.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4.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5.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1.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2.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3.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4.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三〉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条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条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二)红十字会会员;•(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一)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二)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三)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四〉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三)药店、兽医站;(四)商品的包装;(五)公司的标志;(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五、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739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