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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09月11日16时06分607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建设建筑农业农村“改厕”“专项资金”合肥市财政局、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07]222号各县区财政局、团委、改厕办:为推进我市农村改厕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合肥市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财政局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合肥市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市财政支持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的规范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支持农村改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扶持政策由市改厕办与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经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四条市改厕办每年根据农村改厕专项资金数额,结合市委、市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下一年农村改厕项目分配计划,并报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农村改厕项目申报立项、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由市改厕办负责组织,市财政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爱卫办参加。第六条农村改厕项目专项资金的补助和工作奖励经费政策向县、区有关部门公布。第七条新改的卫生厕所要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规范要求。申报单位对改厕资金项目立项、实施和资金使用要建立档案,规范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农村改厕专项资金主要由农户改厕补助经费、团市委(市改厕办)和县、区改厕工作奖励经费,以及团市委(市改厕办)改厕工作经费三部分组成。1、农户改厕补助经费是指市财政局和市改厕办每年对农户新改卫生厕所的补助经费。2、县、区改厕工作奖励经费是指每年市改厕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组织开展改厕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报经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各县、区进行奖励的经费。3、团市委改厕工作经费是指团市委、市改厕办每年用于组织县、区和乡镇、村农村改厕工作及活动的经费。第九条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资金。采取政府补一点、乡镇筹一点、受益户出一点和农户自己动手省一点的办法,广开渠道,解决改厕所需的物资和资金。第十条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1、每年初,由县、区团委(改厕办)向团市委(市改厕办)申报年度拟改厕数量,团市委(市改厕办)审核下达年度改厕任务。2、县、区改厕办要采取措施,并集中申请市改厕办验收,市改厕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应的补助标准下拨改厕经费,并上报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市改厕办对农户普通三格式卫生厕所改厕补助标准为每户100元。按照规范设计进行沼气池式改厕,市改厕办一般不予补助。第十二条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的下拨全年分两次进行。1、每年4月,在农村改厕项目确认和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后15日内,市财政局下划或拨付全年补助经费总额的50%,作为县、区农村改厕项目启动资金。县、区财政局接到改厕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将农村改厕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给农村改厕项目实施单位的团组织。2、12月上旬,团市委(市改厕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落实年度农村改厕项目任务进行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提出剩余部分改厕补助经费拨付的意见,报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当年剩余部分改厕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第十三条农村改厕专项资金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农村改厕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改厕办每年将不定期地对农村改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财政局。第十五条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改厕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挪用、挤占改厕专项资金。第十六条农村改厕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农村改厕资金,市财政局和市改厕办可停拨农村改厕项目资金或中止农村改厕项目的执行,责令整改。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改厕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合肥市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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