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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改及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培训一、税改的主要内容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征管服务操作指引四、新个人所得税法扣缴申报指引提纲税改的主要内容全民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012018年8月31日,习近平签发第9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5法律框架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三、配套文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2.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3.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4.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5.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6.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7.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8.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164号税改的主要内容一、首次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概念二、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三、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和级距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五、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六、自行申报情形发生变化七、申报期限发生变化八、增加协税规定九、增加护税规定十、增加反避税条款一、首次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概念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0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02旧《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综合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税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三是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一是居民个人取得工资新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新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随包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作为“经营所得”;三个方面的修改02三、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和级距03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税改的主要内容1.综合所得税率调整(1)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居民个人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2)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一部分所得,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一部分所得,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所得,一部分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综合所得税率调整级数原级距原税率原速算扣除数新级距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1≤15003%0≤30003%021500X≤450010%1053000X≤1200010%21034500X≤900020%55549000X≤3500025%100512000X≤2500020%141025000X≤3500025%2660535000X≤5500030%275535000X≤5500030%4410655000X≤8000035%550555000X≤8000035%71607≥8000045%13505≥8000045%15160综合所得税率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按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年)1不超过1500元3%1不超过36000元3%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3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3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税改的主要内容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1.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升至5000元/月(60000元/年)。五、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税改的主要内容六、自行申报情形发生变化1.取消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2.变更情形:将原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自行申报改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自行申报;3.新增情形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3.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需要纳税人申报的七种情形06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2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1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3取得境外所得4非居民个人境内两处以上工薪所得6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7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税改的主要内容七、申报期限发生变化1.维持不变:次月十五日内(1)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间(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自行申报时间(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的自行申报时间2.修改时间(1)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分月预缴改成了经营所得的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2)将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时间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申报”改成“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3.新增规定(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3)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申报期限一览表07申报方式申报人申报期限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次月十五日内居民个人汇算清缴纳税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纳税人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纳税人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没有扣缴人申报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申报(无通知的)纳税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申报(有通知的)纳税人在通知期限内境外所得申报纳税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销户清算申报纳税人注销中国户籍前非居民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次月十五日内税改的主要内容八、增加协税规定1.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2.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项目)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3.纳税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九、增加护税规定1.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2.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3.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税改的主要内容十、增加反避税条款1.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2.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注:根据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1.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的50%。2.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
本文标题:2018年个税税改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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