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办法
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结余药品”管理,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结余药品”,是指在临床用药过程中,因为药品企业供应的药品的规格与患者实际的用药剂量不一致,由于药品的合理拼用而产生的药品。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三条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推广小剂量规格的药品,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第四条在临床诊疗中,遇到药品的通用名、剂型相同但剂量规格不同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选用小剂量规格的药品。有能够单独计费的小剂量规格包装的药品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尽可能拆零使用,避免使用大剂量规格或整包装药品人为造成结余。第五条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加强处方点评、病历质量评价力度,控制用药剂量和品种。第六条住院患者使用的注射剂,应当按日配发。在配置药品时应当严格做到及时、足量给药,对剩余的不够一人份的药品应当坚决弃之。第七条对易氧化、易变质的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严禁多人共用。第八条不合格药品,依照相应规定集中销毁并登记备查。第九条加强医患沟通,及时告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对因不可避免的因素所造成的药品损耗或结余,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争取患者理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三章管理和使用第十条临床科室应当每天对本科室的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有“结余药品”的,认真做好“结余药品”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结余原因、责任人等基本信息。第十一条临床科室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存放“结余药品”,并落实冷藏、防冻、防潮等相应的药品管理措施,确保药品质量。所有“结余药品”应当定期交回药剂科,同时向其提供“结余药品”的登记信息。第十二条药剂科负责本机构的“结余药品”的统一归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回收临床科室的“结余药品”,及时汇总临床科室提供的“结余药品”登记。(二)认真检查“结余药品”的质量,对合格者统一标明药品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的名称等基本信息。(三)对回收的“结余药品”统一填写“结余药品回收确认单”一式三份(一份给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一份留存药剂科备查、一份交由药房登记)。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帐,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二次办理药品的入库、出库手续,及时将“结余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销售系统进行再次销售,避免“结余药品”因长期滞留而出现的过期、变质。第十四条“结余药品”的收益应当实行专门管理,建立“结余药品”专用基金。“结余药品”专用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其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第十五条“结余药品”专用基金可以用于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公益开支。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结余药品”管理成绩优异者予以奖励;对违规者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一)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少用的;(二)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义务的;(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查证属实的;(四)患者停用药品,需要办理退药,工作人员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办理的;(五)以零散包装的药品私自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药品的;(六)不规范处置“结余药品”的;(七)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八)“结余药品”被非法渠道回收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017年10月20日
本文标题: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811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