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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安徽马鞍山章茜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也属于保险责任。第一章·保险概述保障范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范围仅限于《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营运客车。非营运客车不得投保该险种。第一章·保险概述承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三个部分: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旅客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等费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范围第一章·保险概述对于私家车等非营运单位的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①②③对于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非营运客车,由于不为实际经营,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租赁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虽然有些省市的运管机构对租赁经营者核发了许可证,对客车也核发了道路运输证,但由于其经营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发展沿革第一章·保险概述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法律依据第一章·保险概述承运人责任险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章。发展沿革第一章·保险概述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保险概述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第一章·保险概述第6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以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对承保对象可能出现的损害所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疏忽或过失而应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也属于保险责任。第二章·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①总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地震、海啸。①②③④⑤责任免除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⑴⑵⑶⑷⑸⑹⑺责任免除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⑻⑼⑽⑾⑿责任免除典型案例分析案件回放李女士和亲戚各自抱着孩子与他人拼出租车回家,途中李女士乘坐的出租车与另一辆三轮车相撞,车上乘客均受伤。事后,出租车司机、三轮车司机均愿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出租车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中,投保座位数为4个,而实际乘坐人数为4个大人2个小孩共6人,系超载,保险公司不愿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中对小孩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认为,孩子抱在怀中,未占座,不算超载,保险公司应对小孩理赔。第三章·案例分析★问:该案是否符合责任免除?免除责任第三章·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女士要求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两个小孩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本案中出租车核定载人数包含司机为5人,但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实际乘坐人数除司机外为6人,已经超载。李女士和亲戚家的两个小孩作为婴幼儿,由其家人怀抱乘坐出租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由被告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三轮车司机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承担,2013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两个小孩的损失由三轮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三轮车司机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点评】法律没有规定机动车乘坐人员的年龄、身高、体重,只对乘车人数进行了相应限制,婴幼儿虽由家人抱在怀中,不占座位,不掏车票,但也是一名乘客。在此案件中,4名成年乘客乘坐出租车,载客人数已满,免票儿童不能超过0.4个,即不能有免票儿童,否则即为超载,故法院将本案中的婴幼儿确定为超载人员,对其损失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不予赔偿。第三章·案例分析★————山城区法院鹿楼法庭法官侯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代位追偿案例分析第三章·案例分析2006年12月8日,申请人南昌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赣AJXX客车根据2005年8月30日江西省道路运输协会与中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签订的《江西省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XX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7年1月7日,赣AJXX客车在浙江省杭金衢高速公路上被赣ADXX号大货车追尾撞击,造成乘客李XX、王XX当场死亡,乘客黄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乘客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李XX、王XX、黄XX的赔偿权利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2007年8月20日,龙游县法院判令申请人对乘客李XX、王XX、黄XX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合计赔偿款为185757.60元;赣ADXX号大货车所有人庞XX承担70%的责任,合计赔偿款为389380.60元;同时,判令申请人与庞XX之间互负连带责任。申请人上诉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在赔偿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人支付了赔偿款185757.60元;被申请人保险公司赔偿申请人保险理赔款167561.19元。因庞XX未按判决执行,龙游县法院在强制执行赣ADXX号大货车三责险理赔款179551.88元后,委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连带责任之由要求申请人执行庞小兵应承担的209828.72元赔偿款及执行费8680元,合计218508.72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代位追偿案例分析第三章·案例分析案情梳理简介2007年1月7日晚,黄某的丈夫李某乘坐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赣AJ客车从浙江省象山县回家过年。当晚11时10分左右,当赣AJ号客车行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江西车道200公里+500米处(浙江省龙游县境内)时,被庞某所有的赣D号重型货车追尾撞翻,造成赣AJ号客车上的乘员李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赣AJ客车驾驶员事发后逃逸。该起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衢州支队认定,赣D货车驾驶员庞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赣AJ客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赣D货车在中国人保财险吉水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4月22日至2007年4月21日。赣AJ客车在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市青云谱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5万/座,保险期间为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7日。因协商不成,李某家属黄某等将肇事车辆赣AJ客车、赣D货车车主、司机及其两家承保公司均告上法庭,请求龙游县人民法院判令众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币20余万元。【保险抗辩】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市青云谱支公司在应诉时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作为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公司,原告起诉要求其赔偿保险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属保险合同纠纷范畴,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青云谱支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章·案例分析★第三章·案例分析争议焦点青云谱支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受害乘客是否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庞某和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吉水支公司和青云谱支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系强制保险无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赔偿与保险合同理赔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据此“驳回原告对吉水支公司和青云谱支公司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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