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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农质安发[2005]6号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通知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第一条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以下简称产地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产地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重新取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的过程。第三条申请产地复查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申请书》(附件1-1);(二)产地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状况、质量控制措施等);(三)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的声明(附件1-2);(四)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四条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产地复查换证申请。产地复查换证申请书及相关要求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领取或咨询,也可从载。第五条县级农业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产地复查换证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连同产地复查换证申请材料报送地市级农业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完善。第六条地市级农业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申请、推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级农业部门统一规定的要求,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复查换证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核查。对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和是否需要进行环境检测及环境评价的建议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县级农业部门或申请人整改、补充、完善。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及地、县两级农业部门推荐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的审查,并对需要进行环境检测和环境评价的做出决定,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检测和环境评价。第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内,通过对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评审,对产地复查换证申请做出终审结论。(一)符合换证条件的,重新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4证书》;(二)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和补充相应材料。第九条新换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本规范重新办理复查换证手续。第十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复查换证的产地目录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将备案的产地认定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鼓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工作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结合进行。第十二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5附件1-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申请书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产地名称:原证书编号:原证书起止日期:申请日期:年月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6申请书填写说明1.提出申请即说明申请人已经了解换证的要求和相应规定。保证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申请书请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3.封面和表1由申请人填写,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可附页):(1)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律手签;(2)申请人全称须与所盖印章一致;(3)联系电话须注明区号;4.申请人及产地变化情况说明应当填写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状况、质量控制措施等变化的详细情况。7申请人及产地基本情况申请人全称单位性质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E-mail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职工人数管理人员数技术人员数生产经营范围产地概况产地名称主要产品产地认定规模(公顷、万头、万只)年总产量产地地址生产管理形式□集中生产管理□分散生产,统一管理□其它执行标准申请人及产地变化基本情况说明8产地现场核查情况产地名称:现场检查时间: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称和职务联系电话签名检查的方法、内容(生产环境、生产管理、质量监督等)及与申请书符合情况。检查结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9县级农业部门意见签名(公章)年月日市级农业部门意见签名(公章)年月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证书内容生产单位证书编号产地名称证书有效期产地地址发证单位产品名称代表签字产地规模发证日期10附件1-2: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的声明1、本产地申请产地认定复查换证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成分,愿负法律责任。2、本产地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熟悉掌握该产品标准,并保证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该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决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国家限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确保本产地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3、接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产地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检查及资料复核。申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日期:1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第一条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以下简称产品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产品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重新取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过程。第三条申请产品复查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附件2-1);(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三)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四)《产品检验报告》;(五)生产过程记录档案。第四条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县级农业部门逐级向省级承办机构提出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承办机构提出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书及相关要求可向省级承办机构及省级以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领取或咨询,也可从下载。第五条省级承办机构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之日起1512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复查换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省级承办机构确认复查换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有效的检验报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证明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可免予抽样检测。经省级承办机构初审,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相应材料分专业分别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三个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第六条部直分中心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省级承办机构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经复审,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将全套复查换证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需补充材料的和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必要时,部直分中心应当对各地方的产品复查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七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材料及部直分中心复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推荐材料的综合审查。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提交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委员会专家终审;不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通过部直分中心或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13第八条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委员会专家终审,符合换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颁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换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通过部直分中心或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第九条新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本规范重新办理产品复查换证手续。第十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复查换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工作结合进行。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产品复查换证或未通过产品复查换证手续的,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自动失效,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14附件2-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盖章):原证书编号:原证书起止日期:复查换证申请日期:年月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15申请书填写说明5.提出申请即说明申请人已经了解换证的要求和相应规定。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本单位的认证检查。6.一份申请书只能申报一种产品。7.请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8.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可附页)。(1)法定代表人、填表人签字一律手签;(2)申请人全称须与所盖印章一致;(3)联系电话须注明区号;9.申请书和附报材料均使用A4纸装订成册,编制页码,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各省级承办机构。10.联系方式:(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编:100081电话:010-62191437;010-62131998传真:010-62191434;010-62191445E-mail:shc@aqsc.gov.cn;jdc@aqsc.gov.cn(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产品认证分中心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邮编:100020电话:010-65520107传真:010-65520119E-mail:yuangy70@163.com(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11室邮编:100026电话:010-64194646,64194645传真:010-64194646E-mail:zbc@cav.net.cn(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地址:北京永定路南青塔150号邮编:100039电话:010-68673907,68673912,68673913传真:010-68671130E-mail:cffpq@sina.com16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的声明1、本单位申请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成分,愿负法律责任。2、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熟悉掌握该产品标准,并保证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该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决不使用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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