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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及日常业务处理说明一、实施范围根据国人部发[2006]56号、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一)岗位工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1、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3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5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岗位工资标准。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二)薪级工资套改1、套改条件一是现聘岗位及低一级岗位。现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低一级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二是任现聘岗位年限及低一级岗位任职年限。任现聘岗位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2006年6月30日所在岗位的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低一级岗位年限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正式聘用的当年起至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当年的年限。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较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同一岗位层次任职期间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任职间断时间包括: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因岗位变动曾任较低岗位的时间;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未明确岗位时间超过一年的时间。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岗位职务层次的,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由国有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在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管理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层次和任职年限,须经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认定。例如:一名正处级工作人员,任正处的时间是1998年,现任职务的时间为2006-1998+1=9年;如果1999年、2000年因病休息两年不计算工龄,其任职时间需扣除一年零六个月(病休半年以内应计算工龄),2002年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为一年,计算公式为:2006-1998+1-1年6个月=7年6个月,可以视为8年,再减去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的一年,任正处的时间为7年;低一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低一职务的任命的时间为1990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命时间是1998年,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为1998-1990=8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为2006-1998+1=9年,8+9=17年。低一职务的年限可以视为17年。例2、一名副高级工作人员,1988年被聘在中级岗位,1994年被聘在副高级岗位,2000年低聘到中级岗位,2004年又被聘在副高级岗位。这名工作人员在中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6-1988+1=19年,副高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0-1994)+(2006-2004+1)=9年三是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的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工作年限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工作间断时间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还应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例1、工龄间断套改年限的计算。某工作人员,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休病假,共计是1年零10个月,其套改年限的计算为2006年-1996年+1-1年零4个月=9年零8个月,可以视为10年。例2、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套改年限的计算。某工作人员,1996年参加工作,2003年年度考核不称职,2004、2005年考核不计等次,该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为8年,即:2006-1996+1-1-2=8。2、套改办法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例、一名工作人员,高中毕业,1994年参加工作,2004年聘为科员,按科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9级,按办事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10级,可以执行10级。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例、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2004年毕业参加工作,按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确定的薪级工资为6级,而大学本科生的定级工资是7级,它可以执行7级。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日常工资业务相关政策一、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1、已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的人员,在本岗位类别内变动岗位后,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例1:某中学一级教师(中级),原工资待遇为岗位工资十级,薪级工资17级。2007年7月被聘任为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那么自2007年8月起执行七级岗位工资;由于原薪级工资已达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的起点薪级(16级),因此其薪级工资不变仍为17级。并且,此人2008年1月1日仍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例2:某中学二级教师(助级),原工资待遇为岗位工资十二级,薪级工资7级。2007年7月被聘任为中学一级教师(中级),那么自2007年8月起执行十级岗位工资;由于原薪级工资低于中学一级教师岗位的起点薪级{9级},因此其薪级工资直接确定为9级。但是,此人2008年1月1日不可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2、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由技术工岗位聘用到普通工岗位或由普通工岗位聘用到技术工岗位的人员,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例1、某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原工资待遇为岗位工资七级,薪级工资20级。2007年7月被任命为某中学校长(正处级),那么自2007年8月起执行五级管理岗的岗位工资;由于原薪级工资低于五级职员岗位的起点薪级21级,因此其薪级工资直接确定为21级。但是,此人2008年1月1日不可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由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聘用到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的人员,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按原薪级工资额就近套入新聘岗位的薪级工资,其中,等于或超过半个薪级工资差的套入上一个薪级工资(即金额较高的那一级),低于半个薪级工资差的套入下一个薪级工资(即金额较低的那一级);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且原薪级工资额与新聘岗位薪级工资额相等的,执行新聘岗位的薪级工资。例1:某高级工,原岗位工资为工勤三级,薪级工资19级320元。2007年7月被聘任为经济师(中级),那么自2007年8月起执行专业技术十级的岗位工资;原薪级工资19级320元高于新聘职务的起点薪级9级181元,按照就近的原则,其薪级工资应确定为16级317元。并且,若2007年度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1日起还可增加1级薪级工资至17级。(就近原则的具体办法为:原320元的薪级工资额介于16级317元和17级341元之间,并且与16级的金额差3元小于16级与17级级差的一半,所以应该套入16级。假如此人为技术工薪级20级340元,就可以套入专业技术的薪级17级341元。)需要强调的是,由管理岗或者专技岗变换到工勤岗的人员,在确定岗位工资时,有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技术等级证书确定;没有技术等级证书的,按符合报考工人技术等级年限条件对应等级的下一等级确定。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一)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办法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变换工作单位后,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没有变动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变换工作单位后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确定办法,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需要注意的是:由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全额事业单位的,其保留工资需取消;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其保留工资保持不变。(二)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1、公务员由机关变换到事业单位工作后,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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