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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篇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房屋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用的合同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看上去比较简单,合同条款也比较少,但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却时常发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订得不全面,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原来没有考虑到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1、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则要看出租方有无房屋买卖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出租方要审查承租方的咨信情况,租金支付能力,社会诚信状况。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此点尤其对于想长期租赁的承租人来说非常重要)。3、大型店面房统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对出租的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位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自己做生意,由此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承租方应当要求出租方对此有承诺或保证。4、有些特定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应当事前办理好报批核准登记手续。例如专业性的市场,开办单位要对外大量分别出租摊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应当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记证》,只有领了《市场登记证》方可对外招商宣传及出租,这一点也是承租人应当注意的。5、在房屋租赁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果发生了破产、企业转制、公司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况,如何补救,承租方如不能继续租赁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6、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否沿续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间数层数、建筑面积,房产证编号,并把房地产的规划红线图及房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还要写清楚房屋的附属设施。有时合同中最好要标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还是用作经营场所。三、租赁期限的起算租赁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第二种情况,考虑到承租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续,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可约定在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一般为一个月)。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四、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年租金标准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双方约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每年递增。租金支付时间,由双方约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约定按年度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时间,否则,可能引起误解。五、租赁房屋的交付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六、履约保证金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通常是押三付一)。七、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八、合同中应约定,房产及其设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哪些由承租方维修。这里应当注意,出租方对房产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当事先通知承租方,并尽可能在承租方认为合适的时间进行以保证承租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九、水、电供应出租方应确保房产具有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承租方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水、电、通讯等各技术条件的供应。比如,作为商场或工厂用途的,供电量应不小于250KW或电容量不小于300KVA。还要约定,如上述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出租方应当在多少时间之内修复。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楼层或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出租方须确保承租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确保承租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电梯、空调、员工盥洗室等设施。十一、承租方在租赁的房产立面墙上做招牌、广告,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涉及到墙体、顶楼部分是出租方与其它各产权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广告位臵之前,应由出租方与其它产权人共同约定各自的广告牌位臵。十二、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也应约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层楼的大楼,每层有五间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楼中的二间,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准备整幢大楼出卖,那么,原来的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是什么。篇二:房屋租赁合同起纠纷该如何维权?李冰律师:房屋租赁合同起纠纷该如何维权?本期介绍:租房子,不少外出打工者首先办理的事情。房东把房子租出去,成为一种创收途径。租客在租房过程中,遭遇换房东,升租金,换锁等事情,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候,租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具体应该如何处理?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上海合同法专家——李冰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李冰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解答“房屋租赁合同起纠纷该如何维权”等相关问题。访谈嘉宾:李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XX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已有十余年专职律师工作经验。李冰律师积累了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丰富经验,擅长公司合同管理,对合同管理流程设置、各类合同审查及法律风险防范,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冰律师已独立办理上述专业领域疑难、复杂诉讼案件数百起。咨询热线:400-033-5970(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李冰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房屋租赁合同中,租客和房东容易产生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期内,房东把房子卖了,新房东要求租客搬家,租客应该怎么做?李冰律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继续对新房东及租客有效,即新房东需要继续按租赁合同履行房屋的出租义务。而且,对于该房屋,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原房东在出售前没有通知租客,租客还可基于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向原房东主张相应权利。2、法律快车: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新房东说每月涨房租两百元,若租客不愿意多缴纳房租,就要退房,租客如何处理?李冰律师:基于已经生效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租金标准,因此新房东必须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于要求增加房租的无理要求,可直接予以拒绝。3、法律快车: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出租人找到下一个承租人时候,承租人可以提前退租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租客因涨房租而决定退租后,房东以合同期内未找到下一个承租人不同意退租,也并没有免除租客的违约责任。租客应该怎么办?李冰律师:提前退租的约定即合同的提前解除(终止),但解除合同的前提为找到新的承租人。如没有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无权提前退租。因此,建议租客帮房东找一个新的承租人,以达到提前退租的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房东无权单方提出涨房租,对于其无理涨价要求租客可以不予理会。4、法律快车:若租客没有找到其他承租人,又因外出工作,错过缴纳房租的日期,被房东换锁。然而房屋租赁合同中条款规定迟延房租,每日加收滞纳金一百元,超过三日仍不缴纳,视为终止合同和放弃屋内所留物品所有权。若租客迟延三天缴纳房租,被房东换锁了。租客如何处理?李冰律师:上已述及,在合同履行期间,房东无权单方提出涨房租,因此租客只需要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时支付即不构成违约。如因租客个人原因导致逾期三日以上未交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三天视为放弃物品所有权的约定,显然可能会导致租客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比如房间内可能有电脑等大件物品),此种约定可主张为无效约定。房东解除合同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其首先应将解除的意思通知租客,如租客有异议的情况下房东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确认合同解除,而不得单方自行换锁。如通知后租客没有异议,也应进行房屋交接并由租客自行带走自己的私人物品。因此,基于房东自行换锁导致租客财产权受到侵害,租客可报警,如无法解决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5、法律快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租客继续租赁,和房东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半年过后,房东要收回房屋,并限租客三天内搬走。租客如何解决?李冰律师: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双方实际履行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如三天时间无法搬走,可要求房东适当延长时间。6、法律快车:租客和房东容易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请李冰律师给我们一些建议。李冰律师:首先,双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座落及面积、租期、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交房时间、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如何承担、房屋内设施设备、房屋维修维护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次,每次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后,单据应注意保存,如房东收取现金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第三,租赁合同到期前,应提前与房东协商是否续租,如不续租应约定双方交接房屋的时间并办理好交接手续,最终留存双方签字的书面交接记录。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租客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一定要征得房东书面同意,并应该约定租期届满时是保留装修还是恢复原状,如保留装修房东是否对租客给予相应补偿。--------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7、法律快车: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李冰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李冰律师:好的,再见!访谈总结: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在外工作的很多人都有自己租房或与人合租的经验,但有时因没有认真审查出租人的产权证及身份证明,导致被人欺骗,如二房东恶意转租等情况。希望大家都能提高识别能力,通过认真签署合同,以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来源:法律快车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retype/zoom/bd244415f242336c1eb95e77pn=5&x=0&y=1599&raww=265&rawh=265&o=png_6_0_0_222_761_144_143__&type=pic&aimh=265&md5sum=6d625a677483d859b32a7a0a8465ecd6&sign=8268603070&zoom=&png=94323-&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1、《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
本文标题: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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