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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政办发〔2009〕10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2-临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分工方案为扎实开展好2009-2011年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我市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根据《临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有关任务进行具体分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各部门推进改革;项目牵头单位要对该项目负总责,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工作,共同完成好承担的任务。具体分工如下(列在分工项目责任单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一、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1、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到2011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3、2009年底,将尚未参保的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结合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市财政按照有关政策对其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4、加快城镇居民医保扩面步伐,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3-5、2010年底前,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等其他各类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6、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7、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8、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1年前,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费20元;2011年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3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10、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逐步提高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2011年,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方案。逐步提高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4-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卫生局)(三)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12、在将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残疾人免费参加新农合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科学设置定额救助层面,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简化救助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方便困难群众。整合医疗救助资源,适时开展专项医疗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针对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13、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14、健全和完善各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经办机构和经办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医保目录内药品、服务设施、诊疗项目费用控制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大力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16、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范围,到2011年全面推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5-17、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市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异地就医转诊手续。(市卫生局)18、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和落实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和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行政统一管理试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19、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管好用好各类医保基金,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20、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内容,简化医疗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手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21、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整合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贸委、市流通业发展局)22、研究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意见,大力促进优势药品生产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医药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6-竞争能力。(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流通业发展局、市科技局)23、充分利用企业优势技术和我市丰富中药材资源,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推动中药材向基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统一配送,到2011年,建设一批现代药品物流企业和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实现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鼓励、扶持具备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农村发展连锁经营,进一步完善便民惠民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流通业发展局)24、按照省基本药物的公开招标采购要求,落实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体现公平公正,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配送企业药品供应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保证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规范药品采购,严惩不正当购销行为,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25、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率使用基本药物。2009年,全市30%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7-26、加强基本药物用药管理,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强化用药指导和监管。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27、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把符合标准和具体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范围,把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28、强化政府对基本药物监管的责任,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严格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从加强对基本药物高风险品种和重点品种生产的监管入手,逐步实施对药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实时监控。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确认工作。加大政府投入,加快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建设,完善基本药物抽验工作机制。推进药品经营许可分类、分级管理。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积极建立市级药品储备,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完善基本药物的召回制度和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在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8-29、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和加大各级政府投入,通过3年努力,支持9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有1所以上县级医院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36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到2011年,争取对2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建设改造,基本完成省里规划支持的近70所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任务,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30、到2011年底,全面完成省里规划支持的4000处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加强中医药规范化建设,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深入开展重点中医专科建设,打造一批中医药优势专科和特色专科。各区公立医院要进行优化重组,充实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建设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信息系统,提高基层诊断和治疗水平。(市卫生局、市财政局)31、各县区待上级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重新核定的文件下发后,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要求,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等情况积极开展调研并进行重新核定。2010年,财政省直管试点县要将乡镇卫生院全部划归县级管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二)充实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内容和方式32、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适当提高中医药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报销比例。(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3年内每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9-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维护公益性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方式,通过流动医疗服务车等多种形式,在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医疗;要根据患者需要,采取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和连续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按照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34、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由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依据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以及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通过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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