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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听一则有趣的故事。。。男的叫王刚,女的叫张玲。两人既是同乡,又是大学同学,感情很好,后来结婚了。结婚四年以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了一个危机:他们发现妻子不能生育。由于男方家长催的紧,他们也没办法。不久,张玲发现丈夫王刚有了外遇,而且还有了一个孩子,大受打击之下提出离婚。张玲拿出了一张保证书,是王刚在刚结婚时,感情最浓时写的,大致内容是:“我一辈子只爱我老婆张玲一个人,如果有一天我不爱我老婆了,要离婚,那我的全部财产都归我老婆所有。”张玲拿着这张保证书要求得到全部财产,可以得到吗?在清理财产的时候,张玲发现他们的银行帐户里只有五万块。但是他们的这个银行帐户是存放卖掉的一处房产的所得款项的。在北京的二室一厅,购买的时候花了四十万,卖出的时候所得应该是五十万,但是当时由于张玲工作太忙,签署了委托书,全权委托王刚去处理这处房产。结果王刚以五万块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他妈。王刚说这是孝敬老人,五万块只是意思意思,没打算收钱的,而且也跟张玲说过这事。张玲说她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当时急于处理房产而自己又没有时间,于是就委托了王刚办理手续,没想到他居然把这处价值五十万的房产以五万块的价格卖给了他妈。她觉得王刚是在转移财产。全权委托的签字和严重背离市场价值的成交价格,哪个更应该算数。故事还在继续。。。故事再次继续。。。离婚后一周,王刚出版了自己的新书,稿费高达二十万。张玲认为,书稿是在两人婚内写成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稿费要分!王刚则认为,这是离婚后自己得到的收入,跟前妻一点关系都没有,不给!当时王刚刚开始写书的时候,家庭的主要收入是靠张玲的工资支撑的,王刚的书无人赏识。而无巧不巧的是,离婚后才一周的时间,王刚的书就出版了?王刚说:就是这么巧,离婚后第二天,出版商跟他来谈出版的事情,签署合同。王刚究竟是恶意隐瞒了这笔可预见的收入,还是这根本就是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个问题:不能凭借这个保证书获得全部财产。这个算是赠与合同,由于是无偿的,而且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所以赠与方可在合同付诸实施之前,单方面撤销合同。因为女方是弱势群体,所以应该被保护,女方要获得离婚补偿,应该提交另外的诉讼,获得应有的补偿。第二个问题:她能够把房产要回来。因为与王刚交易的不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且成交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值,所以法官判定,王刚没有正确行使张玲委托给他的权利,严重伤害了张玲的利益,属于母子恶意串通。第三个问题:不用分!书稿这类知识产权的东西,是很特殊的财产。《婚姻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分歧有特殊的规定。知识产权已经兑现了的部分,应该算是共同财产,但是还没有确定可以得到多少收入的,不能算是共同财产。事实婚姻VS非法同居A于2001年与一男子同居,期间患上了肝炎。住院时A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负债8000多元,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但“爱人”对她不闻不问。请问我这桩“婚姻”到底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能够要求男方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A和B认识4年。刚开始同居的时候女方太小18周岁不到。男方23周岁不到。所以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后来他们在一起4年了。女方18周岁那年生了一个女儿!现在4岁了。但是他们至今没有领结婚证。这样是算是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第四个问题:事实婚姻VS非法同居一、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二、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事实婚姻享有与法定婚姻同等效力。张先生的一只名贵犬丢失,被李先生拾得,李先生一边照料,一边登报寻找失主。一天李先生带狗上街,狗将王女士咬伤,花去医药费800元。此时,张先生也找到了李先生,王女士遂向张先生、李先生要求赔偿医药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李先生无任何故意或重大的过失行为,对此张先生也予以认可。问:王女士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无因管理第五个问题: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一、即为他人管理事务;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王女士可以向张先生、李先生任意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医药费,而管理人李先生有权向本人张先生追偿其因管理而支付的费用及损失的医药费。男方张某和女方李某是大学同学,2001年7月,两人大学毕业。2002年8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10月份两人看好了一套价值45万元的房产。买房时,张某向自己的父母借款20万元交了首付款,余款向银行作了按揭。11月份,两人举行了结婚典礼。在结婚典礼上,张某的父母一高兴,当众宣布20万元的房款作为小两口的结婚礼物。在以后的生活中,两人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20万的首付款是否需要归还?首付款赠予【男方的观点】20万元的首付款是从其父母那借的,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每人债务10万元。退一步讲,即使是父母作为结婚礼物的赠与,也应属于赠与男方的个人财产,并且自己的父母给予的结婚礼物,当然是赠与给自己的儿子的。【女方的观点】虽然买房时确实是向男方的父母借的20万元作为首付款,但是在双方的结婚典礼上,男方的父母作为结婚礼物赠送给夫妻双方,并没有指明是给男方的,所以,应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个问题:赠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在双方的婚礼上,并没有明确指明该款项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赠与男方,所以20万的首付款应认定为夫妻受赠所得的共同财产。女方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前男方给彩礼2万元。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并于婚后不久分居,最后女方提出协议离婚,男方同意,但是要求归还当时给付的彩礼2万元,女方不同意。男方要钱的理由说在婚姻期间女方对男方冷漠不关心。并非因为男方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生活来源。请问这个钱女方该归还男方?第七个问题:彩礼第七个问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第七个问题:保险避债功能保险避债功能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保险避债功能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所以李某应当返还;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本文标题:28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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