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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及合同法的概念,充分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的订立过程及其内容,掌握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基本制度,理解并掌握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学会分析有关合同纠纷的简单案例。[开篇案例]案情再现:某年3月1日,某超市需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传真,内容如下: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回电话,称自己能够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寄送了图样与说明。其中甲厂寄送了图样与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传真的内容构成了要约,其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已经因为自己的承诺而成立并且生效,超市拒绝购买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该承[开篇案例]违约责任。而超市则认为自己发出传真的行为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的约束。想一想:某超市发出传真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请说明理由。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我国《合同法》根据合同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十五大类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广义的合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原则五、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所以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表现为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所谓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互为意思表示并趋于一致的过程。一、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含义备注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不用文字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尤其是对即时清结的合同最为适合,但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外的合同形式。如公证、鉴证、批准、登记等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二、订立合同的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一项有效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虽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订立合同,但两者存在较大区别:(1)当事人的意愿不同。(2)内容不同。(3)法律拘束力不同。涵义内容约束力对象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全面,包括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一般向相对人发出要约邀请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无须必然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无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思一般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3.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关系到要约何时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的期限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宣布收回发出的要约,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也叫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也称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了要约人的建议和要求。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表明各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2.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将承诺的意思表示送达给要约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4.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发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须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形式合法(二)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三、无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欠缺合同有效要件,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处理,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的有无和大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应尽的全部义务。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特别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履行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之服饰的价格计算。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其作用是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有:(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的担保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当事人一方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我国《担保法》设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一)保证保证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作保证人。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主合同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或者要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不是所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用来抵押的财产是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变卖的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应当给付债权人的数额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给付不足部分;如有剩余,应当退还抵押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质押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用作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质押因质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权人与出质人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四)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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