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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资料管理5、工程资料类别、来源、保存及代号索引附录A工程准备阶段文件附录B监理资料附录C施工资料附录D竣工图附录E工程竣工文件附录F工程档案附录G检验批表式附录H消防工程推荐用表附录I创精品工程资料管理办法1总则1.0.1为了统一和规范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省内相关标准、规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资料管理。1.0.3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河北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1.0.4建筑工程资料的编制应使用本规程统一制式表格,消防工程和公用工程可参考使用本规程表格。1.0.5建筑工程资料可采用纸质载体或光盘、缩微品载体汇整移交,并逐步过渡到全部采用光盘、缩微品载体。1.0.6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和时间进行保存。2术语2.0.1建筑工程资料建筑工程在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2.0.2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和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2.0.3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建筑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2.0.4监理资料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5施工资料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6竣工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2.0.7工程竣工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2.0.8工程档案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2.0.9组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2.0.10归档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2.0.11单位工程在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的工程,并能构成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2.0.12分部工程指将单位工程按专业或建筑部位划分为若干个部位,每个部位为一分部工程。2.0.13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的基本单元工程。2.0.14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3基本规定3.0.1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3.0.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应签字盖章齐全。3.0.3工程资料应以打印文本为主,纸质载体幅面为A4,手工书写部分应用蓝黑或黑色碳素墨水。3.0.4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确认。3.0.5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及原件存放处。3.0.6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的套数、费用、移交时间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要求。当合同无规定时,工程移交档案资料至少2套。3.0.7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资料,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3.0.8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应移交的工程文件进行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出具认可文件。3.0.9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3.1.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1.1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证上岗。4工程资料管理4.1工程资料分类4.1.1工程资料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监理资料(B)、施工资料(C)、竣工图(D)和工程竣工文件(E)5类。4.1.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6类。4.1.3监理资料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进度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和竣工管理资料6类。4.1.4施工资料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工程主要物资资料、施工检测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试验及检查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8类。4.1.5工程竣工文件分为竣工验收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竣工结算文件4类。4.2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4.2.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4.2.2监理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有关规定。规范中规定需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的验收,其相关记录应有公司职能部门盖章;需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参加的验收,其相关记录应加盖公司公章;其他报验需盖章的施工资料,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监理资料用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附录B未规定的,可自行设计表格并按本规程第五章5.1.1要求归类。)4.2.3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准中规定需施工单位职能部门参加的验收,其相关记录应有公司职能部门盖章;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其相关记录应加盖公司公章;其他需盖章的施工资料加盖项目章。4.2.4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报告中检测、审核、批准签字应齐全,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检测报告主要检验类别包括委托、抽样、监督和对比等。4.2.5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除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2.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3.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绘制。4.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可直接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5.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7.竣工图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方法绘制、折叠。4.2.6工程竣工文件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除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4.2.7工程资料移交归档与工程备案除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4.2.8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属本规程施工资料C7类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的内容,其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实用表式应按本规程附录G的表式执行。4.2.9本规程提供了消防工程推荐用表,其分类与实用表式可参考本规程附录H执行。附录H中未给出实用表式的,可从附录C中选用与其工艺相同的表格。消防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的要求。4.2.10精品工程资料的管理可参考本规程附录J执行。4.2.11本规程未规定的实用表式,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自行设计表格,并按本规程5.0.1条要求归类。4.3工程资料编号4.3.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应按本规程第五章表5.0.1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4.3.2监理资料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资料编号分为监理资料用表编号和监理资料顺序编号,分别标注在表格名称左侧和右侧(图4.3.2)。2.监理资料用表编号可由监理资料类别号、顺序号2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采用横线隔开。3.监理资料顺序编号为同一类监理资料用表的时间顺序号。B×-××**********报审表×××12③图4.3.2监理资料编号①为监理资料类别代号,可按本规程第五章5.0.1的规定执行。②为表格顺序号,可按本规程第五章5.0.1的规定执行。③为同一类监理资料用表的时间顺序号。4.3.3施工资料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资料编号分为施工资料用表编号和施工资料顺序编号,分别标注在表格名称左侧和右侧(图4.3.3)。2.施工资料用表编号可由施工资料类别号、表格分类号、顺序号3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采用横线隔开。当某类施工资料中只有一种表格时,该组代号取消,编号由施工资料类别号、顺序号2组代号组成。3.施工资料顺序编号为同一类施工资料用表的编号,可由分部、子分部、顺序号3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采用横线隔开C×-××-××******************记录××-××-×××123④⑤⑥图4.3.3施工资料编号①为施工资料类别代号,可按本规程第五章5.0.1的规定执行。②为表格分类号,可按本规程第五章5.0.1的规定执行。③为顺序号,可按本规程第五章5.0.1的规定执行。④为分部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第五章5.0.2的规定执行。⑤为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第五章5.0.2的规定执行。⑥为顺序号,可根据相同表格、相同检查项目,按形成时间顺序填写。⑤为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第五章5.0.2的规定执行。⑥为顺序号,可根据相同表格、相同检查项目,按形成时间顺序填写。4.4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4.4.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2.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3.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4.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其它单位。4.4.2工程资料的组卷除应执行本规程第4.4.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存卷内文件、资料内在联系。工程资料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3.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4.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应单独组卷的专业工程应按本规程表5.2.1执行。2)建筑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3)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4)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5)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6)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5.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6.工程资料组卷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五章中表5.0.1的规定。7.工程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其格式及填写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执行。4.5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4.5.1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4.5.2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可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电子文档。4.5.3工
本文标题: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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