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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提级执行的报告**市中级法院局:现本人申请县法院局的案件因受地方的干预而难予,但此案又具备能力。故请求市法院提级,案件情况汇报如下:一、案件情况:**法院于年10月日以(1996)经一初字第号判决乡水泥厂偿付本人货款及利息合计元,经多次,现到位的水泥折价款万元整及现金元(已扣去诉讼费及费元),尚欠元。二、案件概况:从年至今共案款元,此案难以的原因主要是乡及乡企业办规定水泥厂偿还债务需由乡及企业办批准方行的,而乡和企业办又以借口拖延或拒绝。2001年元月3日经县局以水泥折价案款万元经乡及企业办同意后才得以的,有《笔录》可以证明。期间年至年水泥厂均有偿还此笔债务的能力,正是乡的干预才未。年月12日由乡作决定,由乡企业办操作以万元的价格把水泥厂的设备卖给了乡村民邱。乡得款5万元,企业办得款9万元。鉴于案件的原因及水泥厂卖设备款去向的事由,本人于2002年10月13日向县法院局递交了申请变更主体的报告,局法规把关溪乡变更为被人。其间经努力到案款元。县县委及县人大曾多次无理非法干预县法院,并要求县局退回乡的元,并要求县法院终结此案的。县并以扣压法院干警工资为由要挟。鉴于此,特请求中院局调案提级。三、此案现具备能力的情况1、此案欠拖未执是因乡及其企业办拒绝的,法、理应由乡承担此案款的偿付,而乡具备能力。2、变卖水泥厂设备的万元,应用于偿还已阶段并正在的案款,乡及企业办应退出14万元无权享不当得于偿付案款。3、乡直接管理乡煤矿(该矿每年上交乡承包款万元)、政企不分,乡企业办无企业可管,变得名存实忘。县法院局曾发协助通知书给乡煤矿,但县人大等地方行政的无理干预而无法。从上述三个都显而易见此案具备能力。故请求市中院局调案提级并尽快为谢!追偿的诉讼费、费、滞纳金等费用以补偿权益人的经济损失。法律及法院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级申请人:年月日提级执行申请书原执行法院,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条件下,强制执行了8年,未执行1分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是贵院(2001)徐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和(2003)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秉文。在99号判决生效8周年之日,本人强烈要求贵院提级执行这两个判决。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本人已于2009年8月10日向案件的执行法院九里区人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后),但该院没有回应。本人又于2009年8月26日向省高院用挂号信寄去《执行监督申请书》(附后),但至今没有说法。现在,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已告尾声,仍然没有执行的迹象。因此,本人强烈要求贵院提级执行。本人于1998年在铜山新区淮河路19-1号合法建房,我方有规范的施工图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实际超前付了1.58万元)。但被执行人,全面不按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严重偷工减料,拒不停工整改,擅自扩大损失,致使已完工程成为结构性全面不合格的、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地道道的豆腐渣工程(参见彭祖故里网《反腐维权栏目》2008年12月11日和2008年12月15日发布的《致中央政法委公开信附件1·徐州法院检察院联手违法办案的腐败行为》和《致中央政法委公开信附件2·揭开法院检察院歪曲案件法律事实的真相》),本应当依法返工。但贵院于2009年11月27日做出的99号判决和于2003年5月8日做出的11号再审判决,均不支持返工的诉求,而按加固处理,竟然给包工头分别保留了50%和100%的已付的工程款。如此严重偏袒包工头的两个判决,被执行人竟然敢于拒绝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99号判决,本人于2001年12月25日,向该案原审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1月17日,铜山法院根据本人的申请裁定查封了李刚毅在徐州市区位于大学城的一套住房。但被执行人于1月31日进行恶人告状,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向本人提起工程款纠纷案。本人诉李刚毅施工合同纠纷案的99号判决,十分明确地实体解决了工程款问题,但铜山法院竟然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予以立案,又竟然于2002年4月4日做出(2001)铜执字第77号民事裁定,以“同一事实的工程款案尚在审理中”为由,裁定“对(2002)铜执字第7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2002年5月20日,在法院予以限期举证而李刚毅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该院做出(2002)铜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李刚毅的起诉。本人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99号判决,该院仍然拖延执行。本人通过市人大,向贵院提出提级执行的申请。2002年6月25日,贵院以(2002)徐执函字第40号文件指令该案由九里区法院执行。九里区法院仍然以相同的理由不予执行,本人被迫向市委政法委写信反映本执行案和对99号案立卷审查的有关问题,九里法院只好委托拍卖行拍卖查封物。2003年2月18日上午,本人按照淮海拍卖行通知参加拍卖会,在拍卖行楼下,被义务人家属聚众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因被执行人一方的百般破坏和执行法院的工作不力,致使2月28日进行的第二次拍卖,虽落槌而无结果(参见买受人给拍卖行的《申请书》)。在2003年5月8日贵院做出(2003)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后,九里法院仍然以“工程款案尚在审理中”的理由,两次裁定中止执行,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其实,工程款纠纷案的起诉和审理,并不能成为本案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不过是偏袒李刚毅的借口罢了。法院拒不执行施工合同案的生效判决,是对违法包工头起诉工程款案的密切配合和全力支持。实际上,工程款案是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违反程的典型的“三违”案子,只要依法审理,根本不会得出有利于李刚毅的结果。在三级检察院的“逆向法律监督”下,该案进行了2次一审、1次立卷审查、5次再审,持续8年,骑虎难下。江苏省检察院,在铜山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和徐州市检察院抗诉之后,于2008年5月22日向江苏高院对贵院(2005)徐民一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沈慧娟主审)提起抗诉,省高院已于2009年4月1日开庭审理,但至今没有结案。工程款案久拖不结的原因不在案内,而在案外。请问,一个重复起诉,并且没有一个法定证据的案子,怎能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呢?并且,在建工程已经停工11年了,难道执行法院还要把“工程款案尚在审理中”作为本案继续中止执行的理由吗?原执行法院在为期8年的执行过程中,在查封了财产的条件下,未执行1分钱,已经失去信誉,本人不相信九里区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有效执结该案,因此强烈要求贵院以法定职权提级执行。本人请求贵院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法律正义为重,把执行工作的立足点从为义务人服务转移到为权利人服务上来,以取信于民。附件:1.(2001)徐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2.(2003)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3.(2001)铜民执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4.(2002)九委执字第16号公告;5.买受人《申请书》;6.被执行人代理人执行异议书;7.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8.执行监督申请书。提级执行申请人王秉文2009年11月27日院长接待日(已于11月27日面呈何乃潜副院长)说明:此件抄报市委政法委,并在彭祖故里网《反腐维权》栏目发布。注:此件实际尚未上报市委政法委。查封财产八年未执行生效判决岂能成白条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贵院依法执行的(2001)徐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和(2003)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以李刚毅诉本人工程款案在审理中为由曾多次中止执行。年初,贵院在对查封物委托评估之际,被执行人的代理人李晓华向贵院提交所谓的《执行异议书》,以省检察院对34号判决抗诉为由,提出“贵院不应当强制恢复执行,应当暂缓执行”的谬论。贵院竟然在未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停止了执行。事实证明,李刚毅诉本人工程款纠纷案是对本人诉李刚毅施工合同案的重复起诉和没有证据支持的无理起诉,在铜山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予以驳回之后,铜山县检察院予以检察建议,徐州市检察院和江苏省检察院先后予以抗诉,都是错误的,都是司法腐败的反映。七年多来,贵院以李刚毅诉本人工程款纠纷案在审理中为由,一次次裁定中止对本人诉李刚毅施工合同案生效判决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完全违反法律。目前,省高院对工程款案的提审,已陷进左右为难的“死胡同”。省检察院于2008年5月22日做出苏检民抗(2008)61号抗诉,省高院于2008年6月26日裁定对该案提审,并立(2009)苏民再终字第6号案再审,已于今年4月1日开庭。庭审中证明,李刚毅仍然没有证据。一个重复起诉并且始终没有证据的案子,折腾了八年没有结果,这是一场名副其实的恶作剧。本人连续向省高院公丕祥院长写了6封信(均发布在彭祖故里网上),但该院既不答复又不判决,这是无理、尴尬和无奈的表现,也是司法腐败的反映。该案的审理,在无限期拖延,并且,该案不论如何判决都不应当影响本案的执行。因此,本人强烈要求贵院立即恢复强制执行。并报请江苏高院执行局监督执行。如果自今日起一月内不能得到有效、合法的执结,本人将视情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控告。申请执行人王秉文2009年8月10日星期一抄报:江苏高院执行局执行监督申请书——兼致公丕祥院长的第七封公开信江苏高院执行局,并尊敬的公丕祥院长:我是(2009)苏民再终字第6号案被申请人,已经给公丕祥院长写了六封信。本人于2009年5月12日给贵院长写了第一封信,其内容是:根据承办人和合议庭违反程序、审理不公、偏袒违法包工头的事实,依法向院方申请回避,请求贵院长批准撤换承办人和审判长。案件当事人向院方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请求院长批准申请,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院长的法定职责,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当得到贵院的支持,但至今没有下文。其间,本人于6月1日、6月22日、7月3日、7月5日和7月27日给公丕祥院长写了五封公开信,全是围绕案件事实的陈述材料。本人虽然恳切地请求回复,但均石沉大海。此第七封信,向贵院执行局和院长同志反映与本案有关的另一个问题,即请求贵院对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监督的问题。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向贵院提交执行监督的申请,请求依法进行执行监督。事实理由如下:一、多次中止执行的原因是司法腐败的表现。与李刚毅诉本人工程款纠纷案同一事实的案件,即本人诉李刚毅施工合同纠纷案,徐州中院于2001年11月27日做出(2001)徐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由于义务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本人向其原审法院铜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人的要求下,铜山法院于2002年1月17日裁定查封了李刚毅的房屋一套。1月31日,该院给没有证据的李刚毅立了与执行案件同一事实的工程款纠纷案,该院又于2002年4月4日以“本院民庭正对同一事实进行审理”为由,裁定“对(2001)铜执字第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2002年5月20日,该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了李刚毅的起诉,但该院仍然不执行生效判决。本人通过市人大请求徐州中院提级执行。徐州中院指令该案由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执行。但该院“强制执行”了7年多,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条件下未执行一分钱。执行法院多次以“工程款纠纷案在审理中”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而工程款案是对“施工合同案”的重复起诉和没有证据的无理起诉,严重违反法律,执行法院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中止执行的理由,更加违反法律。九里法院竟然堂而皇之地把所谓的“理由”写在裁定书上,以此忽悠本人,这是亵渎法律和对本人神圣权力的侵犯,是司法腐败的表现。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与“工程款案”的审理无关,而应当无条件执行。二、徐州九里区人民法院的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律。生效判决的中止执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即修改前的第23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而第五种情形,也不存在任意性,最高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五种“情形”。凡生效判决不符合此九种情形而中止执行的,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三、施工合同案生效判决的拖延执行是对工程款案违法审理的配合和支持。施工合同案生效判决的拖延执行,给重复起诉和无理起诉的工程款案的违法审理和违法
本文标题:请求提级执行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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