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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WP/62LE/412/07/04大会第35届会议法律委员会议程项目37:本组织在法律领域的工作方案对《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第IV条的解释摘要本文件提请大会通过有关对《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第IV条的解释的决议草案。大会的行动在第2段。1.背景1.1《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由主要案文和技术附件组成。根据公约第VI条第4款,理事会可按照国际炸药技术委员会(IETC)的建议,向缔约国提出对技术附件进行的修订。2002年6月,IETC建议修订技术附件的第2部分,按质量将2,3—二甲基-2,3—二硝甲丁烷(DMNB)的最低浓度从0.1%提高到1.0%。理事会在2002年11月15日举行的第167届会议的第6次会议上审议这一建议时,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修订通过了并对缔约国生效,这些公约的缔约国是否有义务在一定时期内销毁或用其他方式处置那些添加了浓度低于修订中所要求含量的识别剂的炸药。1.2为了澄清这一问题,理事会请IETC研究是否有可能将在公约或其技术附件中纳入一个新条款,涉及如何处理那些已经按照当前的技术附件的要求生产和添加了识别剂,但其某一特定的识别剂浓度在拟议的修订生效之后而不再符合其浓度要求的可塑性炸药。IETC建议在技术附件第III款中插入如下修订草案:“在生产时符合技术附件第2部分中所载的要求,但因随后对技术附件所做的修订而不再符合第2部分要求的炸药,应当自该修订生效后遵守第IV条第(2)和第(3)款的规定。”1.3在2003年11月17日举行的第170届会议的第7次会议上,理事会审议了这一修订草案,并决定将此问题交由法律委员会研究。法律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这一修订是否符合公约所规定的技A35-WP/62LE/4-2-术附件的概念,或是修订公约本身还是通过对经必要修改后的第IV条作出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更为妥当。1.4法律委员会第32届会议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没有代表团支持仅为这一目的而修订公约本身,因为这需要召开外交会议和有一个批准过程。此外,明显的多数代表团认为,技术附件不是做此种修订的适当地方,因为IETC的职权范围严格地局限于技术问题。这些代表团支持这样一种做法,即应适用经必要修改后的公约第IV条,而不修订公约或其技术附件。但是,一个代表团表示,为清晰起见,更倾向于将这一修订草案纳入技术附件中。一些代表团的观点是,如果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大会决议来做出一种解释,就会带来所需要的清晰性。但是,有人对于大会的解释能否解决这一问题的追溯效力表示了疑虑。1.5最后,委员会建议适用经必要修改后的公约第IV条,而不修订公约或其技术附件。在2004年5月31日举行的第172届会议的第6次会议上,理事会核准了这一建议,并决定提请第35届大会通过一项体现对公约第IV条作出上述解释的大会工作文件草案。决议草案的案文载于附录中。2.大会行动2.1请大会a)注意本文件;和b)批准附录中所载的大会决议草案。———————A35-WP/62LE/4附录附录法律委员会拟定并建议大会通过的决议决议37/1《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第IV条的适用认识到《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对于防止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的重要性;意识到有必要为更新识别剂的定义和说明之目的而修订公约的技术附件,以便加强可塑炸药的可侦测性;铭记尤其是在对技术附件进行修订之后,需要为炸药的侦测系统保持一个统一的机制;和注意到经理事会批准的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即公约第IV条经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未按照经修订的技术附件添加识别剂的炸药;大会:督促加入公约的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按下述方式在其相互关系中适用公约第IV条:在生产时符合技术附件第2部分中所载的要求,但因随后对技术附件所做的修订而不再符合第2部分要求的炸药,应当自该修订生效后遵守第IV条第(2)和第(3)款的规定。因此,自技术附件第2部分的修订生效后,未对修订表示反对的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a)对前款所述在其领土内的所有库存炸药,如不是由其行使军事或警察职能的当局所持有,在自本修订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予以销毁或用于不违背本公约目标之目的,或者添加识别剂或者使之永久失效;和b)对前款所述由其行使军事或警察职能的当局所持有,而不构成经正式批准的军事装置不可分开部分的所有库存炸药,在自本修订生效之日起十五年之内,予以销毁或用于不违背本公约目标之目的,或者添加识别剂或者使之永久失效。—完—
本文标题: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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