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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裴贵“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在距今两年之前的2009年11月中旬的一个日子,一个年轻的生命不幸消逝了,他就是当时年仅17岁的本案被害人黄焕海。这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情。请允许我在此向黄焕海的亲人表示真诚的慰问。对于由此事件而形成的我的当事人裴贵等“故意伤害案”,贵院花费了20天的时间进行审理。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贵院能够充分听取辩护人发表意见,特别是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用数天的时间来进行这个程序,此举创造了全国审判工作的奇迹。对此,我表示赞赏和感谢。但是我的上述态度,并不能使我容忍在北海制造一个新的赵作海式的冤案。因为那样的结果将使被害人黄焕海永不瞑目,这无疑又是一场新的悲剧。没有人愿意看到新的悲剧发生。因此,来自全国各地的十位辩护律师,为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出庭辩护(后不知何因被辞退两位),目的无非是试图避免发生新的悲剧。这似乎是我的当事人裴贵和其他被告人的幸运,但同时也是他们的悲哀。因为他们原来都是有辩护律师的,可是他们的律师在出庭辩护后都被抓起来了。抓律师是因为这些被告人获得了律师的无罪辩护,而这与本案侦查机关的愿望相反。于是,这些被告人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在外地十位律师介入本案之前,被彻底地剥夺了。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违法事件,其损害的不只是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利,其损害的是公民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也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基于上述原因,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裴贵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杨学林律师)担任裴贵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裴贵,并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在我已经形成了我的辩护意见。其实,我的辩护意见完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我的当事人裴贵无罪。我还可以用另一句话来概括:本案是一个冤假错案,而制造这个冤假错案的人才是真正的罪犯。我不惜用下面的篇幅来对本案进行分析,不是因为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多大的分析价值,而是本着我对法庭的尊重。第一部分:【事实不清】我所说的事实不清,是指控方指控裴贵等被告人犯本罪的事实不清,并不是说本案全部事实不清。实际上通过本案漫长的法庭审理,有一个事实却是越来越清楚了,那就是不存在裴贵等被告人对本案被害人黄焕海殴打致死的事实。当然,被告人是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的。与此相反,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所以,我无需提供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而仅按照起诉书的指控以及控方的证据体系,来分析被告人裴贵是否真的存在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一、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什么,事实不清1、既然是裴金德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需要教训一下,那么裴贵等被告人已经把被害人给教训了。这就是各被告人供述的在前进路和北部湾路交界处把被害人打倒在地。凭裴贵等人与裴金德的个人关系,他们帮裴金德做到这样的程度,就足矣了。那么,是什么动机促使他们还不罢手,要对被害人穷追猛打?2、各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来并不相识,无冤无仇,当晚被害人与裴金德发生的纠纷仅为轻微的口角和摩擦。为什么他们在水产码头对被害人实施不区分身体部位的拳打脚踢,实际上等于是往死里打?是什么动机所致?3、裴金德与裴贵等被告人虽然是一个村的,但平时关系并不密切。特别是,他们并不是一个组织严密的黑社会团体,裴贵等人没有必要无条件地听命于裴金德的指挥。是什么动机导致裴贵等人不顾后果地为裴金德“教训”他人?显然,对于上述犯罪的主观心理动机,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交代。二、裴金德先打电话说要放人,后又要去水产码头,事实不清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裴金德曾经打电话要他们把人放了。这个情节说明裴金德认为裴贵等人对被害人的教训已经达到了他的目的,因而可以把人放了。这符合常人的心理状态。但是裴金德后来又变卦了,亲自来到打人现场,与其他被告人把被害人挟持到水产码头。这就令人无法理解了。是否裴金德认为仅仅教训一下还不够,需要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或者是裴金德早就与被害人有冤仇,需要借用裴贵等被告人来达到致被害人于死地的目的?上述原因没有查清,案卷中也没有做出交代。三、裴贵等人是否去过外沙桥并遇到小男孩,事实不清各被告人均提到,他们在从外沙桥沿四川路往北部湾路走的半路上,遇到了一个同村的小男孩,裴贵甚至还与小男孩说了话。鉴于这个情节对于认定各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如果他们去了外沙桥则不可能有作案时间,故应当予以查清,而且也具有查清的可能性。而目前,既无法确认他们去了外沙桥,也无法排除他们去了外沙桥;既无法肯定小男孩的存在,也无法否定小男孩的出现。四、各被告人追赶黄焕海至水产码头之过程,事实不清1、遇到包子(吴富)的时间和次数有矛盾。裴贵说其在“洪记”坐下后遇到包子一次;杨炳棋说其两次遇到包子,第一次遇见后杨业勇与其打完招呼,包子就走了;黄子富说其两次遇到包子,但第一次遇到包子时,裴贵与杨业勇与包子打过招呼后,包子走了;而包子本人却供述其与六妹与杨业勇等人相遇后,一起走到“洪记”等裴金德。以上对于同时发生的一项事实,而四个人的所述却不同。经过补充侦查后,此处事实仍然含糊不清。2、裴贵等九人关于围住几个人的供述有矛盾。裴贵说包子先说是从移动公司方向走来的三个人,然后围住该三人。遇到杨炳燕等三人后,裴贵与裴日亮离开现场去寻找裴金德回来后,就剩下了两个人;包子说先遇到杨炳燕等三人后,再遇到三个男子将其围住后,是杨业勇等人问被围的三人。然后三个人中跑开一个人,剩下两个人;杨炳棋说他们只看见两个男子,然后将其围住,后问杨炳燕等人;而黄子富说他们看见了三个男子,将其拦住,有一个趁他们不注意跑开了,剩下两个人。从以上四种供述来看,在第一现场究竟是谁最先被裴贵等九人围住质问,含糊不清。3、裴贵等九人围追黄焕海等人的情况不明。(1)抓住被害人两人的地点有矛盾:裴贵说是前进路路口的前进商店前面人行道上;杨炳棋说是小卖部前的人行道处,是前进商店左边的一个小店前面。这是否是同一地点,目前没有查实。(2)明确说是被害人两人打裴金德的存在矛盾: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说是包子说的;而包子说是杨业勇说的,还说把被害人等两人拉回来问清楚;(3)追被害人的过程有矛盾:裴贵说是其和杨炳棋、黄子富、劳次、裴日红、包子六人追,是裴日红和包子先抓住的被害人;杨炳棋说抓住被害人时仅有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包子等五人,没有了劳次;裴金德说见到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等四人追被害人。具体是几个人追,几个人抓住的,众说纷纭,含糊不清。(4)抓住被害人后,是否遇到裴金德的说法有矛盾:裴贵说抓到被害人后,遇到裴金德,裴金德与裴日红讲话后,裴日红去拦车;杨炳棋说遇到裴金德和宋啟玲一起,裴金德说让带被害人去水产码头;黄子富说遇到裴金德一个人,裴日红问裴金德去哪,裴金德让带去水产码头;裴金德说,其见到车旁的裴日红,问其去哪儿,裴日红说去水产码头;包子说其见到裴金德和一个女的从“洪记”走过来,问去哪,裴日红说去水产码头。此处裴金德与裴日红的说法明显矛盾。五、黄焕海是如何离开第一现场的,事实不清本案的言词证据显示,裴贵等人到达第一现场后,围住了黄焕海和黄祖润,当时黄焕海的同伴陈溢瑞已经跑开了。黄焕海是如何被带走的?黄祖润在2011年6月29日的证言中说:“就在三、五个人把我拉到移动大厅门口附近,黄焕海就在原地坐着,当他们拉我到移动大厅,我就再也没有见过黄焕海了”。从其证言可知,其最后看到黄焕海时,黄焕海是在地上坐着。而他先被杨炳就、杨业勇、裴日亮、裴其四人带离第一现场,与黄焕海分开的。杨炳棋在2011年5月27日的供述中说:“我们看到有一个人往夜市方向逃跑,于是我就和裴贵、黄子富、裴日红四个人就去追赶他……将到贵州路口时,我们将那个人抓住了……我们将那个人带到水产码头”;而黄子富在2011年5月30日的供述中也说:“围住了二个男青年,我们这群人殴打二个男青年时,其中一个男青年就往贵州路方向跑,我和裴贵、裴日红、杨炳棋就一起追逃跑的男青年,我们四个人在贵州路上把逃路的抓住了”;裴日亮在2011年6月13日供述中也说:“我们对剩下的二个人踢打了一会,其中一个人又挣脱逃跑出了我们的围圈,这时杨炳棋、裴日红、裴贵和黄子富就去追逃跑的那个人……我和杨业勇、杨炳就围住剩下最后的一个人”。从以上证言及供述可以看出,黄焕海是被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追赶的人,而黄祖润是被裴日亮、杨业勇、杨炳就围住的人。对于黄焕海与黄祖润分开,证人与被告人的供述是相矛盾的。黄祖润证明,其先被杨业勇等人带离到移动大厅,其被带走时,黄焕海是坐在原地的,并没有被带走;而杨炳棋等三人的证言均供述,是黄焕海先逃离包围后,他们追赶黄焕海才与黄祖润分开的。那么,矛盾出现了,究竟是黄焕海主动逃离的现场,然后被什么人追赶,殴打致死的?还是在第一现场直接被挟持离开呢?如此重大的事实,从互相矛盾的证言及供述中无法得知。六、黄焕海是如何被挟持到水产码头的,事实不清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裴贵与其他被告人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在此事实上,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存在极大的矛盾。从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的供述可知,四个人同时乘坐一辆出租车。但是表述各不相同:1、车体的颜色:杨炳棋说是红色的,而裴日红说是绿色的;2、拦车的人:裴贵先说是杨炳棋拦的车,后来又改说是裴日红拦的车。黄子富说是自己拦的车,裴日红说是黄子富拦的车;3、付车费的人:裴贵说其自己付的车费,杨炳棋说是裴日红付的车费;4、付多少车费:裴贵说付的6元,杨炳棋说付的10元;5、四个人乘坐位置:裴贵说杨炳棋坐在副驾驶座其他人坐在后排,杨柄棋说裴日红坐在副驾驶座其他人坐在后排,黄子富说裴贵坐在副驾驶座其他人坐在后排,裴日红说黄子富坐在副驾驶座其他人坐在后排;乘出租车的人员并不多,各人的记忆不应偏差如此之大。此处矛盾重重,令人生疑。唯一的解释是,没有这个过程。七、在水产码头殴打黄焕海的有几人,事实不清对于共同故意伤害案件,实施伤害行为的主体究竟是几个人,分别是谁,这是至关重要的。由于证明此事实的全部是言词证据,没有客观性证据,这就必须从中排除疑点,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在2010年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裴贵、裴金德、杨柄棋、黄子富的供述互相矛盾,并且自相矛盾:如裴金德在具体的人数上十分不确定,有的供述是四个人,有的供述是六个人。并且在具体人员上,没有劳次跟裴日红两个人;裴贵和杨炳棋的供述虽然在人数上与裴金德的供述矛盾,但却与起诉书中的人数相符。但具体是哪五个人,却又互相矛盾。裴贵供述的五个人中有劳次却没有裴日红,杨炳棋供述的五个人中有裴日红却又没有劳次。令人惊奇的是,在该次开庭审理完毕等待法院判决的时候,侦查机关取得了新的证据,即各被告人一致的说法。而且这种一致是随着起诉书的变更而不断调整的。对于分阶段出现的被告人作案的不同版本,我们至今无法确认哪一个版本是真的。八、各被告人实施了何种具体的伤害行为,事实不清作为共同犯罪,查明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谁起辅助作用,以及是谁的行为直接导致黄焕海的死亡,是至关重要的。起诉书称:“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即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起诉书并没有详细说明几名被告人的具体伤害手段,是因为控方也发现各被告人对此的供述是相互矛盾的。1、关于具体的殴打顺序和位置。裴贵说裴金德先踢了被害人胸口一脚,然后是裴日红上前踢了一脚,接着裴日红、裴金德踢上半身、杨炳棋踢他的腰部,裴贵和黄子富踢他的脚;裴金德说先有人问他认人,他回答是后,裴贵等四人开始踢被害人。此与裴贵所供述明显不同;杨炳棋说是裴金德先踢了被害人的头部侧面,然后裴金德让大家上去打,杨炳棋踢被害人的屁股,其他人踢被害人的手、背等其他部位。此又与裴贵、裴金德所述不一致;黄子富说裴贵先问裴金德一句怎么样,裴金德上前打了被害人一巴掌,黄子富上前踢被害人腰部,裴贵、裴日红、杨炳棋也跟着踢打被害人;上述四被告人所供述,即使经过反复的讯问,仍然是四种不同的说法。2、关于谁最先试摸被害人是否死亡。裴贵说裴金德上前摸了一下被害人说:“人死了”;裴金德说是黄子富探了一下被害人的鼻子,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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