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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结算相关法律问题目录1.新时期工程结算管理的概述2.新时期工程结算的法律规范要点3.发包人工程结算管理4.承包人工程结算管理5.工程结算中的索赔法律问题6.造价咨询机构如何提升工程结算管理水平7.工程结算管理对造价咨询人员的专业要求新时期工程结算管理的概述一、新时期工程结算管理的概述(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构成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整体。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1.法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2.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3.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二)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特点1.属于经济法,具有典型市场管理法的特征:行政监管权力设置规范交易的流程和方式2.立法目的强调强调秩序:准入、竞争、管理(审批核准备案)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质量、安全等维护当事人各方正当权益3.注意与一般民事交易活动的区别:理解契约自由冲突处理: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市场经济自我调整,基于百年大计工程目的,及质量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在处理建设工程法律利益和价值重大冲突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一般重于合同自由。如: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价格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三)【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实际情况、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等,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价的工作。【法条指引】《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44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1.工程结算的基本概念工程结算表现形式按月结算按形象进度结算合同终止结算:解除结算、退场结算竣工结算分包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劳务分包结算采购结算2.竣工决算的概念竣工结算为财务术语,是建设单位在后编制的,全面反映工程经济效益的总结性文件,是项目法人核定各类新增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是交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3.竣工决算的意义能够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通过竣工决算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积累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4.竣工决算的内容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使用明细表等【与工程结算的区别】主体、范围、原则5.结算依据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原始依据和其他依据招投标文件:原始依据合同文件:原始依据工程建设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信息数据行关惯例工程结算编制原始依据=订约文件+合同文件履约文件:重要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各方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发包方有关工程的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与洽商单技术核定单二、工程结算的重要性工程结算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工程结算加速资金周转;工程结算反映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及时结算避免发包人不必要违约。三、法律法规变化给工程结算管理带来的影响为妥善解决现实操作问题,相继颁布:2004年10月20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14年2月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613号》201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新要求】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机制贯彻落实最高投标限价制度完善竣工结算的各项程序加强政府监督:完善政府监督【结论】结算依据、行政监督对工程建设结算四、新时期工程结算管理的原则及特点【工程结算原则】全过程造价管理原则规范合同价款调整原则(一)全过程造价管理原则全过程造价管理是指招标签约阶段、建设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造价管理的标的一般限于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而新的造价管理则应当覆盖到全面合同结算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原则体现《计价管理办法》《2013清单规范》《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全过程合同管理的关系】一致,且应当保持一致《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第5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2013清单规范》【第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第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规范合同价款调整原则从《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看第12条规定: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1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问题】不约定,如何处理?《2013清单规范》明确了15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详见《2013清单规范》第9.1.1条)划分了风险分担原则: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共担的风险(详见《2013清单规范》第3.4.2.9.3.1.9.4.2.9.5.1.9.6.1.3.4.4等)针对部分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列明调整方法(详见《2013清单规范》第3.4.3.9.3.1.9.8.2等)【问题】合同约定与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如何认定五、新时期工程结算管理的困难与建议(一)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发包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指订严苛结算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条款约定过于粗放和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招标签约阶段理性评价、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完善合同价款调整条款。(二)重视竣工结算管理,忽视招标签约及施工阶段的结算管理建议制订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要求;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变更管理、投资管理;强调当期原则,及时完成期中结算。思考题1.简述新时期工程结算管理的变化和要点。2.简述期中结算的困难与建议。新时期工程结算的法律规范要点一、新时期工程结算法律规范概述重要法律规范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示范合同文本,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结论】上述法律法规和示范文本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全面推行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配套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主体在招标签约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结算阶段的工程计价行为,以及开展工程结算与合同价款支付夯实了基础。二、新时期工程结算法律规范要点(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招标投标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计价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如何实现招标人采购目的?如何快速高效?2.《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结算的影响(1)招标方式对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予以了完善与补充详见《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予以了完善与补充详见《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2)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使用《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3)最高投标限价制度明确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最高投标限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被称为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4)暂估价制度《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5)“黑白合同”问题含义:同一工程项目同时订立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该种做法在房屋建设项目中尤其常见。《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黑白合同在结算中分为三种情形:先签白合同后签黑合同(按照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同时签订黑白合同(按照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先签黒合同后签白合同(通常有可能导致黑白合同均无效)(二)《计价管理办法》要点解读1.《计价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原建设部曾在2001年11月5日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以推进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改革。【市场问题】违规计价、结算争议突出、串标围标、垫资拖欠、监管不力【陆续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标法实施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初步建立了清单计价制度、最高投标限价制度等体系,原《办法》相关内容缺失,亟需修改。2.《计价管理办法》中涉及工程结算的规范要点(1)扩大工程计价的内容,推广全过程造价管理《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计价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2)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做出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1)确定工程计价应当编制工程量清单(第2条)2)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6条)3)规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7条)4)规定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第8、10条)(3)建立预防和化解计价纠纷机制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分为单价方式、总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方式。《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4)完善竣工结算管理1)将已完工程量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详见《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2)明确了阶段性结算制度(详见《计价管理办法》第17条)3)细化竣工结算的程序(详见《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4)禁止对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建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制度(详见《计价管理办法》第19条)(5)完善发承包计价的监管1)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详见《计价管理办法》第21条---监督权2)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与
本文标题:最新工程结算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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