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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二节犯罪故意第三节犯罪过失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导言第六节认识错误导言犯罪行为是罪过心理的客观反映,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反对脱离罪过心理的客观归罪。在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即开枪将其仇人打死。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后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后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案例导入返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而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而放任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目的和动机:犯罪目的是有些罪的必要要件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认识错误罪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过失(一)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的意义无犯意则无犯人——责任主义积极的责任主义:有犯意则有刑罚消极的责任主义:无犯意则无刑罚(二)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的意义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第二节犯罪故意(一)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意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的联系与区别。(二)构成要素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容认说。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故意的学说——如何划分故意与过失意志说——强调意志因素,缩小了范围认识说——强调认识因素,扩大了范围盖然性说——认识到结果的较大与一般可能性区分故意与过失容认说——以希望说为基础,容认结果是故意,反之是过失。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故意要素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包括: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行为性质和内容)、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法定的犯罪对象、法定的犯罪手段、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事实以及特定主体对象的认识)“明知”的内容明知行为性质和内容明知行为结果——对产生和将要产生明知特定的行为时间明知特定的行为地点明知特定的方法、手段明知特定的行为对象——明知是赃物明知特定的主体身份——患有严重性病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符合前者的,行为人在认识到单纯事实的同时,就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形式违法性。如故意杀人。符合后者的,行为在认识到单纯事实的同时,不一定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须以他能否认识到社会一般人的观念来评判。如贩卖淫秽书画。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一)涵义不知法律不免责不允许存在对法律的无知英国绝对责任举一法国人到英国决斗一例(二)发展(三)评价及立场我个人主张应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分别认定。上述内容请详见张明楷教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明知会发生”的含义。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的程度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就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目的性、积极性和决意性)。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二、犯罪故意的类型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一)直接故意1.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2.表现形式(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型(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希望发生”型(二)间接故意1.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型2.构成因素(1)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旦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决意为之,则为直接故意。(2)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间接故意的存在的三种情况:(1)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美国副总统切尼枪击案1.从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其一,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故意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其二,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分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刑法理论上还对犯罪故意作了以下划分:第三节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关于过失缺乏必要的谨慎——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未履行注意义务——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注意义务结果预见义务结果避免义务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一)过于自信的过失——事与愿违型1.概念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二、犯罪过失的类型2.特征: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预见”,可能是疏忽大意或意外事件。“预见到结果的必然”,是直接故意。意志因素: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相同点: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不是希望的态度。不同点:(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3)二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不同4.过于自信过失认定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自查信赖原则)第二,在认定过于自信过失时还应注意一种情况,即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所谓“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会发生,或者虽然存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可以说,他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信赖原则结论:在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起源于交通领域,现在企业活动与医疗活动中也适用这一原则。行为人信赖他人,且信赖在社会生活上是相当的。存在着信赖的条件,且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故,不能信赖幼儿、醉酒者等。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二:信赖原则与过失中的预见可能性有密切关系。危险分配法理讨论的是在认定过失犯时,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什么注意义务。我国。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害人承担责任范围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对次要责任不负责任。监督过失2种类型。一是因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的狭义监督过失。如医生对护士一是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的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不是第三种过失1.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二)疏忽大意的过失——粗心大意型(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能力。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职务或业务的要求或是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预见的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2.特征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见的标准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即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经历、生活经验以及所处的客观环境和条件,综合分析他的预见能力。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并不是说他平时就不了解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是指当时没有认识到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二者在意志因素上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排斥的态度。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已经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应当预见而实际没有预见。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与条件以及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进行判断;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不道德或一般违法行为,就认定行为结果的发生。4.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注意的问题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一)概念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一、不可抗力事件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遇到一种自身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虽然他要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二)特征(一)意外事件的概念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二、意外事件2008年3月24日发生的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东北虎吃人(一精神病人)事件,警方认定为意外事件。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二)特征相同点:行为人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同点主要在于认识因素不同,前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后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三)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的异同相同点:都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不同点: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能预见。(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本文标题:刑法学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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