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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公司的类型第三节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特征三、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比较一、公司的概念(一)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依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二)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英美法系国家不甚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三)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的定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简言之,公司就是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集中管理、有限责任、自由转让、永久存在——(英美法系)*公司的性质:法人说、契约说三、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比较(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1、设立主体不同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4、财产关系不同5、经营管理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二)公司与合伙企业1、成立基础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财产关系不同4、人身关系不同5、管理权利不同6、盈亏分配不同7、责任承担不同第二节公司的类型一、公司的学理分类二、公司的法律分类三、我国公司法上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一)依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1、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公司信用基础:股东个人条件•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对外活动基础的公司。•公司信用基础: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具有公众化特点3、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公司信用基础: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资产信用•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二)依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标准,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1、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控制公司。2、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子公司的划分揭示公司相互间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明晰产权关系。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子公司可形成一种关联公司或企业集团关系,如何有效进行母子公司间的规制?1、保护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保护子公司及少数股东——A、退股权B、赔偿请求权C、股东派生诉讼3、母子公司相互间投资关系4、母子公司要进行集团统一报表,关联交易要经过股东会表决。(三)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分为关联公司、公司集团1、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2、公司集团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不具有法人地位。(四)以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称作公司的分公司。2、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五)以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关于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1、准据法主义2、股东国籍主义3、设立行为地主义4、住所地主义我国采准据法和设立行为地相结合,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通常表现为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我国公司法直接称之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192、193条。*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对外国公司的调整:1、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临时签订合同——合同法调整2、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公司法调整*外国分支机构的设立:1、积极条件A、在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明外国公司的名称和分类B、分支机构置备外国公司章程C、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公司分支机构的代理人或代表人D、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一定的资金2、消极条件(《外资企业法》)3、程序上的要求(核准主义)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实际上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表示的是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跨国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不是公司法上的概念,也不受公司法调整二、公司的法律分类(一)大陆法系按股东的责任形式,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company)简称无限公司,又称“合名会社”、“合股公司”*无限公司的优点:设立简单;内部管理有效;对债权人债权有充分保障。缺点:责任过重,投资风险大。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有限公司的优点:设立程序简易;组织机构灵活;经营稳定;股东有限责任,降低投资风险。缺点: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障;不利于规模经营。3、股份有限公司(stockcorporation或companylimitedby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株式会社”,严格来讲应称“有限责任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优点:融资快、规模大分散投资风险股份自由转让缺点:设立条件严格、程序复杂股东权益易受损投机性强、不利交易安全4、两合公司(limitedPartnership)简单两合公司,“合资会社”股份两合公司,“株式合资会社”(二)英美法系1、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划分为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PrivateCompany或ClosedCompany)又称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特点:股份向特定范围内的股东发行,股份有条件的转让不能上市交易开放式公司又称上市公司(PublicCompany)、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特点: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2、依公司是否注册为标准,分为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是依公司法注册设立的公司。非注册公司是指依照特许制度或各种特别法令而设立的公司,分特许公司、法定公司。3、依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分为普通有限公司与保证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保证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歇业时依其所保证的金额向公司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但超出该保证金额的,则不在承担其他财产责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公司法律分类的对照: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股份公司——资合——开放性公司有限公司——人、资——封闭性公司无限公司——人合——普通合伙两合公司——人、资——有限合伙三、我国公司法上的分类普通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点: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24条)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6、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点:1、资本的股份化和证券化2、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化、自由化3、信用基础的资合性4、经营状况的公开化5、设立的复杂化和严格化第三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形式一、公司法的概念所谓公司法是调整在公司设立、组织管理、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的对内法律关系: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2、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公司的对外法律关系:1、公司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公司与有关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二、公司法的形式(一)统一公司法、单行公司法或特种公司法、商法典、民法典、特别法律、法令、其它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二)我国公司立法的主要特点1、90年代之前没有专门的公司立法2、90年代后,出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92年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93《公司法》、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05年公司法修改
本文标题: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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