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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目录content01非法人组织概述02合伙03其他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概述1非法人组织概述:概念【通说】: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台湾】:成法人社团Q:合伙是否属于合伙组织?非法人组织发展历程:民事法律人格无有【罗马法】最早对非法人组织作出没有权利能力,即没有独立人格法律地位。【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只承认民事主体。【德国】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54条规定:“1.对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2.以这种社团的名义对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由行为人个人负责,如行为人有数人时,全体行为人视为连带债务人”。(首次立法体现)1900年《德国民法典》【英国】在二十世纪初,英国的民事立法原则也确定:非法人社团,以无法律上人格为原则。非法人组织发展历程:民事法律人格有无【中国】:建国以后我国在民法理论上是一脉相承地照搬了前苏联受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在民事立法中对民事主体采取自然人和法人两分法,不承认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的传统理论,所以在我国也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战之后,民法学界普遍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在民事主体部分开创了承认“两户一伙”及“合伙型联营”这类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的先例。非法人组织特征(一)人和组织体1.由两人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2.一般设有代表人或是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固定的场所等3.设立的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法律无明文规定,由组织成员自身决定(二)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与法人组织相比,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受限制的。例如:登记为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就不得进行批发业务等(三)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例如: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由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是开办单位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组成要件(一)有设立的目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目的皆可(二)有自己的名称非法人组织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并且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三)须有自己能支配财产或经费须有自己能支配财产或经费是组织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并不要求该财产或经费独立享有,只要求独立支配即可。也不要求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四)有代表人或是管理人代表人或是管理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行为。非法人组织分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40条):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合伙2合伙概述:发展历程【古罗马】索塞塔斯(societas)【意大利】康孟达(coenda)【英美法系】(1)英国1919年起草的《统一合伙法》:在英国没有民事合伙制度,根据合伙法的规定,普通合伙是从事共同经营的人之间为营利而存在的一种关系。(2)《美国合伙法》的定义,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共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进行营业的团体【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将民事合伙也视为一种特殊债的关系,规定民事合伙为“根据合伙契约,合伙人彼此间有义titletitle务,实现由契约方式而确立的共同目的,特别负履行约定出资义务”。合伙概述:含义与种类(含义)合伙:是指二个人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分类)【民法体系国家】:民事合伙/商事合伙(我国并未明确此(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中国】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109条)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概述:法律地位Q:合伙企业是否为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英美法系】更加注重合伙企业的外部特征,认为合伙具有主体属性,承认合伙以商号的形式取得和转让财产。【大陆法系】1798年《法国民法典》(修订版)承认民事主体资格。【我国】《合伙企业法》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理论发展趋势:不承认承认普通合伙: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公共事业,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特征1.两个人以上组成的组织2.合伙协议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成立条件和合伙财产(三)成立条件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他财产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应当注明“普通合伙”字样)(四)合伙财产1.财产的构成(来源)(1)合伙人出资;(2)合伙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3)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2.财产性质(归属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普通合伙:合伙财产3.财产保全(1)分割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6条)(2)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2条)(3)财产出质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5条)(4)合伙人的抵销权和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45条)普通合伙: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五)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26条第1款)(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6条第2款)(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7条)(六)合伙人的权利请求报酬权;提出异议权(七)合伙人的义务(1)重视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2)报告义务(3)遵守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义务(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合伙权益表决权(八)合伙权益表决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0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1条)普通合伙:合伙损益分配、债务承担与清偿(九)合伙的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3条)(十)债务承担与与清偿【通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存连带主义/补充连带主义【我国】属于补充连带主义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38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9条)普通合伙:入伙和退伙(十一)入伙1.概念: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程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书面入伙协议3.效力: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制性规定)(十二)退伙1.概念: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2.形式(1)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45条)普通合伙:合伙损益分配、债务承担与清偿(2)除名退伙(强制退伙):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被开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9条)普通合伙:合伙损益分配、债务承担与清偿(2)法定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48条)普通合伙:合伙损益分配、债务承担与清偿(3)效力丧失合伙人资格;关于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特殊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50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一)特殊性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二)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5条第1款)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8条)有限合伙: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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