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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病历书写规范》解读修编原则以《病历书写规范》(2003年第1版)为蓝本,依据原卫生部相关要求,参考新版《临床诊断学》等教科书,同时将原《病历书写规范若干问题的说明》中的部分内容补充到新版《规范》中;增加了卫生厅《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版)》相关内容:病情评估,住院30天大查房,输血规范,有创操作,器官移植,临床路径,检验检查互认,……增加“电子病历”章节,从电子病历的结构、输入、打印规格、保管、贮存、安全管理以及质控标准等方面提出规范性的要求(可参照卫生部的相关标准);修改并增加“中医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内容等。修订背景及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0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2010年)••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2012年1月1日始施行••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卫生厅《江苏省住院病历质量判定标准》(2009年版)••卫生厅《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版)》••卫生厅《江苏省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2013版)••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31号文件)••……修编亮点•囊括所有规范•细化、具体化•适当减负,轻格式,重内容•关于电子病历有专门要求•中医病历(综合医院)有明确要求•规范相应的格式,目标是数据共享•增加日间病房的格式•增加法律知识的要点本书的重点•掌握书写规范原则•格式要统一•病程记录中与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内容是重中之重,不拘泥于形式。•明确评分标准和要点•完成时间(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内涵性)第五章(共十四节)2003年1月第1版2015年3月第2版第一节病程记录第二节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第三节交(接)班记录第四节会诊申请和会诊记录第五节转出(入)记录第六节病例讨论记录第七节手术前小结第八节手术记录第九节手术后病程记录第十节麻醉记录第十一节出(转)院记录第十二节死亡记录第十三节同意书第十四节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说明及要求第一节病程记录(新增内容较多)第二节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第三节交(接)班记录第四节会诊申请和会诊记录第五节转出(入)记录第六节病例讨论记录第七节术前小结第八节手术记录及手术安全核查第九节术后病程记录第十节麻醉记录及麻醉访视记录第十一节出院记录第十二节死亡记录第十三节各类知情同意书及医患沟通记录第十四节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说明及要求首次病程录•首次病程记录系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不需列题),应当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注明书写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分)。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入院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首次病程录•新增/修改内容:(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主诉、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罗列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首次病程录•新增修改内容:(2)拟诊讨论(初步/入院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入诊院断):根据病例特点,什么情况要讨论;有关的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举例:①骨折--来取钢板;②肺癌术后—来化疗(无症状)③肺癌术后—来化疗(出现新症状)首次病程录•新增修改内容:(4)诊疗计划:病情评估,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诊疗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防范措施。诊疗计划要有针对性,要有具体的治疗方案。对诊断明确,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医疗机构规定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的患者写明入临床路径。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书写后24小时内,须有主治及以上医师审阅并签名。日常病程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新入院病人应连续记录3天病程记录(含首次病程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卫生部原文+省要求)对精神科、康复科等专科病情稳定的患者,按照其专科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记录病程记录。•旧版:5.病程记录一般每天记录一次;危重病例应随病情变化及时记录,并注明时间;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或恢复期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4.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为主,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上级医师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检查,作必要修改和补充并审阅签字。•旧版:4.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为主,但上级医师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检查,作必要修改和补充并签字。日常病程录•删减内容:••(6)患者或其近亲属及有关人员的反应及要求,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关系人介绍病情的谈话要点(必要时可请其签字)••旧版:••(6)患者或其近亲属及有关人员的反应及要求,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关系人、患者组织介绍病情的谈话要点(必要时可请其签字)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8)“对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每隔30天应有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的以科室为单位的大查房,参加人员应为全科或全病区医师、护士长及相关人员,重点内容应对患者目前诊断、治疗效果、医疗风险及预后等进行分析,并评价治疗措施是否合理,以利于患者下一步治疗方案的修订。记录方式可以在病程记录中续写,在病程记录居中位置写“科室大查房记录”,也可以在阶段小结的“诊治经过”中记录上述科室大查房相关内容,同时应在病程记录居中位置写明“阶段小结及科室大查房记录”,但阶段小结不可以替代以科室为单位的大查房。”日常病程录•新增并修改内容:(9)抢救病例的抢救记录:抢救记录不另立专页,但要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抢救记录”。抢救病例是指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具有生命危险,需立即进行抢救者。抢救记录系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所作的记录。抢救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医师审签。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危重病名称、主要病情、抢救起始时间、抢救措施、抢救结果、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职称(职务)。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和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相关资料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10)输血记录:病人需要输血时,由经治医师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人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医疗风险,与患方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经治医师填写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单粘贴在病历专用纸中归档。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患者输血情况,如输血指征、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记载有无输血反应,患者在手术中有输血者应在手术记录中注明已输血量等输血执行情况。患者用血后应有输注效果评价的记录。出院后门诊回访需要输血的患者必须记录其是否有院外输血及应用血液制品史。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11)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术(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骨髓穿刺、各种内镜诊疗操作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由操作者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操作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目录》(最新版)所列为手术者,仍按照手术管理制度书写相关记录。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15)重要的实验室检查结果或辅助检查结果报告单在病人出院前尚未回报时,经治医师须在患者出院前的医患沟通时告知患方,并详细记录患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待检验检查结果回报后,经治医师须将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粘贴在病历中。如其结果导致必须改变患者出院诊断、或对患者的后续治疗有影响时,经治医师须在最后一次病程录后按照接收报告的实时日期据实补记修改诊断或修改后续治疗方案的依据以及通知患方的具体情况。同时,经治医师按照第二章修正诊断等相关要求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病案首页等,以利于患者随访及后续治疗。应用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其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如实修改电子文档,以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16)活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文书须符合卫生部医管司发2012年124号文件内容的相关管理规定:具备活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在开展活体器官移植手前需严格审查程序,认真填写活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文书,并将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意见书、省(区、市)卫生厅(局)活体器官移植加盖公章后的批复回复意见表等医疗文书并入病历归档保存。对管理文书涉及签字的部分均应以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为准。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关于临床路径(17)临床路径管理记录:根据原卫生部2009年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经治医师在患者入院完成病情评估后,对满足诊断明确,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照医疗机构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等条件的患者应当列入临床路径管理,与患者充分沟通后签署临床路径入组知情同意书归入病历档案中保存,并在首次病程录中予以说明。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关于检验检查互认(18)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记录:根据卫办医发〔2006〕32号文件规定以及苏卫办医〔2010〕91号文件、苏卫医[2006]45号文件原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认项目,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如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关于检验检查互认(18)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记录:只要患者能提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报告单其检查部位正确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原则上有关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的经治医师需对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查资料进行阅读、分析、诊断,必要时请本院医师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中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关于检验检查互认(18)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记录:由于此类检查影响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的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一般不再复查。经治医师应将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留存在病历中,并在住院病历或入院录的实验室及器械检查栏目下记录检查日期、医院名称及其结果。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关于检验检查互认(18)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19)关于病情评估•所有住院患者均应进行病情评估。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患者入院时、治疗前病情实施评估,可记录在首次病程录中;治疗中病情评估可记录在日常病程记录中。日常病程录•新增内容:关于病情评估•(19)病情评估记录:经治医师应对患者全面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情轻重、缓急、营养
本文标题:新版《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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