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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流流动人口免疫预防管理方案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或短期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全区流动人口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包括有计划地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和对传染病流行地区流动人口进行应急性预防接种。(一)我卫生院、做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并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责任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二)我街人民政府、街道居委会应协助辖区卫生院、防保所、社区卫服务中心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基本状况,提供相关统计资料;街乡卫生院、防保所、社区卫服务中心应完成流动人口特别是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三)我街卫生院、防保所、社区卫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接种组织工作,保证流动人口及适龄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服务;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积极向区疾控中心提供所需的当地流动人口有关资料,督促未接种人员及时免疫接种。街乡卫生院、防保所、社区卫服务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辖区内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点、活动场所及人口变动情况,详细查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作好登记并填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情况摸底调查表。定期调查摸底间隔期一般为每2个月一次。(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宣传及健康教育。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免疫接种的权力,通过加大宣传与督促力度,使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对象主动到接种单位(点)接受免疫接种,任何接种单位(点)不得拒绝提供免疫接种服务;外来长期暂住流动人口在本地生育的婴儿在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及时到接种单位(点)申办《预防接种证》,并按时接种,接种证由接种儿童家长保管,接种卡由接种单位(点)保管以便备查;外来本地暂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在原居住地已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凭证到现居地接种单位(点)接受接种;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其监护人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点)补办并按规定补种。(五)街乡卫生院、防保所、社区卫服务中心要积极与区疾控中心配合,实行入托、入学查验证制度,未完成全程免疫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应督促及时补种。(六)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流动人口应与常住人口同时接受区疾控制中心和街乡卫生院、防保所、社区卫服务中心安排的应急免疫接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点)对流动人口应急接种的组织实施工作。(七)用于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疫苗,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湖北省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统一订购,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点)、接种人员要按规定管理和贮存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进行接种。(八)负责流动人口接种的街乡卫生院、防保所、社区卫服务中心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剂量、部位、异常反应及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要求进行接种,确保安全注射。黄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1月25日
本文标题:流动人口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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