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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人权本科生公选课程法学院潘利平Panliping3@sina.com电话13708029497参考资料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黄立,杨松才主编《刑事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国际人权文件选编》2002年版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谢维雁著《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课时33学时上课时间2010年3月—2010年6月HumanRightsTeachingMaterialspresentedbyProf.SunShiyan:——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两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蓝皮书”)——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黄皮书”)——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红皮书”)——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材编写组编:《人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爱宁著:《国际人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方立新、夏立安编著:《人权法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教学计划第一讲中国宪政运动概述第二讲宪政的理论基础第三讲人权一般原理第四讲人权的主要内容第五讲国际人权保护第一讲中国宪政运动概述一,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宪政运动1,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文件—1908年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清政府〈宪法重大信条19条〉—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北洋军阀政府〈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年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人民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2,主要原因—受制度决定论的影响—传统社会政治合法性的丧失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54年宪法1972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三,中国宪法学的特征1,中国早期宪法学的特征2,中国现代宪法学的特征3,中国宪法学的将来第二讲宪政的理论基础一,宪法与宪政1,什么是宪法2,什么是宪政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它指导着宪政的实践;而宪政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体现。宪法及其实施是宪政的构成部分。人权,民主,法治是宪政的要素。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二,宪法,宪政与人权1,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英国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权利法案”—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2,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终极价值—宪政形成伊始,即将保障人权作为其价值目标;—人权保障是宪政自身的合法性根据;—人权保障的价值已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3,如何实现人权保障—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如美国,新加坡,日本。—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三,宪政的特征(一)宪法规制1,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前提;2,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二)人权保障1,法律为人权的有效保障而设立;2,基本人权被视为宪法的根本目标;3,人权获得实质有效的保障:一是对人权的保障最终必须由司法机关来提供;二是必须建立人权的宪法救济制度。(三),权力自律1,分权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如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确立正当法律程序。辛普森案-佘祥林案(四),民主代议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区别?2,代议民主制—由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由选举产生—代议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有确定的任期—代议机关拥有国家权力通过举行的各种会议来行使—代议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从权力获得到权力实现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一,第二讲思考题1,清末民初宪政运动产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是什么?2,中国早期宪法学的特征是什么?为什么?3,为什么说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4,你认为宪政应该具有哪些特征?第三讲人权的一般原理(关于人权的理论问题)一,人权的概念—在英语里,人权为“humanrights”。—强调人权是个人的权利人权同公民权或公民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区别?定义:人权就是人依照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所有权利(或者说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一)人权的主体:即什么人享有人权。—个人;—特殊群体;—民族,国家。(二)人权的客体:各种利益。—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包括物质、精神、人身利益与行动自由等;—利益必须得到某种权威的认可、支持与保障才能成为权利;—利益可以通过权利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予以自由支配和处置。(三),人权的本质—利益:任何一种权利无不同人的利益相关;—道德: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区别于法律权利。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区别二,人权的存在形态(一)应有权利:不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与否为转移;(二)法定权利: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法定权利;(三)实有权利: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三,人权的本源(一)西方国家的人权本源论—“天赋人权”学说—“法律权利”说—“社会权利”观西方国家的人权本源论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二)当代中国学者关于人权本源的理论—“斗争得来”的;—“商赋人权”说;—“国赋人权”说;(三)人权源自人的本性1,人的社会属性—社会关系是人权存在的的一个前提条件;—人权、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都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2,人的自然属性:人性—天性:人生来就具有的要求。包括生命、物质和精神福利。—德性:人是有道德的动物。要求平等、博爱、正义,源自人所固有的价值和尊严。—理性:人有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四,人权的分类(一)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个人人权是基于个人基础上的每一个人都享有的人权;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某一类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包括某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或某一民族与某一国家。(二)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前者包括财产权、就业权、劳动保障福利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参加工会权等。后者包括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知情权、监督权等。(三)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从管辖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的事情,其他国家不能轻易干涉。但在其中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上,应该将人权保障放在首位。五,人权的属性(一)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1,人权的普遍性(共性)—人权的主体的普遍性—人权内容的普遍性2,人权的特殊性(个性)—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观念、制度、实现方式有差异,不能完全用一个模式、一个标准。(二)人权的政治性和超政治性1,人权的政治性:人权同政治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它的存在及其实现必然受政治的决定和影响。2,人权的超政治性:表现在人权主体的超政治性和某些人权内容上不具有政治性。如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以及人道援助权等。六,人权的实现(一)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1,国家:是最主要的义务主体2,国际组织: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各种与人权相关的组织。包括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世界卫生组织等等。3,非政府组织(NGO):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内非政府组织。4,个人:人人有义务为自己与他人、为全人类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实现而努力奋斗。(二)国家司法保障机制1,司法独立2,无罪推定3,法律平等4,程序正当(三)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1,市场经济:人权实现的经济基础;2,民主政治:人权实现的政治基础;3,法治国家:人权实现的主要保障。第三讲思考题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区别?2,人权有哪几种存在形态?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3,为什么人权的主体除了个人之外,还包括某些特殊的群体?4,为什么说人权源自人的本性?5,“天赋人权论”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哪里?6,如何认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7,如何理解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8为什么国家应当是人权实现的最主要的义务主体?9,人权与法治存在怎样的内在联系?第四讲人权的主要内容一,人身人格权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这类权利基本上属于个人生活中的权利。(一)生存权:人的生命安全及生存条件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二)生命权:维持生命存在即活着的权利。(三)人身安全权: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四)人身自由权:公民的身体、人格和身份不受侵犯。(五)人格尊严权:人作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资格。二,自由权哲学上的自由:是对自然的必然性的认识和掌握。政治上法律上的自由:是对社会已经形成和存在的自由的事实加以确认和规范,给以规制和保护,成为不受他人侵犯也不致用来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作为人权的自由:是与身俱来的自由。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的社会关系属性。(一),信息自由:知情权、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二)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三)结社、集会、游行自由(四)宗教自由(五)创作自由与学术自由中西文化差异中西沟通的困难:我们看他们迂腐,他们看我们野蛮。中国缺乏西方宗教冲突背景,受无神论影响,难以理解西方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投入。大多数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判例都是“芝麻绿豆”,不感兴趣、难以进入对话状态。西方从天主教垄断到新教革命,从流血冲突到宗教宽容,对中国的做法(宗教协会、“法轮功”)感到难以置信。为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类似:信仰包含价值,而价值是主观、个人的,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因而也不得强加。共同特征:和行为不同,言论和信仰一般不直接产生社会危害,不应受法律限制。信仰自由几乎是绝对的。宪法是关于言论和信仰自由的基本法,无须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只能限制自由。宪法缺乏实际效力?宗教法面临同样困境为什么宗教信仰自由?(续)和言论自由不同:信仰包含不可能验证真伪的超验主张,有限的人不可能证明无限的上帝是否存在,无神论也是建立在某种认知标准(存在必然有形,无形的必然不存在)之上的信仰。信仰是主观内在的,因而外在干预必然是无效的,并极容易践踏个人良知。干预信仰比干预言论更加困难和徒劳。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基础宗教信仰自由的社会作用宗教的自由活动政教分离中国宗教管理的宪法问题中西文化差异中西沟通的困难:我们看他们迂腐,他们看我们野蛮。中国缺乏西方宗教冲突背景,受无神论影响,难以理解西方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投入。大多数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判例都是“芝麻绿豆”,不感兴趣、难以进入对话状态。西方从天主教垄断到新教革命,从流血冲突到宗教宽容,对中国的做法(宗教协会、“法轮功”)感到难以置信。中国教科书诉讼第一案(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178页:“宗教在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违反宪法第36条,对宗教信仰自由构成伤害?成都武侯区法院: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二审维持,教育部拒绝受理行政复议。为什么压制信仰?教条主义:某些信仰是“错误”的教条主义作为专制基础:确信只有一种信仰或学说正确,其它都是不应该存在的谬误。中西方都有漫长的教条主义传统。西方新教革命打击了教条主义的道德权威,恢复了怀疑主义的地位。实用主义:某些信仰是“有害”的重点不是信仰的对错,而是信仰对社会的危害,例如聚众闹事、攻击政府、骗财骗色、损害健康。目前压制信仰自由的主要理由问题:政府如何判断信仰“有害”?为什么针对信仰而不只是行为?如何防止政府任意专断?三,平等权一定主体之间,类似情形类似对待、不同情形不同对待,既反对特权也反对歧视的不对等状态。(一)民族平等权(二)男女平等权(三)经济平等权(四)政治平等权四,
本文标题:宪政与人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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