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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课件目录第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继承法实践教学案例《继承法》任课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专业)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49504239E-MAIL:gujingzhi@sina.com谷景志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5.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继承法》阅读书目第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继承第二节继承法第三节遗产第四节继承权第一节继承一、继承的理念广义的继承: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财产、身份地位(如王位、家长权、主祭权)等权利的承受。狭义的继承指财产继承,即在公民死亡时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二、继承的本质1、意思说:继承的根据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尊重遗嘱自由与死者意思之法律推定。2、死后扶养说:死者对近亲属之扶养义务在其死亡之后的延伸和继续3、家庭协同说:家庭团体的共同生活为基础4、死者权利伸延说:死者法律地位(人格、权利)之延续5、无主财产之归属说国家立法征收遗产税之理论基础(均贫富)6、崇拜祖先说:身份(宗祧)继承保证后代的团体性从而保障祭祀祖先之实现与绵延三、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1、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法定原因2、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留有遗产3、必须有合法的继承人4、继承遗产与有限清偿死者债务相统一5、财产继承是死者财产转移的基本方式死者财产转移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分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等。四、财产继承的种类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份额和遗产分配方法继承;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而进行的继承2、均等份额继承与不均等份额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否均分遗产3、限定继承与不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是否限定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父债子偿,天经地义”是否应予认可?4、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继承人为多个还是一个5、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继承人范围有无限制、可继承的遗产的价值数额有无限制。应否征收遗产税?第二节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概念1、广义的继承法与狭义的继承法广义的继承法:规范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首先为身份(如家长、王位等)的继承,财产继承只是身份继承的附随结果;狭义的继承法:仅规范财产继承关系的民事法律。2、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3、纯粹的继承法与非纯粹的继承法如: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分遗产。二、继承法的特征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法身份法;财产法;以身份为前提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私法、普通法、实体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较多的强制性规范。三、中国继承立法的发展1、我国古代的继承法父死子继、嫡庶有别/区分子与女、嫡与庶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并行2、我国近代的继承法废除了宗祧继承,确立了女性、配偶的继承权,规定了限定继承制度3、我国现代的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9月11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例如:必要遗产份额制度,酌分遗产制度,胎儿的继承份额保留制度,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等。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第三节遗产一、遗产的概念、特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时间的特定性:被继承人死亡时2、专属性:原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排除如他人寄存物品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3、财产性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和财产义务/消极财产;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等。4、限定性:遗产是法律允许转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义务或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一些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如肖像权、扶养请求权。二、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继承法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继承法意见第4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因自然人死亡而产生的下列各项是否属于遗产?(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遗体死者捐赠器官的补偿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补偿费/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概括性赔偿,一揽子赔偿)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2002年单选题)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KEY:D实践与思考2000年9月30日孙世鹏将赵凤贤杀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死刑。赵的母亲、女儿要求民事赔偿,法院判决应赔偿15万元,但孙被执行死刑时未留有任何财产。在临刑前所留书信中及临刑时,孙表示死后愿将其器官捐献并将所得留给父母和未成年的女儿以作补偿。孙被执行死刑后,捐献器官得医疗机构补偿费3万元。赵的母亲、女儿要求孙的父母、女儿将3万元用于对赵的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孙的父母、女儿以孙捐献器官所得3万元不属于遗产、应按孙遗书的意思归他们所有为由抗辩。问题:孙世鹏捐献器官所得的医疗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今日说法:1、财产千万亲情几何20050907遗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2、20050524今日说法_这个孩子谁来养遗产的范围和界定。从中分析哪些属于遗产,哪些不是遗产。3、20050623今日说法_爱心之痛遗产的界定捐赠的财产未用完的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处理?第四节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二、继承权的特征三、继承权的内容四、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五、继承权的丧失六、继承权的保护第四节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期待权: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享有的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权利人不能行使,故不能放弃,提前放弃的行为无效。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既得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实际取得遗产的权利。现实的权利,可以行使/放弃。二、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特殊的财产权特殊性在于以亲属身份为条件;财产权性质在于继承权的实际行使可以取得财产权利2、继承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是继承人之外的一切人3、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4、继承权的实现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被继承人死亡、有遗产、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5、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自由意志6、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组织等不能成为继承人。三、继承权的内容1、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2、取得遗产的权利接受继承后可以参加遗产分割,取得自己应得的份额。3、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回复请求权确认继承人资格;返还遗产,赔偿损失。四、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一)继承权的行使与民事行为能力继承行为能力:公民可以独立实际行使继承权的能力和资格。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相对应:完全、限制、无。《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继承法意见第8条: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二)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的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在该段时间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案例:一对夫妻甲、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问:“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能否解释为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继承权”?分析:不能。放弃继承权的时间必须为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2、放弃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放弃部分继承权;不得指定将其份额给予特定的某人;不得指定另一继承人也必须同时放弃继承权。3、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放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本人及晚辈直系血亲均不能通过继承取得遗产。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年卷三N23)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KEY:A(三)问题研究1、第一个问题:放弃继承的期限是否过长?实践中,被继承人死亡
本文标题:继承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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