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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读后感关于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联邦党人文集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新宪法在费城会议通过后,要由十三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而且规定有九个州同意,即可生效。但是,在各州的批准过程中,对新宪法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拥护,一种反对。因此就发生了美国历史上一场最激烈的论战。本书就是这次论战的产物。它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的论文文集。关于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1757-1804)美国首任财政部长,开国元勋之一,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1751-1836)美国第四任总统,开国元勋之一,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约翰·杰伊(JohnJay,1745-1829)美国著名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学家。首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1757-1804)美国首任财政部长,开国元勋之一,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詹姆斯·麦迪逊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1751-1836)美国第四任总统,开国元勋之一,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约翰·杰伊约翰·杰伊(JohnJay,1745-1829)美国著名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学家。首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写作背景1787年5月,在华盛顿的主持下,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在修改执行了8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在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之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在此会议就演变成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新宪法在费城会议通过后,需要获得十三个州的分别批准。然而,面对新宪法,产生了拥护和对立的两种意见,由此产生了激烈的论战。这部著作就是论战的产物。目的在于批准新宪法。内容介绍1787年,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举行,该会议制定通过了一部新宪法。新宪法要由13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一旦征得9个州同意,宪法即可生效。但在讨论过程中,各种拥护和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于是便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激烈的一场论战,《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这次的产物。作为新的宪法,它一方面反驳了反对派对新宪法的抨击,另一方面阐述了沿用至今的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美国联邦政体的运作模式。内容简介1、为什么需要新宪法,制定宪法的目的以及制定怎样的宪法,开启一系列论文。2、联邦极其裨益。制宪会议是为了联合,见了联邦政府(1)联邦的裨益之一是安全,有效防止外来威胁,分析各种势力,各种原因对国家在邦联政治形势下的侵害。(2)联邦裨益之二是联邦有利于国家商贸的繁荣,是确保国家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内容简介联邦的裨益之三是联邦有利于增加税收。联邦的裨益之四是联邦有利于节省政府开支。总结联邦的裨益,并反驳了“联邦范围过大无法建立共和政体”的意见,指出共和政体可以治理大国。3、邦联的弊端(1)管理不能及于个人,为团体立法而没有为个人立法邦联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邦联会带来纷争,导致内战。联邦不会侵犯州的权利,希腊共和国联盟和亚该亚同盟的例子说明邦联会使国家进入无政府状态。而日耳曼、波兰和瑞士的例子说明邦联会导致分裂,邦联的不足取。尼德兰联盟的例子效率低,政策无法执行等弊病说明邦联不足取。(2)法律缺乏支持。(3)各州政府缺乏相互保证。(4)各州向国库定额捐献而不照顾各州情况。(5)邦联缺乏管理商业的权利。(6)向各州定量、摊牌的方式招募军队不平等。(7)各州平等投票权违反多数原则。(8)邦联缺乏司法权。(9)国会组织本身,完全不适于行使适当的权利(10)目前的邦联制度并未经过人民批准4、防务(常备军与民兵)由联邦的目的出发得出联邦应有基本共同防御的必要权利,且不应受到限制。常备军的设置时联邦的必须,且设置权归国会。回应了“各州能提供共同防御的反对意见”。进一步论证常备军的必须。并以英国为例,说明限制立法机关提供国防手段的权利是错误的。再后,作者答复了“联邦会用军队来贯彻法律”的质疑,提出政府强有力,是有效的,会避免武力。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联邦政府必须使用武力的情况。作为军事组织的另一项,民兵管理全也应由联邦政府掌握,然而其长官则应由各州任命。5、联邦的一般征税权联邦应该享有完全的征税权。针对人们的质疑,作者提出,联邦的完全征税权并不会侵犯州的征税权。各州享有自己独立的征税权,联邦征税权和州征税权的不同时给予主权划分的结果。临时征税权也是必须有的一项权利。除去进口税等属于联邦的税种外,州和联邦在征税条款上具有等同的权利。因为此不应该在全国政府征税的项目上加以限制,并以进口税为例加以说明。在征税问题上对代议制加以考察。6、政体设置制宪会议在政体设置上存在困难。一是要处理稳定与共和自由的关系;二是要对权利进行合理的划分。政府设计应该交由少数有智慧的人来完成。共和政体最适合于美国。制宪会议有权制定联邦的混合宪法。权力的构成与分配等。《联邦党人文集》的主旨就是向美国人民证明联邦政府“对美国自由与繁荣的功能”,是美国人民相信“这个宪法正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的政权”。此书的三位作者充分利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设计了一个蓝图:建立一个联邦政府,而这个政府中的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分割,也就是说担任各个部门的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部门内担任职位,并且使三权分立机构中的权利互相制衡,这样就不会造就政府权力集中于一个组织或一个人的现象。而国体机构是共和国,他们认为行政部门权利集中于总统一人更有利于行政命令的实施。而美国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保障了民主的权利。我理解的三权分立从历史上深刻的知道“三权分立”是美国掀起轩然大波的一个重要词汇。三权分立是美国宪法的精髓。而联邦党人文集解释了分权制度的必要性,而其用意之一即否定立法权至上。三权分立之理解孟德斯鸠讲过: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加或支配彼此的行动,只能是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分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联邦党人认为:“立法、行政、司法并不要求完全互不相欠。”这些部门的联合或混合是各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有法定的监督。“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例特定,目的予以绝不的混合,此种局部混合在某种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个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联系中国的政治体制在现今的中国与现今的美国有很大的不同。美国事项的是最为广泛的总统共和制,而中国式人民代表大会制。美国的这种整体选择来源于联邦党人的努力,来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需要把强大的行政权集中到一个人的手里,所以选择了总统制。而我们这么选择是因为我们要构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而实现这种方式的最稳定方式是通过层层选举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最终的权利决定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美国来说,总统的权利直接来自人民,而中国政府的权利是有人民代表大会做赋予的,但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出来的。在这两种模式正常运作的情况下,美国人的方式可以使人民更加体会到当家作主即民主的美好,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的稳定,因为它将权利集中在人民认为更加优秀的人手中。为什么要联合作者不仅从正面的角度,论述统一的联邦对于全体美国人民的安全和幸福的意义,通过联合实现对外国势力的抵御和对国家尊严利益的捍卫。作者几乎考虑了所有一个统一而集权的国家所具备的优点,抛出了许多沉溺于古代小国寡民旧梦中的人们根本无法回答的问题。同时,作者反驳了反对派的观点,指出,基于人性本质的,以及与之相关且不断发展的对资源和利益的欲望,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争夺乃至战争。任何所谓商业的特性,美国人民的美德,共和国的本质等,都无法阻止这一趋势的演进,而最终的后果将是专制与衰弱。大共和国的可能性共和国地域的扩大会导致派别和利益的多元化。而只有在大共和国中才能实现政治、宗教、经济、阶层、职业等各方面的充分分化,社会的充分分化使得多数的形成和协调变得相当困难。作者们注意到了各种分化的源泉,包括宗教和观点的分化,但首先强调经济的分化。他们指出,人不仅因财产的数量也因其财产的种类而分化。在大商业共和国中,财产数量上的差别可能服从于财产种类上的差别,小共和国中致命的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斗争可能让位于不同职业和利益之间的斗争,这样,民众就处于极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党派之中,整个社会之多数的联合就不大可能根据正义和公益之外的其它原则而发生。简而言之,差异产生自由,然而差异依赖于国土之大。大共和国的优越性进一步,文集的第10篇集中阐述了大共和国的优越性,作者明确指出,“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作者证明共和政体比民主政体优越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而恰恰是由于共和政体的治理范围的扩大,共和政体的缺点得以矫正。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第十篇)。对于总统的选举方式上联邦党人不同意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他们对新宪法的选举方式表示了极大的支持和赞誉:“这一切优越性均已巧妙地结合在制完会议制订的宪法草案之内;亦即:各州人民选出一定人数充当选举人,其数目相等于各州在全国政府中参众议员人数的总和,选举人在本州内集会,就适于出任总统的人选进行投票。如此所投各票送交全国政府所在地,获得全部选票多数者即当选为总统。但是,由于多数选票并不见得总会集中于一人,而不足半数即作为当选又可能不甚保险,于是规定,万一出现这一情况,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五名候选人中选出他们认为最为合格的人。”这一选举程序能提供可靠的保证,“使得总统的职务绝不致落到不在最高程度上满足必要条件的人身上”。对于行政权的论述上汉密尔顿主张行政部门一定要强而有力:“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舍此,不能保卫社会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财产以抵制联合起来破坏正常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箭与明枪”。接着联邦党人认为要“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统一;第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四,足够的权力”。他们认为“以原则立场最坚定、态度最公允而著称的政治家和国务活动家,都曾宣布主张单一的行政首脑与庞大的立法机构并存。他们都已十分正确地表示赞成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而且都认为为此最宜集权力于一人;他们还都同样正确地指出,集权力于一人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最足以取信于人民,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权益”行政权集于一人更易于加以规范,人民的警惕和监督只有一个对象,这样就安全得多,总之执掌行政权的人越多,越不利于自由。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独立的制约方法上首先要求总统薪给在其任职期间的固定,立法者无权变更,从而保证总统不受诱惑或立法机关以此为要挟影响行政权的独立。其次,总统对立法机关的提案有否决权,即“可驳回一切他不同意的提案”,而在过后除非立法机关全部的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后才能否决总统的否决。总统的否决权一方面方式立法机关通过决议的方式逐渐侵犯行政权的独立,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因一时的偏见和轻率而造成不当立法。在总统任期上联邦党人认为“行政权是否行使得强而有力,第二个要素在于任职期限。”其目的有二:关系到总统行使其宪法规定权力时个人是否坚定;也关系到总统采用的管理体制是否稳定。行政首脑需要一定的
本文标题:联邦党人文集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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