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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垦政发〔2007〕17号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县政府同意《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2—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和《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46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垦利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垦利县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市燃气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将本单位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三条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市燃气等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一)小型(1)、小型(2)、小型(3)企业的存储金额分别不—3—低于人民币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3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9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执行,具体参见附件1。第四条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核定。经考核认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规定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或10%核定。第六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核定后,按以下方式分别向企业送达《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并监督其存储:(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二)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县交通部门送达;(三)建筑施工、城市燃气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县安全生产监—4—督管理部门会县建设部门送达。第七条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自收到核定通知书1个月内,企业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将《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见附件3)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对拒不执行风险抵押金政策规定,不按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到指定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申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县交通部门不得颁发、换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县建设部门不得申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不得核准其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否则,发生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由相关证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九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一)为处理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第十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5—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填报《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申请表》(附件4),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持《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取款通知书》(附件5)到代理银行办理取款手续。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商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凭《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特别取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直接到代理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可将企业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本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费用。(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十二条风险抵押金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批准,代理银行不得支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十三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商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6—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在原数额的基础上上浮20%重新核定,并及时送达核定通知书。企业自接到核定通知书1个月内按重新核定数额将风险抵押金补齐。第十四条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缩小,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非高危行业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有关管理部门发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及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重新核定其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数额,并按照重新核定的数额通知企业在1个月内到代理银行补存、退还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第十五条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办法执行。具体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处理。第十七条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第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迟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每年2月15日前,代理银行将上年度企业安全—7—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储、提取、计息等情况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第二十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按照分公司、车间的规模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第二十二条中央、省、市属企业在垦利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公司、分厂,以其分公司、分厂为单位存储风险抵押金。第二十三条垦利县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市燃气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的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存储标准如下:(一)危险化学品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1.有存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个体经营业户,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2.无存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个体经营业户,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8—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和维修的个体业户,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4.农药个体经营业户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二)烟花爆竹常年零售业户,存储标准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三)城市燃气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存储标准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四)上述规定以外的高危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存储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安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垦利县支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及标准2.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3.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4.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申请表5.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取款通知书6.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特别取款通知书—9—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10—附件2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编号: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隶属关系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二、风险抵押金核定企业规模上(下)浮比例核定存储金额万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县财政部门(盖章)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盖章)说明:1、此表一式五份,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2、企业凭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前到开设专用帐户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11—附件3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按照《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已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万元存入(代理银行)。其开户名称是,开户帐号是。代理银行经办人签字:代理银行公章:年月日—12—附件4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申请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风险抵押金申请使用理由风险抵押金存储额申请使用金额风险抵押金余额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年月日说明:此表一式四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各存一份。—13—附件5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取款通知书(代理银行):经研究,同意(企业)到贵行提取风险抵押金万元,专项用于支付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请据此办理取款手续。县安监局负责人签字:县安监局公章年月日县财政局负责人签字:县财政局公章年月日—14—附件6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特别取款通知书(代理银行):鉴于(企业)未主动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责任,经研究,同意由局到你行提取(企业)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万元,存入账户(账号:),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请据此办理取款手续。县安监局负责人签字:县安监局公章年月日县财政局负责人签字:县财政局公章年月日—15—主题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31日印发
本文标题: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垦利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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