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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如今市场繁荣丰富。鸡、鸭、鱼、肉,干、鲜、腌、腊,只要想吃,尽管上街买。然而,CCTV的《每周质检报告》,却在提醒着人们如今要小心着吃了。我们知道产品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和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划和目标。餐桌上有否安全感,关乎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绝不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中央要求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多种形式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民以食为天”,失职于“天大的事”,何以言“公仆”?“不如回家卖红薯”!1、产品质量法含义:是指调整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使用者、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机构等主体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2)明确产品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4)提高产品质量水平(5)对违法行为重罚。3、产品的界定及《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的定义:产品是指人们通过有目的的劳动而制造出来的物质资料,即有形的物质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所指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2)产品质量的涵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满足使用者要求的性能特征的总和。(3)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等所做的技术规定。按照判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产品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均适用本法。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我国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主要由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检查制度等几个方面组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的规定,就是这种监督的体现。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及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由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期限是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界限(本法第45条)。2、产品缺陷及责任的排除:缺陷的界定很重要,因为产品缺陷与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大小有关。一般认为缺陷包括以下几种:设计缺陷、批示上的缺陷、制造缺陷、原材料缺陷、装配上的缺陷及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陷的含义作了规定;第41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排除。3、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质量法第三章第26条~39条。四、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含义、特征及构成条件产品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缺陷产品所引起的损害后果;(2)它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3)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是有区别的。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产品责任,对此本法第41条作了规定。而销售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即疏忽责任,对此本法第42条作了规定。产品责任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事实发生;(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2、产品责任诉讼[案例1]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简称甲)与某电机厂(简称乙)签订了总经销该厂的新产品──某牌号新型电机的合同。该电机经过部级鉴定,并领取了生产许可证。乙已经按照双方的合约交了货,甲却拒收。乙称拒收违反合同,甲称拒收不是质量问题,而是乙厂电机铭牌上打着“中国制造”字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问:(1)甲、乙谁的意见正确?如何处理该案纠纷?(2)错误一方违反了什么法律条款?简要说明。[案例2]山东荷泽地区一位老人过70大寿时,儿孙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铜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晚大雪纷飞,气温骤降。晚11时,大儿子为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第二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案发后,荷泽市技监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请问:(1)该案应如何处理?(2)本案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案例3]张某买了一台切草机,使用近一年,没有发生什么问题。张某的朋友李某将张某的切草机借回家中使用,但在使用中,李某的手被严重切伤,住院治疗后虽无生命危险,但已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经查,切草机由于缺少一块安全板,因此稍不留意,手就会被切伤。李某认为,自己的手是被张某的切草机切伤的,因此张某应承担有关损害的费用,但张某认为,自己是无偿将切草机借给李某使用,而且切草机在自己处也没出现什么问题,因此拒绝赔偿。问:(1)李某是否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若责任主体认为李某不是消费者,且与李某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应该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这一抗辩成立吗?(3)责任主体应按什么原则进行赔偿,李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以包括哪些范围?(4)为了使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按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责任主体和政府有关方面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案例4]问:责任在谁?为什么?张某一次从商店购回5瓶“玉泉”啤酒,归家后遂放置于厨房,过了一会儿,正在看电视的张某忽然听到厨房内“嘭”、“嘭”几声巨响,到厨房一看,只见买来的几瓶啤酒已炸成碎片,啤酒沫溅得满地满墙都是,瓶子的碎片将厨房玻璃击碎一块,因为还未到开饭时间,厨房没人,故而未致人受伤。事后,张某投诉于消费者协会,有关技术监督人员在出事现场和商店调查中了解到,由于商店将啤酒箱堆放在露天,张某买时正是午后不久,啤酒瓶由于受热,内部压力很大而致使瓶体破裂。检查人员还发现一只酒瓶残体的瓶口边缘有缺损,显然是啤酒生产厂家在灌装啤酒的过程中存在问题。(《产品质量法》第28条、43条)[案例5]问:商店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1988年6月1日,甲从某百货商店买了一台S牌的电风扇,第二天中午,其妻乙不慎触到了正在运转的电风扇,结果触电造成右手残废。为给乙治伤,他们花去人民币2430元,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960元。出事之后,甲将风扇放置一边不用了。1992年6月1日,甲得知这种S牌电风扇质量有问题,并请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是该电风扇质量不合格。1994年1月1日至7月1日,甲所在的村发生特大洪灾,交通中断。甲于1994年8月1日请求某百货商店赔偿其因电风扇漏电伤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某百货商店拒绝赔偿。于是,甲起诉到人民法院。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百货商店赔偿因电风扇质量缺陷致其妻乙伤残所造成的损失。而百货商店则辩称,虽然电风扇质量有缺陷,但是事情已过去6年之久,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因此,百货商店拒绝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45条)[案例6]原告某铸造厂于1994年4月28日,从第一被告某五金机械公司处购买了由第二被告某机械厂生产的HQD3—3.2型滑车1辆,该滑车起重载重量为3.2吨。同年5月22日,原告在使用该滑车起吊重约1.8吨的冲天炉炉帽时,因滑车尾环焊接处脱焊,钢丝绳松脱,被吊物坠落,致使站在铁梯上指挥的工人应某,因铁梯倾斜而摔下,造成该工人外伤性脾脏破裂,右挠骨骨折,鼻骨骨折。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为该工人治疗花费医疗费24150.21元、护理费2541元、一次性伤残补偿5352元;以及该工人的歇工工资8470元、技术鉴定费1800元等,经济损失共48653.2l元。事后,市电梯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上述滑车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1)滑车的尾环制作与图纸不符,滑车尾环应该是整体制作后套于轴上,不应用ø6.5mm线材焊接在下垫管上;(2)生产厂对滑车尾环的作用未予说明;(3)滑车尾环是承载构件,是供钢丝绳端固定的承载件,而该滑车的尾环结构不符合承载件的要求,致使发生起吊物件时,该滑车尾环焊接处脱焊,被吊物坠落而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事故。为此,原告以该滑车的销售者(第一被告)和生产者(第二被告)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诉讼中,第二被告提出,该厂生产的各种型号的起重滑车,有原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是合格的。5月22日的事故,是因为原告工人应某既不是专业起重工;又没有经过专业的起重培训,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且指挥时站立位置不当而造成的。故对事故的发生,该厂不负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问:责任在谁?为什么?[案例7]某商店售出一批皮鞋,其中几双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负责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生产厂厂长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由生产厂多付10%的货物,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问: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第40条[案例8]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某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第2、41条)问:高某能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根据是什么?
本文标题:54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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