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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2018年)
《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效力仅次于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条约、协定————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法律行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作为整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3)公民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受制主体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提示】(1)纯粹的事务性行为(例如,在宴会上致辞),不以达到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不属于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例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由于不需要意思表示、直接从事即可,且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而非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不属于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双务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批准、登记、公告等)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视听资料形式默示,包括以行为表示接受和不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意思表示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提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两个因素:(1)年龄;(2)精神状态。两个因素中有一个触及相关标准,就要考虑该自然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1.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2.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1.法律后果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种类(1)主体的行为能力有欠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主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民事行为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一旦依法撤销,自始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该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依法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一经依法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始无效。(2)可撤销,也可不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2.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旦撤销,合同归于无效)。【知识点】:代理的特征、代理权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此类行为如本人未亲自实施,认定无效)。代理权1.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权滥用(1)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书面或口头)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2)代理权滥用的种类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②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③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权滥用的后果①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预祝大家最后都能够征服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无权代理无权代理1.种类(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构成表见代理除外)(1)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①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②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4)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5)恶意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2)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①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②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知识点】:仲裁仲裁(一)自愿仲裁1.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2.仲裁协议(1)书面协议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2)隐瞒仲裁协议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效力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知识点】: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独立仲裁【相关链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组织独立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2.仲裁庭独立(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2)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3.仲裁员独立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一裁终局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撤销裁决(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1.开庭VS公开(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2.和解(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3.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知识点】: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本文标题: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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