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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业务知识及相关规定宁敏2015年7月一、反洗钱知识概述二、中国反洗钱体系三、人民银行反洗钱四、金融机构反洗钱一、反洗钱知识概述(一)洗钱的由来(二)洗钱的概念(三)洗钱的过程(四)洗钱的特征(五)洗钱的方式(六)洗钱的危害(七)何谓反洗钱一、反洗钱知识概述(一)洗钱的由来1.最初的洗钱概念洗钱是一个中性词,指把弄脏的金属货币清洗干净。2.现代意义的洗钱概念(1)起源: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之王”——艾尔·卡彭(AlphonseCapone),将毒品收入混入洗衣店正常收入中,通过纳税,将非法收入清洗成“合法收入”。(2)专业化:20世纪30年代,美国“无冕之王”——麦耶·兰斯基(MeyerLansky),利用赌场、珠宝店、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此后,洗钱从孤立无序的行为,演变成了有组织、有分工的清洗体系。(3)传播:1973年,洗钱(MoneyLaudering)正式出现于美国公开出版物,并用来专指隐瞒、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而成为法律词汇。起因于对水门事件的调查,尼克松的竞选团队将贿赂款项清洗为合法政治捐款而用于竞选。此后,洗钱开始广为充分传播。一、反洗钱知识概述(二)洗钱的概念1.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eactiontaskforce)洗钱是一种故意行为,即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财产,以及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权利。2.美国洗钱,是指为掩饰非法收入的存在、来源或使用,就该收入设置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1986年的《洗钱控制法》)一、反洗钱知识概述3.中国洗钱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从《反洗钱法》第2条得出,主要指洗钱犯罪)4.通常而言,洗钱,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合法性而进行的相关活动或过程。一、反洗钱知识概述(三)洗钱的过程洗钱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1.处置阶段(Placement)——黑钱放置进入金融体系,是洗钱的开始阶段;2.离析阶段(Layering)——黑钱在金融系统内交易、转移、转换,是洗钱的关键阶段;3.融合阶段(integration)——与合法收入融合,变成表面合法的收入进行消费,是洗钱的完成阶段。注: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运行模式,洗钱者有时交错运用,最终以达到完成清洗的目的。一、反洗钱知识概述(四)洗钱的特征1.洗钱是上游犯罪活动的延伸。是已实施犯罪活动并获得非法收益的情况下延伸进行的。2.洗钱的对象是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非法财产及其收益,即通常的“黑钱”、“脏钱”,也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3.洗钱的目的不一定或不完全是为了获利。而是让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合法性,来隐瞒或掩饰犯罪证据以逃避法律追究,以实现“安全”使用犯罪收益的目的。4.洗钱的形式多样。凡是市场上存在的一切交易形式都可能被用于洗钱。一、反洗钱知识概述(五)洗钱的方式1.利用金融机构成为洗钱活动最主要的方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FATF估计数据,全球90%以上的洗钱行为是通过金融系统完成。金融体制上的漏洞是洗钱分子成功洗钱的一个重要原因。2.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如瑞士、开曼。3.通过投资办产业的形式洗钱。主要投资于现金密集行业,如娱乐业、餐饮业。4.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洗钱。主要采取价格转移法。如拍卖、贵金属买卖。5.其他洗钱方式。如走私、利用地下钱庄、使用通讯账户、信用卡、互联网等。一、反洗钱知识概述(六)洗钱的危害1.洗钱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声誉。2.洗钱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成为犯罪行为循环发生的助推器。3.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4.洗钱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5.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6.洗钱活动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一、反洗钱知识概述(七)何谓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法》)二、中国反洗钱体系(一)反洗钱制度体系(二)反洗钱组织体系二、中国反洗钱体系(一)反洗钱制度体系1.法律(1)《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①提供资金账户的;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二、中国反洗钱体系(2)《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人民银行负有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的职责。二、中国反洗钱体系2.法规《反洗钱法》第21条规定,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主要有:(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1号令);(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1号令);(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二、中国反洗钱体系3.规范性文件(1)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2)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二、中国反洗钱体系4.金融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制度规范(1)银行业《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工银皖发[2009]132号)(2)证券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国证合规字[2010]534号)(3)保险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寿人险发[2007]288号)二、中国反洗钱体系(二)反洗钱组织体系1.《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2.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目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的成员单位共23个。3.纵横交错,编织了中国反洗钱网络。二、中国反洗钱体系反洗钱协调机制反洗钱监管部门反洗钱司法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部际联席会议金融监管部门(银监、证监、保监)司法机关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协调机制银监、证监、保监分支机构地方司法机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三、人民银行反洗钱(一)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措施(三)人民银行违规履职的处理三、人民银行反洗钱(一)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职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1.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2.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5.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6.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三、人民银行反洗钱三、人民银行反洗钱(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措施1.非现场监管2.执法检查3.监管走访4.风险评估5.行政调查6.行政处罚三、人民银行反洗钱1.非现场监管(1)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的行为。(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三、人民银行反洗钱(3)非现场监管主体①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进行非现场监管;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三、人民银行反洗钱(4)非现场监管措施①质询: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制作《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采取电话或者书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或核实。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制作《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质询机构;金融机构应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书面质询的应书面答复;收到金融机构答复后,人民银行应制作《反洗钱监管记录》。三、人民银行反洗钱②约见谈话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应制作《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谈话由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加。谈话结束后,应制作《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三、人民银行反洗钱2.执法检查(1)反洗钱执法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规定,进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工作场所对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三、人民银行反洗钱(2)主要执法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第56号主席令第八条)及人民银行反洗钱“四个规定”;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1号令);③《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④《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三、人民银行反洗钱(3)反洗钱执法检查措施①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②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
本文标题:反洗钱业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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