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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梅一地理与旅游系旅游政策法规2011年8月课程结构第一章旅游法概述第二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第五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六章旅游饭店法规制度旅游法律基础旅游法律主体课程结构(续)第七章旅游资源管理法规制度第八章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第九章旅游交通管理法规制度第十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第十一章旅游投诉法规制度第十二章河北省旅游管理法规制度(略)旅游法律客体旅游相关法律旅游程序法律学习资源推荐国家旅游局网站中国旅游报网站中国导游网河北省导游考试网(导游资格证考试信息)政策与法律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政策的基本特征: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的基本特征: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第一章旅游法律基础旅游法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旅游法的形式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旅游法的概念广义: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旅游基本法(尚无)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旅游者旅游相关企业外国旅游组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单位(之间、内部)旅游法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地方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外: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国际条约、协定重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旅游法律关系是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旅游法律关系客体旅游法律关系内容旅游者、旅游企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组织旅游权利旅游义务物、行为、智力成果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确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旅游法律行为旅游法律事实旅游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有意识的自觉活动保护: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二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合同与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和旅游格式合同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法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帝王)公平自愿平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基本原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无名合同主体的特定性标的是旅游服务内容法律明确规定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格式合同旅游合同特征旅游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自然人(旅游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无民事行为能力10无特别规定旅行社二者相同,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案例(1、2)旅游合同的形式其它(推定、默示)书面口头合同形式旅游合同合同的内容(旅游合同内容详见第五章)解决争议办法违约责任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或酬金质量数量标的当事人名称住所合同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案例1受要约人要约人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案例2合同是否成立某年9月23日下午5时许,甲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乙市某旅行社紧急来电称: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的一个20人旅行团已在来甲市的火车上,将于明晨6时抵达。但是甲市旅行社在这天下午4时突然变卦,给他们去电传称不能接这个团。为此,请质监所予以协调。甲方质监所紧急与甲方旅行社联系,该旅行社称,我社表示愿意接这个团,但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该旅行团返程购票事宜上,我社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对我市提出的新要求,乙方旅行社至今未答复,故我社决定不接这个团。乙市旅行社则称甲市旅行社曾同意接这个团,虽然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提出了新要求,但这此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甲市旅行社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旅游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批准登记、附条件/期限)成立≠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主体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无效合同(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和当然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条款:免责条款涉及“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非法出入境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一方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时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撤销机构:法院,仲裁机构案例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除外)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隐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代理案例南昌游客王某等39人报名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北京8月游,支付了费用,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在北京旅游期间,旅行社并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为此,该旅游团十分不满,遂与导游交涉后达成退款约定协议,由旅行社退给旅游团每人部分费用。回南昌后,当旅游团向旅行社索要退款时,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对退款协议不予认可,申明退款协议无效。2007年9月26日张女士与甲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一份,参加甲旅行社“桂林、漓江、阳朔”七日游。10月5日旅游专列返回途中,于晚21时许停靠衡山车站。因停车时间较长,车厢内温度较高,列车上的存水用尽,使游客产生不满情绪,部分游客利用下车通风机会拒绝上车。甲旅行社随即购买矿泉水发放给游客,并协助车站工作人员和专列工作人员劝说游客上车,经过做工作,仍有部分游客拒绝上车,并向甲旅行社提出1000元/人赔偿要求,甲旅行社的随行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游客代表签订赔偿协议。该专列在衡山车站滞留了6个小时后,与10月6日早6时许从衡山车站开出。张女士返回后于2007年10月18日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旅行社履行赔偿协议,支付损失费1000元。案例一2005年3月18日,李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当日,李先生即交付了1600元费用。之后,李先生即随团旅游,在旅途中导游对游客很不友好,工作也不认真负责,不少游客对导游都很有意见。李先生与导游发生了口角,感到很不愉快,便终止了旅程。李先生回来后即与旅行社交涉,旅行社认为系李先生的原因导致口角及纠纷的发生,李先生自己终止旅程,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李先生对这家旅行社的所作所为感到很失望,便进一步对它进行了了解。在了解的过程中,李先生发现。该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无资质经营,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要求旅行社退还其旅游费用1600元,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案例二2009年暑假,刚满12岁周岁的福州某中学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夷山玩,想找一家旅行社跟团旅游。他们背着父母从家里拿了钱来到T旅行社欲跟团旅游,T旅行社以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报名,须由其父母陪同方可办理为由予以拒绝。黄某等人又来到H旅行社门市部,当时H社职员田某接待他们,得知来意后,热情推荐了武夷山3日游。他们即按报价每人550元交清团费,并和H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黄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坚决不让黄某去旅游。随后黄某的父亲向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退还团款,并希望旅行社改进工作。引申: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的合同虽然还没有成立,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旅行社于2008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出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定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帐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等。报社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县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该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吗?”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给出了指定银行帐户号码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入该帐户,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赶到旅行社,当被告之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李某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是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照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合同。旅游合同的履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适当履行)、诚实信用(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规则:约定不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谁守约,谁受益)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旅行社行使案例旅游租车、团费、演出门票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担保法)民法上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等。抗辩权的特征:1.抗辩权的客体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
本文标题:旅游政策法规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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