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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年3月6日内容解析《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一、新标准的修订意义二、新标准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一、新标准的修订意义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加强“两规”衔接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衔接。2、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3、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气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4、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二、新标准主要内容解读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域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纳入城乡用地分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新标准的主要调整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新标准的主要调整旧版: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新版: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总则(标准适用问题)适用对象与范围城市中设市城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工作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上版国标本版国标2010年12月24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工作衔接的考虑总体规划:已经上报审批可不调整,新编和在编的应根据新标准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准的一律按新标准编制。已批准的老控规应做好衔接和“翻译”。规划管理:应按照新标准实施管理。关于适用时间及工作衔接3.1.2条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旧版: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3.1一般规定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3.2城乡用地分类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乡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H建设用地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其中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100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3.2城乡用地分类建设用地小类划分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取消了原来的城市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3.2城乡用地分类地面按实际用途归类建设用地小类划分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互不重叠。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3.2城乡用地分类建设用地小类划分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计入A8.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公安局计入A1。3.2城乡用地分类建设用地小类划分E1水域E11自然水域E12水库E13坑塘沟渠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3.2城乡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除去“坑塘水面“和”沟渠”的地类。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3.2城乡用地分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类,其中的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归入“其他建设用地”(H9)。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土地部门三大类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H9其它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2水库E9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的空闲地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9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除去空闲地以外的用地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城市建设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主要性质: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依据,主导功能难以明确时按底层主要使用性质归类。具有地下或者空中开发利用的用地,以地面实际用途确定分类。一张规划图上一种建设用地尽量用同一等级的分类,尽量避免同时出现如A和A2.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R36居住用地A91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51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3工业用地W3物流仓储用地S5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410公用设施用地G3绿地与广场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相对于原来的10大类,少了“对外交通”T、“特殊用地”D和“水域及其他”E这3类用地,原来的“公共设施”C拆分为A和B。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R21用地中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由原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1.原体育用地中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B32)。2.原C53“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的B14“旅馆用地”。3、将原C51“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A51“医院用地”和A53“特殊医疗用地”,将原C52“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A54“其他医疗卫生用地”,而本标准A52“卫生防疫用地”中增加动物检疫站等新内容。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4.原标准分类中社会福利院等归入“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社会福利用地”(A6)。5.“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在原标准中属于特殊用地,考虑到其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公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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