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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掌握其他特殊合伙企业•案例分析掌握其他特殊合伙企业案例分析•张某(10W)、李某(5w)、丙(20w)有限责任公司和丁(50w)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合伙人之间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欠银行的贷款不能全部清偿,银行要求丁公司偿还导入案例第三节其他特殊合伙企业•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二)特征•(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单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二、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设立的条件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必备条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一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除了符合《合伙企业法》一般规定,还应该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2)执行合伙事物应该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物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出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的限制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执行合伙企业事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及限制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四)有限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退伙对于退伙前产生的债务,以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五)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遍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要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008年4月,甲、乙和做警察的丙三人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娱乐城,名称为“海陆空娱乐城有限公司”,口头协议约定使用甲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约定:甲与乙各出资100万元,因丙是警察拥有社会资源和权力资源,抵做出资100万元。请问:•本案之娱乐城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有哪些不符合法律的地方,请一一指出。案例一•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请问:•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所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案例三•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当然,还要进行登记•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他们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四•一、清算和清偿。•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3、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福顺昌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郝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案例六•1、郝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是法律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上称之为竞业禁止。•郝某在与李某合伙设立面粉厂后,为获取更大的利润,又与他人合伙设立另一家规模更大的面粉厂,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2、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
本文标题: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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