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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
经济法学伍再华倒霉的猎人有个猎人早上起来上山打猎,发现了一只兔子,猎人开枪,兔子中枪以后狂奔。猎人猛追,翻过了99座山,跨过了99条河,最后兔子终于倒下了,猎人很开心,正要去拣兔子,突然一个小朋友出现了,一把抓住兔子,猎人很生气,说“小孩快把兔子还我!小朋友说“不给,我先抓到的。”两人争执不下,决定去找法官评理。法官了解了案件以后说“无主物,依据物权法,应当先占为主,猎人虽然有开枪的行为,但是先占者是小朋友,依法判决兔子归小朋友所有”猎人当时晕倒!第二天猎人又去打猎,又看见一兔子,猎人迅速开枪,兔子还是翻过了99座山,跨过了99条河,最后倒地,猎人左右看看没有他人大喜,立即拣了兔子,刚下山,发现警察在下面,法官也在下面。猎人得意的问到“法官大人,现在兔子是我的了吧??”法官说,朋友这只兔子刚才逃跑的时候,逃到了A国的境内,该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依据该国的法律,无主物是属于国有的,现在你必须归还这只兔子”猎人于是又晕倒!第三天猎人又去处打猎,又发现一只兔子,猎人迅速开枪,兔子中枪以后狂奔。翻过了99座山,跨过了99条河,最后兔子终于倒下了,猎人看看在本国境内,又没有小朋友,猎人大喜欢,拿了就跑。刚出来又遇到法官,猎人哆嗦着问“大人这回没有问题了吧?”法官笑着说,“你看看兔子脖子上的布上写着什么?”猎人一看“王小毛赠送给李小毛,爱情留念”“什么意思???”“哦!就是前天那个小朋友的初恋女朋友在幼儿院赠送给他的礼物呀!一只小兔子呀!”“哦??兔子有主人?那我不是要赔偿他一只兔子??”恐怕没有那么简单!法官说,具有特殊意义的物体,如果遭受侵害,引起的将除了物权上的赔偿以外还有精神损失费用?大概5万左右吧!猎人听了当时晕倒!第四天,猎人出发到集市上卖了枪,买了本法律书籍开始学习!一起看一个小案例,体会“知法”对于生活的作用。小胡老师手头紧,但是又想趁着长假出去旅游,于是2003\4\28向咱班A君借了2000元钱,A君一百个不愿意,但又拉不下脸,于是就答应了。小胡老师说“我一个月后肯定还你”。小胡老师一直没还钱,A君每次来上小胡老师的课时,总是用灼热的眼神盯着小胡,希望她能明白他心中的期待,可小胡却似乎没有任何的感应。就这么一学期过去了。第二年,A君休学一年,一直没有上课。直至2005年新学期开学了,A君才又开始来上课了,每每见到小胡,都极其的热情,灼热的眼神一直未曾改变。小胡也极其热情的回应,嘱咐A君牢记毛主席的教导“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可就是没有提“钱”。2005年6月1日,A君实在按捺不住,上完课直接来到小胡办公室,微笑着说“老师,难道你真的忘了吗?”“忘了什么?”“你曾经借过我钱?”“哦,我记起来了,可我最近手头有些紧,能否缓两天?”A君知趣离场。过了几天,A君见小胡又似忘了此事。再次来到办公室,说“老师,你借我的钱还我吧,我最近缺钱。”胡老师说“工资没发,上有老、下有小,家里都揭不开锅,哪有钱还你?”A君终于火了。说“老师,你太过份了。你今天是还也得还,不还也得还。不然我起诉你。”胡老师欣慰一笑“请便”。下面,大家想一下结局是怎样的?A君一纸诉状将小胡告上法庭。小胡从容步入法庭,对着迎面的A君欣然一笑。A君在法庭上大声的读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小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A君:“胡,你是否借过我的钱?”胡:“是,如果我没有记错,那应该是在2003、4、28,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A君:“借的数额是2000元,对吗?”胡:“是”A君“整整两年多了,你一直没有给我还钱,对吗?”胡:“是的。您在2005、6、1请求我还钱,我因手头紧而未还。”A君最后陈词,唾沫飞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小胡:“对于A君所有的陈述都表示认可,但是我于2003、4、28日借款,A君于2005、6、1第一次请求我还钱,已过了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A君的诉讼请求。”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本章重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与邻近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渊源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作为一国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体现,但它们既不是现代的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现代经济法一般都认为它最早产生于德国,大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总之:当今许多国家通过对于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认识到要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放弃的纯粹市场经济,也不能实行完全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总是要以“看的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调整的商品经济的运行。我国亦然。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定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如民法纵向经济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整体利益)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自身利益)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经营协调关系(主体平等)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市场调控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如全民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中的三会制度。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四)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中国经济法定义: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一、经济法的地位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有的重要地位,它是在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性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两必、两合”(经济上的必然性、政治上的必要性、法律上的合法性、法学上的合理性)(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2)符合法律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3)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二、经济法的本质(特点)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法律属性:即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三、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一)经济法与行政法联系:1、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因而都属于公法的范围。2、渊源:基本相同3、独立地位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主。经济法调整宏观、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3、作用不同:经济法——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行政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4、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外,采取了行政制裁的形式。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二)经济法与民法联系:1、调整对象: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2、渊源方面:基本相同3、独立地位方面: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均属于国内法4、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2、主体不同:经济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民法:自然人、法人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方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方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方式。民法对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方式。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四)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第五节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管理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本文标题: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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