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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新制度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地税行业形象,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一、全局干部职工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二、全局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二)、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四)、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五)、对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文明建设标兵”称号,并一次给予200元奖金。(六)、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创建经验被同级或者同级以上文明办推广的,创建人员被同级或同级以上文明办通报表彰的,通报表彰人员作为干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甚至合格。(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四)、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五)、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重视不够,不按局内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的,取消年度评选资格。(六)、凡违反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规定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存入本人档案。(七)、创建中,主管努力不够,创建积极性不高的,给予通报批评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本文标题: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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