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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王林讲师、硕士刘军讲师、博士河南理工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Tel:13523352740;E-mail:wanglin82620@163.com13503915027liujun5027@163.com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第二节基本规定•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节法律责任分为7章,共97条。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总则(15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条)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条)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条)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9条)7.附则(2条)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防止和减少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如何准确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空间的适用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排除适用普遍适用原则;已有规定的不再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今后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原则等;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则)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总则)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第3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1.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第一次;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第二次: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河南省井陉煤矿时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第三次:1960年,我国第一艘万吨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纳入了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江泽民同志对安全生产的论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胡锦涛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06年3月27号下午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强调:•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四个“必然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二、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三、强调了发展的“三个不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四、安全生产方针由“八字方针”充实为“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五、强调搞好安全生产,领导是关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六、强调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三个同步”:要坚持把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性和特点,抓紧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举措。•七、强调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2.安全生产的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五同时”原则:即企业各级领导或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2、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3、“三同时”原则(《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6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活动的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规定了其六项基本职责;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⑴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③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8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⑵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8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⑶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第89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①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第7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②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第52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③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⑷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8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⑴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⑵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本文标题:安全法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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