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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03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两类公司的共同问题一、公司——《公司法》第2、3条•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筹资与经营的非开放性•设立程序与组织机构简单化•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筹资与经营的开放性•设立程序与组织机构复杂化•典型的资合性公司思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之间的依附关系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的分类资本筹集和资本转让的方式不同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某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家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9.7出资设立开开铝厂2010.3.1购销合同开开铝厂供应铝锭300吨,单价8000元/吨,共计24万元;付款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前。2010.3.6货物运到2010.3.10亏损,无法付款起诉法院被告20(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一人公司•(四)国有独资公司•(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H市A区以批发海鲜为业的个体工商户李海生等60户,相互之间挤兑、拆台,生意萧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李海生欲联合大家,成立一个公司,对外经营。•2010年3月20日,李海生召集60户经营者,就成立公司的事宜,达成共识:•(1)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起名为四季鲜海产品贸易公司,以批发海鲜为主营业务。•(2)各户不再缴纳任何资金,以当日的各户清点的海鲜货物,视为出资。•(3)推举李海生办理公司申请登记事宜,按照工商局登记要求,灵活处理。•之后,李海生进行了登记申请工作:•(1)按工商局提供的范本,起草了四季鲜海产品贸易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签了名,盖了张某、玉某、宗某等四人的私人印章。•(2)请来了某会计事务所,查看了市场上的经营情况后,出具了四季鲜海产品贸易公司实物出资已到位,折合人民币48万元的验资报告书。•(3)在股东登记栏,写上了所有60户的名字。•(4)将自己登记为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5)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了60户经营人员同A区某街道办事处的租房协议书,证明其有经营场所。•工商局在审查时,发现其存在许多问题,不予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24条•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6、27-29、31条•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1、25条•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8条•5.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1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认足股份和缴纳出资•3.验资机构验资•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5.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法》第6条、第30条•6.签发出资证明——《公司法》第32条•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公司法》第14条企业登记程序登记的方式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当场受理、当场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申请人受到《受理通知书》15日内递交原件直接到登记场所,当场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邮寄,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准予登记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营业执照(10日内)公告《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27-29、31条•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30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37-57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性质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关成员全体股东董事(3-13人)监事(不少于3人)缺失情形一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职权第38条第47条第54条议事形式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54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一人公司——《公司法》第58条特别规定出资10万元;一次性缴纳责任承担第59条第2款股东消极条件第64条第63条法定审计登记、执照上注明一人独资不设股东会组织机构设立登记股东制定章程《公司法》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65条特殊规定设立负责人专任原则组织机构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章程制定股东制定董事会制订,股东批准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股东委派;职工代表股东委派;职工代表(不低于1/3);不少于5人第70条《公司法》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股东的股权转让A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现金25万元25万元25万元机器设备作价25万元机器设备实际价值16万元要求抽回出资戊要求出资转让不同意,不购买股权转让自由转让原则股东之间同意转让原则向股东之外逾期(30日)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同意书面通知,征求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通知原则逾期(20日),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应履行的手续(第74条)《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73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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