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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探讨一.老生常谈问题:1.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目前关于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问题,主要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是监护关系;二是认为不是监护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主流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原因在于:(1)与监护的内涵不符。所谓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幼儿所在单位或幼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不存在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幼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幼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幼儿园不能成为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因为幼儿的父母并没有明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事实上幼儿园也不可能接受这种委托。1.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2)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第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19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8条规定:保育员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以上法律法规仅足以说明幼儿园对幼儿的关系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不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注意:监护责任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的职责;而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职责是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置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因此,幼儿在幼儿园出了事,并不是大家所想象的学校要完全承担责任!2.幼儿受伤害的归责任原则(1)过错原则民法上主要规定了三种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一是过错原则,二是无过错原则,三是公平原则。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主要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适当给予赔偿。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此为依据来作裁决的。★注意: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种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2)公平责任原则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注意:如果幼儿在幼儿园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幼儿园、幼儿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幼儿园、家长及当事人各方等可以视情况分担责任。对于无过错造成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3.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过错的认定(1)故意和过失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错误。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或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由于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虐待幼儿造成幼儿伤害,活动器械的不当设置、使用给幼儿造成伤害,环境不安全给幼儿造成伤害等等。3.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过错的认定(2)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法律依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注意:在认定责任时,要严格区分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3)意外事件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注意:幼儿在幼儿园发生的损伤问题,不完全是由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也有工作人员无法预料、无法防止的意外事故。对于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就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二.对幼儿保护应注意的问题1.幼儿用餐时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保护幼儿安全用餐【馒头噎死孩子幼儿园被判赔30万】2011年6月14日上午8时,安安像往常一样被家人送到位于刘家滩的启慧艺术幼儿园。幼儿园供应的早餐是小米粥和馒头,当时,有一名老师坐在安安旁边,监督孩子吃饭,突然,安安发出一阵呜呜声,且呼吸困难,老师意识到安安可能被馒头噎住了,立即用手拍打其背部,见紧急抢救措施无效,老师当即叫车将安安送往就近的一家医院。10时许,医生宣布安安已停止呼吸,死因为窒息。事后,就孩子的善后事宜,家长和幼儿园没有达成一致。当年10月17日,安安的父母将幼儿园、刘家滩村委会、城关区雁北街道办事处及城关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元。近日,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启慧艺术幼儿园赔偿30万元,其余3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2月21日,启慧艺术幼儿园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2.午休时要加强管理,避免出现意外3岁童幼儿园死亡幼儿园赔17万余元2010年10月9日,3岁女童宁宁在广州市某幼儿园午睡时,因其自身患间质性肺炎(重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但直至下午3时,距离午休起床时间过去15分钟后,保育员才发现宁宁的异常,但为时已晚。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幼儿园承担30%过错责任,向宁宁家人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余元。本案中,幼儿园为什么要承担30%的责任?〖建议〗(1)教师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检查幼儿的睡眠情况,不得擅离职守。(2)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3)幼儿园应安排人员加强巡视,以免出现疏漏。4岁女童不睡午觉遭老师体罚磕掉门牙2009年3月10日上午7时30分,家住潭村南新二十巷的河南人白英琴照例一早将4岁的女儿王珊珊送到附近幼儿园。当日傍晚6时许,白英琴将珊珊从幼儿园领回家,“她没有太多话,回到家我做了她喜欢吃的肉,可她怎么也不张口吃饭。”当白英琴让珊珊张口,试图喂她吃饭时,发现珊珊下排门牙不见了。“4岁的孩子,总不至于换牙吧?”白英琴觉得奇怪,在她的逼问之下,珊珊说出了当日的经历:“我不睡觉,蓝老师就推我,撞在墙上,牙齿就掉了。”当日,在石井派出所的协调下,幼儿园为珊珊支付了医药费,并给白英琴夫妇200元钱作为赔偿4.幼儿游戏时应倍加关注,保护其不受伤害〖案例〗2004年1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来接年仅4岁的小天(化名)的父亲却发现孩子头部肿起个大包,左腿也不能动了。小天支吾着说我们在玩游戏时:“有个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块石头上。”随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伟(化名)。小天父亲赶忙找到老师反映这一情况。幼儿园李园长找到5岁的小伟,而小伟自己也说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看着小天一直喊左腿疼,李园长赶紧和小天父亲把小天送进医院,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天是左腿骨折。为治病,小天花费医疗费1.3万元。〖评析〗对小天的伤害,二被告负有共同赔偿责任。小天在幼儿园入托,被小伟推倒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幼儿园负有补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建议〗:首先,教师应对将要做的游戏有充分的估计,如游戏跑动较多,活动量较大,就应选择较宽敞的场地,且最好是软地垫的;其次,游戏前可和幼儿一起说说该游戏的危险之处,让幼儿有意识地控制、保护自己。尤其是,要求儿童不要打闹,有什么问题立即向老师报告。2010年3月23日,福建省南平市发生一起震动全国的恶性案件,一名男子在当地一所小学门口连续砍伤、砍死多名学生,造成了严重的9死4伤后果及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全国各地引发了强烈的关注。12岁女生深夜产下胎儿2014年1月3日早上,湖南浏阳市某镇中学女生宿舍厕所的下水道内有一个胎儿。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派出所接报出警并没有直接在校内寻找涉事女生,而是由学校组织女性教师进行排查。对表现出身体特别不适的女生,学校统一组织她们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在医院里,通过尿检发现一位寄宿生有一定可能,中午时分,女生母亲前往学校,将孩子再次送往医院。在医院内,面对心理辅导医生,女生终于开口——1月2日晚上宿舍值班老师巡查后,这名12岁零几个月大的女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厕所内产下胎儿。施害者疑为50多岁的邻居,在她读小学的时候,对她一段时间内都有(性侵)。该男子男子与妻儿共同生活。1月3日晚上在家中被抓时,他还不知道已经事发了,甚至不知道这个女生已经怀孕。学校也没有发现孩子怀孕。女生是2013年9月入学,进初中才4个多月,被性侵在小学时就开始了,学校对此并不知情。孩子的体形微胖,加上她是未成年人发育没有成熟,冬天衣服穿得多,别说班主任、寝室老师,就连同寝室的同学都没有发现她怀孕了。女生的父亲在外面打工,平时很少回来,母亲不太管她,好像父母的感情也不是太好。记者从警方一人士处获悉,目前男子已经被刑拘,对于性侵女生的行为,这名男子没有否认。15和蔼可亲的老师传播给我们知识,还教育我们如何做人!看到这些中小学生人身生命受到威胁,你有何感受?由此,你想的呼吁什么?青少年需要法律特殊保护一.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案例1.生日那天为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2013年12月17日,某市公安局抓获了一个杀人抢劫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在近一年时间内作案频繁,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中共抢劫9次,杀死7人,重伤5人,当地民愤极大.但在审理时,发现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陶仁验(1996.12.9出生)最后作案的时间为1996.12.9晚上10点,即为陶仁验18周岁生日当天的晚
本文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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