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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开发建设单位(甲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物业服务企业(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组织机构代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将(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全部委托于乙方,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码: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名称: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预测面积约万平方米。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本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最终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第二部分物业服务内容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1、协助甲方做好工程的验收和各项设施设备安装的监理与验收。2、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条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与规定。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4、公共绿地、植物、景观的养护。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外运及各种共用管道的疏通清理等。6、协助维护车辆停放进出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位置进行管理。7、协助做好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无法控制的秩序混乱和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物业装饰装修提供管理与服务,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在装饰装修方面的权利义务。11、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约、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制度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4、建立完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档案,收集记载相关情况。15、制定对业主专有物业部分的有偿维修服务价目表,并进行公示。16、其他服务事项:由乙方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第三部分物业服务标准第四条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第四部分物业服务期限第五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合法的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期限自动终止。第五部分物业服务费用第六条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地上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元/㎡/月(含电梯运行费用);2、实行包干制,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面积和计收时间:普通住宅总建筑面积约为万平方米,自开发建设单位(甲方)向业主发出通知交房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收取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及甲方自有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标准的全额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半个年度的物业服务费;此后按每半年的期限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通知交房之日后,无论是否居住空置,都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按以下约定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和装饰装修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防损保证金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1、业主装修防损保证金1000元,施工单位施工防损保证金1000元;2、装修管理服务费:5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收取此费用,包括: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磨损费、垃圾清运费、公共区域成品保护费、公共区域的维修费、施工人员的管理费、各种证件的工本费等)。墙体拆改另加280元/立方米(垃圾清运费);3、施工人员《施工临时出入证》,押金20元/个;《临时住宿证》,押金20元/个;4、《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押金50元/个。5、如收取装饰装修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防损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装饰装修完工验收后30日内将防损保证金全额退还。第九条停车位、停车场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乙方应当与停车场、停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十条乙方另行接受业主委托对业主专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第十一条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六部分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2、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前,提供给乙方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为。3、在办理业主入住15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相关资料。在办理业主入住后3个月内,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房屋管线布线图;资料清单见附件六。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内,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5、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工程验收资料,并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6、按规划设计要求,为业主户内配置电卡式计量表、燃气的输卡式计量表、远程抄送式水表;各个分区独立单独计量,例如,楼道照明、地下室小房、庭院照明、动力用电、电梯、水泵等单独计量的电表;使用临水、临电的,甲方应当按物业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费用差价。7、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8、配合乙方做好务工作。9、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及相关的本合同规定费用。2、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企业的服务行为进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7、有权让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直接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交纳相关费用。8、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及相关业主协商解决。9、属于甲方保修的业主自有物业,业主提出修理申请的,乙方应当给予协助,并对施工现场提出管理要求。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服他权利义务。第十四条业主(包括仍有未售出房屋的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2、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3、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4、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5、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6、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7、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影响相邻关系,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七部分合同终止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第十六条合法的业主大会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2个月前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新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并按时撤出本物业区域。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合法的业主大会、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第八部分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和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未按规定和程序撤出的,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费金额的2%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依法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时间物业服务费金额的3%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无正当法律允许理由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规定的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第十九条除本合同第七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二十二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九部分争议解决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市、区、办事处、居委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部分附则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自首
本文标题:1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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