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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法律基础主讲:林瑞青副教授第八讲民法6:物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是最基本的财产权二、物权的特征主体:权利主体的特定性与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内容:直接支配一定的物,排斥他人的干涉权利公示:占有和登记标的物:物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三、物权的客体——物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且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磁场、电、光等)物的主要分类:动产、不动产能移动且不损其价值、性能的物为动产,反之为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第一节物权概述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四、物权的公示公信公示——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公信——当事人变更物权一旦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但是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或无瑕疵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一节物权概述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第二节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所有权特征内容上的完整性:四项权能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强烈的排他性客体仅限于有体物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二、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劳动生产,收益: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添附:混合、附合、加工,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2.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接受赠与等)第二节所有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第二节所有权三、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构成要件: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取得的财产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动产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法律后果: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所有权移转,受让人为合法所有人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赔偿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四、所有权移转指所有人从原所有人手中移转到新的所有人手中动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登记第二节所有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五、所有权的消灭客体消灭、主体消灭、所有权被依法转让、所有权被抛弃、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六、所有权的保护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二节所有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七、财产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多个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有物按约定管理或共同管理,管理费按份支付或共同支付处分或修缮应经2/3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可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按份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对内除另有约定外,按份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第二节所有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其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业主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业主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节所有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业主的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2.业主的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物基本部分:屋顶、外墙、楼面、支柱、地下室、楼道建筑物共用部分:走廊、免费车位、道路、管道、电梯、公共绿地、供水和供电及供暖设施等第二节所有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4.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上述5、6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则半数即可第二节所有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业主的请求权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6.维修基金与费用分摊(按份共有为原则,约定为例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7.物业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节所有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指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第三节用益物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承包经营权有期限。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承包期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三节用益物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反之亦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出让金。届满则自动续期第三节用益物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三、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并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无宅基地的村民,应重新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再批准。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节用益物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佛山科技学院成教课件一、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以不动产为主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四节担保物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抵押物某项特定的财产,该财产具有特定的范围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物能以登记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2.抵押财产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节担保物权主讲:林瑞青fsdxlrq@163.com博客:种情形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
本文标题:8-法律基础(民法6:物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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