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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4B第九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20121224B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法国的药物经济委员会西班牙的卫生部和消费事物部意大利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德国的保险商协会瑞士的社会保险局英国的卫生部和制药协会澳大利亚的药物定价局瑞典的价格竞争委员会20121224B第一节药品价格管理一、药品价格管理的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20121224B(一)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1.政府定价的含义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20121224B2.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的目的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秩序保持药品市场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20121224B3.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政府定价的药品包括由国家发改委(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定价和由省级政府定价两个方面20121224B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即专利药品创新类新药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20121224B省级政府部门定价的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医保目录》中规定的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配制剂纳入地方计划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20121224B实行单独定价的药品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若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该企业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单独定价。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生产企业首先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转报国家发改委,经有关专家论证,最后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水平。20121224B(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市场调节价的含义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0121224B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除政府定价的药品外,其它产品应由药品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其零售价格药品的批发、零售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应在不超过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20121224B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一)药品价格监测系统的组织形式国家发改委: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和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各级价格信息中心:药品价格监测的具体承办单位20121224B(二)药品价格监测的内容药品经营单位实际购进的价格药品经营单位实际销售的价格药品经营单位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20121224B第二节药品广告的管理一、广告与药品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对广告的定义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20121224B药品广告的定义药品广告属于广告的一种,是以销售药品为目的的产品广告,它是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宣传药品,以加强药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联系,从而达到销售药品、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的目的。20121224B广告主: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20121224B二、药品广告的审查标准(一)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①麻、精、毒、放、戒毒药品以及SFDA认定的特殊管理的药品;②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③SFDA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④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⑤SFDA批准试生产的药品。20121224B(二)限制发布广告的药品2001~2004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先后四次发文明确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药品20121224B限制发布广告的药品(可发布至2001年4月1日)粉针剂类大输液类已经正式发文明确的其他品种抗生素类的处方药20121224B抗生素类的处方药抗感染药物β-内酰胺类(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类大环内酯类林可霉素类其他抗生素类(如盐酸万古霉素、盐酸去甲万古霉素、杆菌肽、磷霉素等)抗结核药抗真菌药物20121224B限制发布广告的药品(2001年11月1日停止发布)小容量注射剂20121224B限制发布广告的药品(可发布至2002年2月1日)非抗生素类抗感染处方药喹诺酮类药抗真菌类药抗病毒类药抗结核病类药磺胺类药其他化学及天然抗菌类药激素类处方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雌激素及孕激素类药子宫收缩药及抗生育类药雄性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胰腺激素及其他调节血糖类药、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类药垂体激素类药20121224B限制发布广告的药品(2002年2月1日)用于治疗心绞痛的处方药用于治疗高血压的处方药用于治疗肝炎的处方药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20121224B限制发布广告的药品(自2002年12月1日起)所有的处方药一律不得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20121224B(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医药学专业刊物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由医药卫生科研教育机构、学术团体等专业部门主办;以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20121224B(四)药品广告的内容依据:以国家批准的该药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为依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扩大范围。20121224B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的;20121224B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的内容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等内容的;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以及儿童的形象和名义作证明的;20121224B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的内容药品的商品名称单独进行广告宣传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或声称、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20121224B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的内容表明有效率、治愈率及获奖内容的;表明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20121224B三、药品广告的审批程序(一)药品广告的审批机关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21224B(二)药品广告审批程序20121224B(三)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格式(简称)药广审(视、声、文)第╳╳╳╳╳╳╳╳╳╳号其中,视、声、文分别代表电视、广播、其他媒体;编号的前4位代表公元年号5、6位代表月份后4位代表编排序号20121224B第十章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20121224B医疗机构的类别1.各类型医院2.妇幼保健院3.乡、镇卫生院4.门诊部5.疗养院6.诊所7.村卫生室8.急救中心(站)9.其他诊疗机构20121224B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非营利性(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同级财政补助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20121224B第一节概述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概念医疗机构药事管理(institutionalpharmacyadministration)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20121224B第二节医疗机构药剂科(部)的组织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科的任务医疗机构药剂科的组织机构20121224B医疗机构药剂科的任务1.根据本院医疗和科研需要,按照《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按时供应。2.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按照临床需要制备制剂及加工炮制中药材。3.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20121224B4.做好用药咨询,结合临床搞好合理用药、新药试验和药品疗效评价工作,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提出需要改进和淘汰品种意见。5.根据临床需要积极研究中、西药品的新之际,运用新技术创制新制剂。6.承担医药院校学生实习、药学人员进修。药剂科的基本组织机构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副主任)调剂部门制剂部门药品保管部门药品检验部门临床药学部药品信息室药事管理委员会门诊调剂室普通制剂室西药库化学分析室实验室资料室住院调剂室灭菌制剂室中药库仪器分析室治疗药物监测咨询室中药调剂室中药制剂室危险品库热原检查室工作室急诊调剂室冷藏库卫生学检查室计算机室动物实验室图1我国综合性医院药剂科组织机构图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医疗机构任职条件专业学历技术职务三级医院药学专业本科以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药学管理专业二级医院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药学管理专业一级医院其他医疗机构药学专业中专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务20121224B第三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5~7人。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组成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成人员机构名称药学专家临床医学医院感染行政管理专家专家专家三级医院药事管理高级职务高级职务高级职务高级职务委员会二级医院药事管理中级以上中级以上中级以上中级以上委员会职务职务职务职务其他医疗药事管理组初级以上初级以上初级以上初级以上机构职务职务职务职务20121224B二、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任务①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②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③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④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20121224B⑤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⑥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⑦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20121224B第四节处方制度与调剂业务管理《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20121224B一、处方制度1、处方含义:是医疗与药剂配置的一种书面文件。包括:法定处方协定处方单方、验方和秘方医师处方20121224B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20121224B2、内容:前记——医疗单位全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科别等正文——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签名——医师、配方人员、检查发药人签名(盖章)20121224B3、处方权限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20121224B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
本文标题: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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